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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对拟减刑、假释罪犯情况公示如下:1、罪犯王振,男,1984年8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湖南省南县人。2008年4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09年6月因犯非法拘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2012年5月4日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2)长中刑再终字第0168号刑事判决,撤销前两次宣告缓刑的执行部分,两罪合并后决定执行
2、有期徒刑三年零五个月。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25日作出(2012)雨刑初字第434号刑事判决,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罪犯王振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合并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三年零五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零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2012年7月6日交付执行。2012年8月8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0年7月22日至2017年10月8日止。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0日作出(2014)益刑执字第960号刑事裁定,予以
3、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能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准则》三十八条严格要求自己;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较好;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胶鞋成型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93.1分。2014年8月职业技术培训中,积极协助干警和教师管理好课堂秩序,评为优秀班干部,奖考核分1分;2014年8月参加职业技术培训并取得资
4、格证书,奖考核分5分;2014年度评为优秀学员,奖考核分1分;2014年度评为优秀生产能手,奖考核分3分。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王振予以减刑一年。2、罪犯刘波,男,1988年8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湖南省湘乡市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8月20日作出(2012)长县刑初字第39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犯抢劫罪,判处罪犯刘波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2012年9月3日交付执行。2012年9月28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2年4月6日
5、起至2023年4月5日止。该犯系主犯。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9日作出(2015)益法刑执字第75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一年。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自服刑改造以来,能认罪悔罪,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服从管理教育;自觉遵守监规纪律,能以《监狱服刑人员行为准则》三十八条严格要求自己;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较好;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胶鞋成型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98.7分。2014年度评
6、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奖考核分10分。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刘波予以减刑一年。3、罪犯向春华,男,1973年4月29日出生,土家族,小学肄业文化,农民,湖南省张家界市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张家界市武陵源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4日作出(2014)张武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以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判处罪犯向春华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该犯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1日作出(2014)张中刑一终字第1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2014年11月13日投入
7、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3年12月25日起至2016年12月24日止。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深挖自己的犯罪根源,服从管理教育;虽有违规违纪行为,但经警察教育后,能深刻反省自己,接受批评教育,积极改正错误;能认真参加“思想、文化、技术”教育,按时完成作业,考试成绩较好;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胶鞋成型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40.8分。2015年3月13日私自脱离规定区域,扣考核分5分。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
8、议对罪犯向春华予以减刑六个月。4、罪犯蒋水平,男,1969年8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湖南省临澧县人。1990年10月6日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1995年1月20日刑满释放。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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