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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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对拟减刑、假释罪犯情况公示如下:1、罪犯杨能武,男,1969年4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湘乡市潭市镇西泉村人,捕前系无业。1992年因犯盗窃罪被湘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5日作出(2009)湘法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杨能武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20000元。2009年

2、5月4日交付执行。2009年7月7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08年8月25日起至2018年9月24日止。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4日作出(2013)益刑执字第226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1年1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虽有违规违纪行为,但经干部批评教育后,能认真接受教育,深刻反省自己错误,并及时改正;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数据线生产,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

3、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自2012年10月至2016年5月共获考核奖励分178.5分。2012年12月,被评为优秀互监组长,奖考核分3分;2013年12月,被评为生产能手,奖考核分3分;2014年12月被评为优秀生产能手,奖考核分3分;2016年4月互监组成员哄闹车间负连带责任,扣考核分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杨能武予以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2、罪犯张志军,男,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湖北省潜江市人,捕前系无业。1

4、995年5月5日因犯抢劫罪被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1997年12月30日刑满释放。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11月26日作出(2007)岳中刑一初字第3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志军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二万元。2007年12月10日交付执行。2008年1月20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07年5月19日起至2023年1月18日止。该

5、犯系主犯。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8日作出(2010)益刑执字第952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1年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14日作出(2012)益刑执字第588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1年3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2014)益刑执字第557号刑事裁定,予以减刑1年7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

6、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手套生产,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自2014年2月至2016年5月共获考核奖励分171.5分。2014年12月自考两门及格,奖考核分8分;2014年7月自考两门合格奖考核分8分;2014年12月被评为优秀学员奖考核分1分;2015年12月自考三门及格奖考核分12分;2015年12月被评为优秀学员奖考核分1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张志军予以减刑二年,剥夺政

7、治权利七年不变。3、罪犯曾广南,男,1975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天台镇双洪村人,捕前系农民。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2日作出(2010)长中刑二初字第01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曾广南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8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五万元。2011年4月11日交付执行。2011年5月20日投入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改造。刑期自2010年8月11日起至2027年2月10日止。该

8、犯系主犯。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2014)益刑执字第561号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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