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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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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吸毒驾驶的刑法规制伴随着交通事故的日益增多,醉酒,超速,超载等违法行为进入公共热烈讨论的视野,成为刑法危险驾驶罪的规制对象,然而交通领域的违法驾驶行为还包括吸毒后驾驶的行为,而最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九》并没有将其纳入刑法打击的对象。面对现实中高发的毒后驾驶带来的严重危害,通过毒驾入罪的方式打击毒驾行为是必要的。一、毒驾入刑的现实紧迫性早在2013年6月26日,国务委员、公安部部长孟建柱在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报告《禁毒法》实施和禁毒工作情况时表示,针对吸毒驾驶日趋严重的问题,建议在修改刑法时增设“毒驾罪”。醉驾猛于虎,
2、而毒驾猛于醉驾。2011年7月26日,一“的哥”因毒驾在北京南四环造成21辆车剐蹭;2012年4月22日,在沿江高速公路江苏常熟段行驶的一辆大客车突然冲过中央护栏,与护栏对面正常行驶的一辆货车相撞导致14人死亡20人受伤,经查,大客车司机事发前曾吸食毒品。在总所周知的事实是人在吸入一定量的毒品后会产生精神上的幻觉,注意力下降等问题。酒驾、醉驾带来的严重驾车危险已经通过了无数次惨痛的交通事故得到了体现。虽然毒驾引发的交通事故并没有酒驾报道的那么多,危险性也没有那么明显,但面对我国吸毒群体不断扩大,吸毒人拥有驾驶证件的
3、人数日益增多的现实国情,毒后驾驶引发的交通事故以及其潜在的驾车危险性使我们不得不正视这个严重威胁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二、毒驾入刑的刑法理论依据(一)吸毒驾驶行为的构成要件论基础基础刑法理论的共同认识为,构成要件与违法行为都被视为是刑法中的不法,这种不法要求将行为无价值和结果无价值进行区分,从而认定行为人行为的构成要件符合性。不法的意义并不仅限于行为给法益造成了某种实际损害即结果无价值,而同时也决定于具备构成要件行为的目的性、行为的其他特征与主观意图等,也就是行为本身的无价值。如果无论从行为无价值论,还是结果
4、无价值论角度出发,某一行为都符合构成要件,则其当然应受到刑法的严厉制裁。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从结果无价值的立场来看,该行为侵害了法益,造成了结果的危险,行为人吸食毒品后,精神上极度亢奋,甚至出现幻想或者妄想等症状,在这样一个状态下驾驶机动车,行为人的判断和反应能力急剧下降,甚至完全丧失判断能力。英国的一项科学研究表明,行为人酒后驾车比正常反应时间慢12%,吸毒后驾车则比正常反应时间慢21%,吸毒后人往往会出现幻象,能力严重削弱,尤其是具有吸毒成瘾史的行为人会出现躁狂、幻觉、臆想等精神症状。从行为无价值的立场
5、来看,行为人一般存在吸食毒品的故意,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可能存在过失吸食毒品的情况,并具有故意在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主观意图,这种吸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表现出了行为人主观的反社会的危险性格,吸毒驾驶同醉酒驾驶一道,都表现了驾车人视他人生命于不顾,放任结果发生可能性的主观故意,对社会公共安全也是一种危险。(二)吸毒驾驶行为主体具有有责性在责任论上,吸毒驾驶行为入罪的责任基础是该行为具有可谴责性,而这种可谴责性于刑法的规范,基于责任对行为人的处罚大小则取决于其对刑法规范的忠诚程度。刑法对吸毒驾驶行为的评价是规范性的,这种规范
6、的否定性评价是行为人承担责任的基础,也就是说正是因为吸毒驾驶行为被刑法规范评价为是具有侵害法益的危险的行为,是刑法规范所不允许的危险,所以,行为人是应当受到谴责的,该种谴责性就是其承担责任的基础。“判断是否存在作为犯罪成立要件的‘责任’,实际上就是判断行为人是否在行为时缺乏对法规范的忠诚。那些决定行为人在行为时不忠诚法规范的要素,也就是作为犯罪成立要件的‘责任’的构成要素。”行为人吸毒驾驶的行为就征表出其对刑法规范所保护的公共安全的法益的侵害或者侵害的危险,其对该规范是不忠诚的,这种不忠诚是被刑法规范否定的,也就成
7、为了被刑法规范所谴责的,即责任的基础。所以,吸毒驾驶的行为是具有责任的基础的。三、毒驾是否入刑的选择我们的立法应当具有前瞻性,也应当具有担当性。考虑到毒驾问题的日益泛滥,若等到将来毒驾如未入刑前的酒驾一样肆意泛滥,再引入刑罚处罚时我们的社会已经付出了极大地代价,这是得不偿失的。立法并不是一门选择“容易走的一条路”的趋利避害的活动,而是一项担当起社会安全保障的重要活动。既然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受到毒驾的巨大威胁,其他任何的阻碍都不能使我们的立法者退缩,那么当然应当用最严厉的手段保障人民的合法利益。英美法系国家对于危险驾
8、驶行为的刑法规制,大多采用列举式的方式。以缺少统一刑法典的英国为例,英国的危险驾驶犯罪散见于不同的法律文本,特别是针对不同的危险驾驶行为,将其归纳于不同时期颁布的道路交通法中。其中对于“醉驾”和“毒驾”,规定于《1972年道路交通法》,其中第5条规定“酗酒或吸毒不适宜开车时驾驶或企图驾驶机动车辆罪”,第6条“血液里有过量酒精成分驾驶或企图驾驶机动车辆罪”。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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