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犯罪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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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犯罪构成目录一、犯罪构成的概念和意义……………………第3页二、犯罪构成的分类……第4页三、犯罪构成的组成要件第5页(一)犯罪客体…………第5页(二)犯罪客观要件……第8页(三)犯罪主题…………第9页(四)犯罪主观要件……第11页论文摘要犯罪构成理论在刑法学犯罪论体系及整个刑法学体系中占据核心地位,它是由资产阶级法学家首先掘出并创立的,是资产阶级反对封建司法专制的历史性产物。前苏联犯罪构成理论是社会主义国家犯罪构成学说的代表,我国的犯罪构成理论是本世纪50年代初期从前苏联直接引进的,是在吸收他国犯罪构成学说的内容,总结我国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建立起来的。犯罪构成是刑学法律规定的,

2、决定某一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并为成立犯罪所必须的客观事件和主观事件的总和。它与犯罪概念具有密切的联系,犯罪概念是确定犯罪的总存准,是犯罪特征的高度概括。犯罪构成解决犯罪的形成及法定条件问题,因而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犯罪概念反映犯罪的基本特征,揭示犯罪的阶级属性和法律性质,从而为犯罪构成的立法规定提供了具体的界定尺度。因此,它们互相作用,密切联系。犯罪构成是犯罪的规格与标准,表明犯罪是如何形成的,并以提供成立犯罪所必需的多种事件为已化。犯罪构成是由刑学法律加以规定的。“罪刑法定”是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因此,从严格依法司法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以及准确制裁犯罪,维护法制权威的要求出发,犯

3、罪构成事件必须由刑学法律予以明确规定,这是通过总则性规范和分则性规范共同实现的。前苏联刑法学家特拉伊宁在《犯罪构成的一般学说》中曾提出犯罪构成只是由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观点,曾对我国刑法理论产生过一定的影响,但事实上,这种观点是不科学的,不全面的。犯罪构成包含着一系列事件的内容。从性质上看可分为反映行为人主观方面特征的主观事件和反映行为客观方面特征的客观事件;从数量上看,犯罪构成不是由单个主观事件或客观事件构成的,而是一系列主客观事件的结合;从组成上看犯罪构成也不是犯罪主观事件与客观事件的简单相加,而是相互渗透,相互作用,共同构成的说明犯罪规格与标准的有机整体,是由各相互依赖,相互

4、作用的主客观事件共同组成的。在实践中,与犯罪有关的事实特征从不同的侧面及意义上说明,证实犯罪。把众多的犯罪事实中对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的那些主观客观事实特征总结和概括。并将其确定为犯罪构成的事件内容,即犯罪本质特征,即行为是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我国刑法理论的犯罪构成事件包括犯罪主体,犯罪客观事件,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事件。犯罪客体说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本质特征最集中的反映,是我国刑法保护而犯罪行为侵害的社会关系;客观事件说明我国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是通过行为人怎样的行为受到侵害,在怎样的情况下受到侵害以及受到怎样的侵害;犯罪主体是说明构成犯罪之人的基本特性的事件;犯罪客观事件说明

5、行为人是在怎样的心理状态支配下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事件,它是犯罪主观恶性的重要体现。以上四个方面有机结合,才确立我国刑学法律中的犯罪构成。充分认识并全面理解刑法对犯罪构成的规定,对于科学认定每一起具体犯罪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犯罪构成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它在刑法和刑法理论中具有重要的意义。一、犯罪构成的概念和意义犯罪构成,就是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决定某一具体地为的社会危害性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是两个既有密切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犯罪概念回答的问题是:什么是犯罪?犯罪

6、有哪些基本属性?犯罪构成则进一步回答:犯罪是怎样成立的?它的成立需要具备哪能法定要件?这就是说,它所要解决的是成立犯罪的具体标准,规格问题。当我们要追究某一个人行为的刑事责任时,首先就要查明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而犯罪构成正是刑事法律所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是否成立犯罪所必需的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个的总和,是这些要件的有机整体,是认定犯罪的规格的标准。某一行为只有符合了某种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才能认定其为犯罪,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当某一行为不符合犯罪构成时,我们就不能认定该行为是犯罪,当然更无刑事责任可言。犯罪构成是区分罪与非罪之间的界限标准,是准确确定每一个具体犯罪的性质,判断罪

7、界差异的重要尺度。任何犯罪都必须符合刑法总则性规范所规定的犯罪一般构成要件。但同时,犯罪又总是具体的,因此,它又必须符合刑法分则性规范所确定的,与其特点相对应的特殊构成要件。罪与罪之间的区分,就刑法规定上来看,就是由刑法分则规范所确定的犯罪特殊构成要件的差别所形成的。在犯罪构成的分类中,有独立的犯罪构成与派生的犯罪构成之分,这种区分就是根据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中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差异而形成的。因此,当出现刑法规定社会危害性较重或较轻的犯罪构成时,便会引起该犯罪刑事责任上刑罚轻重的差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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