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罪犯权利保护制度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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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罪犯权利保护制度探析青海警官职业学院李海平【摘要】在人类发展史上,曾经长期存在过否定或漠视罪犯人权的刑罚制度,在这种刑罚制度下,罪犯没有法律人格,不被作为权利主体对待。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近30年的建设和发展,我国法治建设有了较大的进步,人权事业有了长足的发展。但不容否认,目前,我国监狱法制建设相对滞后,罪犯人权保障理念落后,监管体制不顺,监狱管理人员执法能力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罪犯权利无论在理念层面,还是制度层面,或者实际运行操作层面都存在各式各样、或多或少的缺损现象。木文针对我国罪犯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对我国罪犯权利保护制度的若干法律思考。【关键词】罪犯;权利保

2、护;保障;问题【中图分类号】G633.26【文章标识码】A【文章编号】1326-3587(2012)09-0005-02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发展,监狱作为国家刑罚执行专门机关,在对罪犯实施惩罚与改造的同时,对罪犯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利和与人身有关的其他权利给予保护,并制定了一系列保障措施,但由于重刑主义在人们头脑中根深蒂固,人们不把罪犯视为同类的心理以及相关法律保障制度的不完善,致使罪犯权利往往得不利有效的保护。虽然《中平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以下简称《监狱法》)详细规定了罪犯的基木权利,但是由于各种原因,罪犯权利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不能很好的得到落实。罪犯权利是公民权利的一个特例、它属于

3、公民权利,但乂不同于普通公民权利。因此要在法治的视野中,尊重和保障罪犯的基木权利体现了我国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一、我国罪犯权利保护存在的问题罪犯权利的保障,主要集中于《监狱法》的有关规定,但是由于种种原因,在监狱法实施过程中,某些罪犯权利难以实现。从罪犯人权保护的国际法条约、惯例来看,我国罪犯权利保护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罪犯权利保护方面的立法尚需进一步完善。《监狱法》是新中国第一部监狱法典,它确认了罪犯权利,并规定了相应的保障措施,同时还特别对监狱警察的执法活动作了严格规定。但是,由于缺乏辅助实施的配套法规和监狱管理系统内部的规章制度,在实践当中就使得监狱法确认的某些罪犯权

4、利无从落实。就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青海省而言,少数民族罪犯在罪犯中所占比例较高,刑罚执行机关在进行矫正执法的过程中,对少数民族罪犯权利的保护就成了一个不可避免iL须认真对待的问题。而关于少数民族罪犯权利的立法少之又少而II立法层次较低、立法内容颇为原则,可操作性不强,难以在少数民族罪犯权利保护中发挥现实的作用。因此,我国在完善罪犯权利保护立法的同吋,应结合少数民族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因素,对少数民族罪犯权利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不仅使普通罪犯的权利保护冇法律依据,而且使少数民族罪犯权利的保护也有法可依。(二)部分监狱人民警察奋思想认识偏差,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罪犯权利的依法实现。这一

5、问题有两极倾向,一是妨碍甚至侵犯罪犯权利;二是任意扩大罪犯权利。罪犯权利有其自身特性,特别是罪犯行使权利的行为能力更有突出的局限性,由此决定了罪犯权利的行使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监狱人民警察的执法行为。但是,实践中,有些警察对罪犯享有的权利缺乏应有的认识,对有关法律规定认识模糊,甚至在思想上持否认的态度。这种错误认识不仅限制了监狱干警在工作中发挥主观能动性、帮助罪犯实现权利,使某些罪犯权利受到不必要的保护,其至可能引起一些干警妨碍甚至故意侵犯罪犯权利的行为。奋的监狱人民警察对尊重和保障罪犯权利不理解、不重视,往往只强调对罪犯惩罚工作的重要性,强调罪犯遵守法律规定义务的重要性,而忽视

6、了保障罪犯权利的责任。这是监狱人民警察的本位思想在执法活动中的具体体现,是与现行法律规定相悖的。与此冋吋,部分监狱人民警察存在民族本位思想,对少数民族罪犯的民族风俗A)惯、宗教信仰存在偏见,在实施矫正的过程中不能够尊重少数民族罪犯的权利,这不仅不利于矫正0的的实现,而且容易激发民族矛盾、被别有用心的人作为人权斗争的U实。(三)罪犯不能直接会见律师,权利的实现受到一定影响。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会遇到各种法律问题,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不仅是罪犯及其亲属的愿望,也有利于监狱对罪犯的矫正工作,维护其合法权利,稳定监狱的改造秩序,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同吋冇助于制约和揭露监狱干警的违法犯罪行

7、为,规范监狱的行刑工作。我国现行法律没奋关于服刑罪犯会见律师的专门规定,而监狱工作本身具有相对封闭的特点,这就在实践工作中形成了一般不允许罪犯会见律师的惯例。从监狱法实施和罪犯权利保护法治化的角度考虑,建立专门的罪犯直接会见律师的法规和制度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这是实现罪犯权利保护和监狱法治的一个重要环节。(四)罪犯在劳动保护和医疗方面的权利缺少保护。罪犯在劳动保护方面的权利在实际工作中缺少制度上的保护,根据对我省几个监狱的调查,罪犯在劳动中普遍存在超吋超强度的现象;存在劳动环境不理想,对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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