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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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对拟减刑、假释罪犯情况公示如下:  1、罪犯刘红波,男,1981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乡县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29日作出(2012)长中刑一初字第0059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红波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13年1月3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执行期间,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5

2、日以(2015)湘高法刑执字第439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刘红波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数据线加工劳作,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2015年度被评为赤山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6年二季度劳动竞赛中,被评为三等奖,奖考核分1分;2016年度全年无重大违规违纪

3、,奖年度安全奖分3分。现累计考核7个表扬余27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年度鉴定表等材料证实。  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刘红波予以减刑八个月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2、罪犯陈道盛,男,197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福清市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6日作出(2012)长中刑一初字第0040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道盛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陈道盛不服,提出上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

4、2年8月2日作出(2012)湘高法刑一终字第10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12年10月30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执行期间,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5日以(2015)湘高法刑执字第433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陈道盛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十年。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如下:  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能服从安排,积极肯干。从事手套加工劳作,遵守

5、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2014年度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9月10日因参加监狱合唱比赛获集体二等奖,奖考核分0.5分;2015年10月20日因三季度落实了对重点犯陈木廉夹控制度,奖考核分1分;2015年度被评为优秀互监组长;2016年1月20日因2015年4季度落实对重点犯陈木廉夹控制度奖考核分2分;2016年度优秀生产能手;2016年3月10日,路遇监狱来宾不让路,扣考核分2分;2016年4月30日,参加队列比赛且队伍获第二名,奖0.7分;2016年三季度劳动竞赛,被评为三等奖,奖考核分1分;2016年度,全年

6、无重大违规违纪,奖年度安全奖分3分。现累计考核7个表扬余545.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评议书及罪犯年度鉴定表等材料证实。  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建议对罪犯陈道盛予以减刑八个月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  3、罪犯冯扬,男,1991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望城县人。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9日作出(2010)长中刑一初字第00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冯扬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31875

7、1.68元(未履行民事赔偿)。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7日作出(2010)湘高法刑三复字第42号刑事裁定,核准原判。2010年12月31日交付执行。  服刑期间刑期变动情况:执行期间,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6日以(2013)湘高法刑执字第416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冯扬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15日以(2015)湘高法刑执字第423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冯扬无期徒刑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剥夺政治权利

8、九年。  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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