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和《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

《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和《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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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我国加入《经〈修正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的议定书〉修正的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和《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的决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我国加入《经〈修正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的议定书〉修正的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和《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的决定(1985年6月18日通过)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经〈修正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的议定书〉修正的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和《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并同时声明对修正的《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第四十八条第二

2、款和《1971年精神药物公约》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予以保留。经《修正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的议定书》修正的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介绍性说明⒈按照1972年3月25日订于日内瓦的《修正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的议定书》的规定,秘书长已经编制了经该议定书修正的《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以下称《单一公约》)全文。⒉本文件是由1972年3月6日至24日在日内瓦举行的联合国审议1961年麻醉品公约修正案会议通过的议定书修正后的《单一公约》全文所组成。⒊《修正1961年麻醉品单一公约的议定书》(以下称《1972年议定书》)根据其第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已于197

3、5年8月8日生效。对于已经成为《单一公约》缔约国并于第四十份批准或加入《1972年议定书》的文书交存之日以后向秘书长交存批准书或加入书的任何国家,《1972年议定书》应自该国交存其文书后第三十日起发生效力(参看1972年议定书》第十七条和十八条)。⒋《1972年议定书》发生效力后成为单一公约缔约国的任何国家,如果不作不同意向的表示:⑴应视为经过修正的单一公约的缔约国;⑵对不受本议定书拘束的该公约任何缔约国而言,应视为未经修正的单一公约的缔约国(参看《1972年议定书》第十九条)。⒌为了便利查阅起见,本文件已添加脚注。就《单一公约》中题为《过渡条款》和《

4、其他保留》的第四十五条和第五十条而言,《1972年议定书》的相应条款全文已作为脚注附列。弁言缔约国,关怀人类的健康与福利,确认麻醉品在医药上用以减轻痛苦仍属不可或缺,故须妥为规定俾麻醉品得以供此用途,确认麻醉品成瘾于个人为害之烈,对人类在社会上及经济上的危险亦巨,深感同有预防及消除此项弊害的责任,认为防止滥用麻醉品的措施须出于协调及普遍行动始可有效,深知此项普遍行动端赖国际合作,遵照共同原则,本同一目标以赴,承认联合国在麻醉品管制方面的职权,并欲将各关系国际机关置于该组织体系之内,意欲缔结普遍均可接受的一项国际公约,以替代现行各项麻醉品条约,将麻醉品限

5、于供医药及科学用途,并规定继续不辍的国际合作及管制办法借以实现此等宗旨与目标,爰议定条款如下:第一条定义一、本公约内,除明指他种意义或按上下文义须作他种解释者外,概适用下列定义:⑴称“管制局”者,谓国际麻醉品管制局。⑵称“大麻”者,谓大麻植物开花结实的梢(与梢分离的种子及叶除外),其脂质未经提取者,不论其名称为何。⑶称“大麻植物”者,谓大麻属(genusCannabis)的任何植物。⑷称“大麻脂”者,谓自大麻植物取得的析离脂质,不论其为粗制抑经精炼者。⑸称“古柯树”者,谓红木属(genusErythroxylon)的任何一种植物。⑹称“古柯叶”者,谓古

6、柯树的叶,但所含爱康宁、古柯硷或任何其他爱康宁生物硷经全部去除的叶除外。⑺称“委员会”者,谓理事会所属的麻醉品委员会。⑻称“理事会”者,谓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⑼称“种植”者,谓鸦片罂粟、古柯树或大麻植物的种植。⑽称“麻醉品”者,谓附表一及二内的任何物质,不论其为天然产品或合成品。⑾称“大会”者,谓联合国大会。⑿称“非法产销”者,谓违反本公约的规定种植或贩运麻醉品的行为。⒀称“输入”及“输出”者,谓各依其本义,将麻醉品自一国实际运至他国,或自一国的一领土运至同一国的另一领土。⒁称“制造”者,谓除生产以外一切可用以提取麻醉品的方法,包括精炼以及将麻醉品

7、改变为他种麻醉品在内。⒂称“药用鸦片”者,谓鸦片经施以必要的调制以供医药之用者。⒃称“鸦片”者,谓鸦片罂粟的凝结汁。⒄称“鸦片罂粟”者,谓催眠性罂粟种(PapaverSomniferumL.)植物。⒅称“罂粟草”者,谓鸦片罂粟收割后的所有各部分(罂粟子除外)。⒆称“制剂”者,谓含有麻醉品的固体或液体混合剂。⒇称“生产”者,谓将鸦片、古柯叶、大麻及大麻脂自其所从出的植物析离。(21)称“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及“附表四”者,谓依此编号附于本公约的麻醉品或制剂表及其后依第三条规定随时修订者。(22)称“秘书长”者,谓联合国秘书长。(23)称“特别

8、贮存品”者,谓一国或一领土的政府在该国或该领土内为供政府特别用途及应付特殊情势所持有的麻醉品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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