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直播庭审的利弊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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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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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微博直播庭审的利弊分析摘要:以微博为代表的网络媒体改变了我们的生活方式,同时也促进了司法领域的改革创新。微博直播庭审作为一种审判公开的新形式固然带来了诸多益处,但其也有弊端。面对全国各地法院推行微博直播庭审的现状,应当认真权衡利弊,并结合实际对其进行规范。关键词:微博;直播庭审;审判公开;隐私权中图分类号:D925.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5)01-0188-02作者简介:吕逸榛,(1991-),女,广东惠州人,广东财经大学诉讼法专业。随着近年微博成为人们获取资讯的重要途径,人们通过微博这一媒介对司法进行社会监督所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在此之后,全国各级法院纷

2、纷表态将推行微博直播庭审的做法。然而,我国目前微博直播庭审制度尚不成熟,大范围的实行微博直播庭审是否恰当,这则需要进行进一步的探讨。一、微博直播庭审的积极作用(一)加强社会监督,提高司法人员的办案质量法庭的审判不可或缺的是程序的公开性,微博直播庭审使庭审处于不特定多数人的监督之下,这有利于实现司法公正。一方面,通过微博对庭审过程进行直播,使得在庭审中司法人员的一举一动都被上万网民时刻关注。因此,司法人员容不得有半点马虎,决定了其必须认真对待该案。在司法实践中,曾出现的法官在开庭时接电话以及律师在庭审中睡觉等不规范行为都会得到大大改善。另一方面,在微博直播庭审过程,必将提升人们对该案件的

3、关注度。而当案件在人们高度关注下时,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手段以及一些司法腐败的现象就将会得到遏止,程序正义得到贯彻,从而提高办案质量。(二)促进审判公开,提高司法公信力正如一句著名的法律格言所说:“正义不仅要实现,而且要以看得见的方式被实现”。审判公开原则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保障诉讼公正性、民主性的重要措施,其目的在于将案件置于社会监督之下。传统的审判公开方式使得审判公开原则在实践中并没有得到充分的落实。这是因为,一来一般公众对于与自己无牵连关系的诉讼案件的审理情况不感兴趣,更不会费时费力亲自到法院进行旁听;二来法院对案件信息的公开一般是通过法院公告栏或者法院网站等形式进行

4、,人们往往无法及时知晓与案件有关的开庭情况。而微博直播庭审作为一种审判公开的新形式,增加了社会的监督面,防止造成冤假错案。同时,满足了人们对于案件的知情权,良好的树立了司法机关开明的司法形象,无形中提高了司法的公信力,使得人们对于案件判决更加信服。(三)强化普法效果,提高法律意识在微博直播庭审可以让人们了解法庭,从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一方面,通过观看庭审过程,让人们了解案情,清楚明白违反法律将产生的严重后果,这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由此可以强化法律的教育作用;另一方面也可以促进法律的“平民化”,使得更多的人接触法律知识,让法律真正融入到人们的一般生活当中,提高人们的法律意识,达到

5、普法的效果。二、微博直播庭审的消极作用(一)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微博直播庭审一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容易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恢复性司法的观点认为,刑罚是为了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同时,帮助犯罪人重返社会,给予犯罪人改过自新的机会也是实施刑罚所追求的价值之一。然而,在直播庭审的过程中,往往对被害人以及被告人的个人信息不加保护,全部公诸于众。这将会侵犯到被害人或被告人的隐私权,将使得被害人以及被告人日后生活在巨大的舆论压力之下,不利于其日后正常融入社会并恢复到以前的生活状态。(二)影响案件客观公正的审理庭审应当在自然有序的状态下,由法官位于中立的位置对案件进行审理裁判。不难理解,当众多聚光灯和摄像

6、机对着法庭的情况下,庭审便将处于一种极其不自然的状态之下。更有甚者,在庭审过程中发生因摄影原因而重复庭审步骤的情形也屡见不鲜。在此状态之下,司法人员将抱有“作秀”的心态进行司法活动,而被告人、证人也将处于巨大的心理压力之下做出陈述。微博直播为庭审带来了许多外在影响因素,这是不利于案件客观公正的审理的。(三)可能造成公众的不良情绪在大范围推广微博直播庭审,有可能使得一些性质严重案件、手段极其残忍的案件被公之于众。庭审中对案情的详细描述,一方面可能引起公众的不安、恐慌,尤其是由于微博并未对内容设置年龄限制,太过残忍的内容有可能影响未成年人的心理健康。另一反面,也可能引发一些效仿性的恶意犯罪

7、。如前阵子发生一系列针对校园的恶性暴力事件,不得不承认媒体在传播案件细节时对社会产生了一定的负影响。三、微博直播庭审的规制措施(一)规定合适的直播庭审主体我国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249条第三款规定:“不得对庭审活动进行录音、录像、摄影,或者通过发送邮件、博客、微博客等方式传播庭审情况,但经人民法院许可的新闻记者除外。”这一规定防止了以往律师或当事人于庭审中在微博直播的现象,因为当事人与案件有利害关系,而律师代表的是一方当事人,所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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