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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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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解读新《工伤保险条例》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8/8精品文档国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已于今年元月1日起施行。在企业多元化、就业多样化的今天,认真学习工伤保险条例,对切实维护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一、新《条例》与以前的工伤保险政策法规相比有哪些变化新《条例》与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1996年发布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和《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规定》相比较,发现有13个方面的变化:一是《条例》的出台,提高了工伤保险立法层次,更具强制性、规范性;二是首次
2、明确了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包括企业、事业和机关的工伤保险工作;三是扩大了适用范围,将工伤保险的覆盖面由城镇企业扩大到包括乡镇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四是明确了工伤保险的对象是具有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五是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制度;六是建立以市为统筹单位的工伤保险;七是将费率管理分为三大类,规定了三个基准率和浮动费率的幅度;八是调整工伤保险基金的支付项目;九是调整工伤认定的情形及明确举证责任;十是明确工伤保险的申报期限;十一是对1-4级工伤职工的管理作重大调整,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工伤职工
3、由办理退休改为退出岗位、保留劳动关系,到达退休年龄后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十二是明确对5-10级工伤职工,可以提出一次性领取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十三是工伤事故中民事赔偿不再进行抵冲及1-4级工伤职工非因工死亡不再享受50%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二、新《条例》适用范围更广新《条例》把适用范围扩大到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原《试行办法》规定的适用范围,只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及其职工”。而新《条例》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均应依照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工伤保险费”。同时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
4、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权利依照新《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8/8精品文档也就是说,新《条例》第一次明确地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纳入工伤保险范围。新《条例》首次把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纳入了工伤保险范畴。新《条例》第61条特别指出,新《条例》所指的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过去,有些企业为了逃避工伤责任,故意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新《条例》则把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都纳入工伤保险范围,从而有利于
5、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新《条例》规定了“非常规用人单位”对受伤职工的赔偿。这里所讲的“非常规用人单位”主要是指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在新《条例》颁布以前,上述的非常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发生工伤后,因工伤认定、工伤待遇等发生的争议往往很难得以有效解决,从而导致这部分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新《条例》则明确:“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
6、低于新《条例》所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新《条例》规定了用人单位使用童工发生伤残后的赔偿。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但使用童工的现象仍屡禁不绝,在新《条例》颁布以前,对童工发生工伤后的赔偿有很大的争议,使这些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护。针对这种情况,新《条例》第63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童工伤残、死亡的,由该单位向童工或者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2016全新精品资料-全新公文范文-全程指导写作–独家原创8/8精品文档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三、新《条例》在工伤认定和伤残等级鉴定等方面的规定更趋合理工伤认定范
7、围合理化。新《条例》对工伤认定的范围作了相应的调整。原《试行办法》第8条规定了工伤认定的10种情形,而新《条例》则将工伤认定分为7种情形,另增加视同工伤3种情形。同时,新《条例》对认定工伤的条件更加明确,比如说,“职工在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这一点,在以往的劳动法律法规中均未明确规定,所以在实际操作中就很难界定。新《条例》对此作出规定,就可以避免类似的纠纷。另外,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也与以往的规定有所不同。原《试行办法》规定,职工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
8、,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可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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