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若干思考

对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若干思考

ID:21663801

大小:29.50 KB

页数:8页

时间:2018-10-23

对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若干思考_第1页
对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若干思考_第2页
对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若干思考_第3页
对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若干思考_第4页
对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若干思考_第5页
资源描述:

《对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若干思考》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应用文档-天天文库

1、对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若干思考    【摘要】2012年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给我国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带来了许多亮点,促进了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进一步发展。但是在实践中依然存在着许多问题是法律所没有具体规定到的,本文首先分析我国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进而通过分析存在的不足,探讨在实践中带来的问题,并就此问题提出笔者的一些建议和思考,以期在今后的立法中可以完善相关法律规定,更好地解决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地推动中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发展。下载论文网  【关键词】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不足;完善

2、  一、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概述  (一)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概念。我国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是在人民代表大会政治体制下法律和人民赋予检察机关检察权,对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一种法律监督,这种监督是经过我国社会主义长期发展实践总结而来的,它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民事检察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己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的,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的一种诉讼行为。因此根据现行有关法律的规定,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具有以下基本特征:一是监督主体是检察机关;二是法

3、律规定的基本监督方式是抗诉和检察建议;三是对象是人民法院的民事诉讼活动。  (二)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性质。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使得我国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又有了新的进步,也有助于我们对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性质进行进一步的认识。要对我国的民事检察监督制度进行认识与研究,首先就要对其性质进行认识,为此我们可以对比西方进行比较。在西方三权分立的政体形式下,检察权不是一项独立的、基本的国家权力,它或附属于行政权,或附属于法院。在大多数西方国家,基本上把检察权看作行政权,但又普遍认为检察权与

4、行政权有着显著的不同,所以又常常被看作是“半司法”“准司法”,兼有行政、司法双重属性。而中国检察制度从形成、发展到今天,对维护社会秩序、实现社会公正、保障人权都起到重要作用。但是,因其基础性研究的薄弱,使人们对它的认识远不如对审判制度认识深刻,尤其对中国当代检察制度产生的特殊历史条件、制度设计的初衷及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检察机关与三权分立框架下的检察机关之地位、作用之区别的研究还需要进一步加强。  (三)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的基本内容。我国的民事检察监督就是在我国的民事诉讼活动中,检察机关依法对民事诉讼活

5、动进行监督的诉讼法律制度。民事检察监督的主体包括监督者――人民检察院、被监督者――人民法院及其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审判组织、其他参与人员――民事案件的诉讼当事人及其他参与人等等;民事检察监督的对象主要是人民法院和法官的司法行为;民事检察监督的主要内容是人民法院的民事司法行为是否合法。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作为一种监督制度,应当具有国家强制力,确保监督实效;但又不能干预被监督者――法院独立行使职权。在现阶段,我国的民事检察监督应当包括监督知情权、建议纠正权、提请处置权和建议纠正权等内容。  二、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存在

6、的缺陷与不足  2012年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充分肯定了民事检察监督具有监督公权力、救济私权利的属性,并且扩大了监督范围,增加了监督方式,强化了监督手段,较好地体现了当前我国进行的司法体制改革关于加强检察监督的要求。但是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民事检察监督制度依然存在着许多问题,检察机关工作定位的不准,法律对检察建议制度规定的不够完善和司法实践中存在的执行难等问题依然存在。接下来本章节就来探讨以上三个问题。  (一)检察机关工作定位不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

7、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我国宪法也规定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因此人民检察院有权也应该按照法律的规定督促法院恪守“依法审判和执行”之职责,人民检察院理应履行法律赋予的检察权去监督人民法院的审判权,确保法院公权力的正确行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5条规定:“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由上述法条可以得知,最新的民事诉讼法不仅规定了人民检察院监督公权力的职责,也规定了其履行救济私权利的义务。同时从法条的

8、表述中我们还可以得知,第14条规定的是检察院应当监督公权力,而第15条规定的是检察院可以救济私权利,这表明法律在设计时的侧重点有所不同。人民检察院应当全面监督公权力,有限救济私权利,应当把主要的精力放在监督审判权和执行权上面,应当重点监督审判机关在实施《民事诉讼法》时存在的各种违法问题,而不是在司法实践中的重点救济当事人的私权利。这是因为当事人私权利的主要救济渠道在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应当严格恪守“审判救济在先、检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