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昌县民营医院 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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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平昌县民营医院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县民营医院经营活动,加强内部管理,保障民营医院规范化、健康、有序发展,优化我县民营医疗资源,确保人民群众就医安全,更好的为人民健康服务,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护士条例》、《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范。第二条本规范所称民营医院系指以非公有资金为投入主体并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医院。第三条民营医院应认真执行党和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及劳动、人事部门的有关规定,以救死扶伤、为

2、广大人民群众提供优质、安全的医疗服务为宗旨,积极履行法定义务,自觉承担社会责任,主动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与监督。第四条卫生行政机关应依法加强对民营医院的管理,共同做好对民营医院的服务、技术指导及监管工作,为民营医院的经营、管理、发展提供条件和服务。第五条民营医院分为营利性与非营利性两类。第二章登记管理第六条民营医院必须依法进行各项登记。在取得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营利性民营医院分别向工商、税务部门申请法人和税务登记。第七条未经许可,民营医院不得擅自变更医院名称、法定代表人等。第三章基本功能和任务第八条各级各类民营医院应当在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登记的

3、科目范围内开展诊疗活动。医疗服务以提供基本医疗服务为主,负责常见病、多发病的诊治,急症、危重病人的抢救及转诊工作。执业行为基本要求如下:1.急诊:对急诊病例24小时应诊,对循环、呼吸、肾功能衰竭等急危重病人作出初步维持生命体征的抢救处理,并组织好转诊;2.内、儿科:能正确处理常见病、多发病,并能对疑难病症进行恰当处理与转诊;掌握处理传染病、地方病的防治技术;3.外科、妇产科:能完成外科的清创、缝合、止血、包扎、骨折外固定等处理;能开展常见下腹部手术及生理产科、部分常见病理产科手术;4.中医科:能辨证施治内外妇儿科的常见病以及针灸等适宜技术的服务;5.护理:熟悉常见

4、病、多发病的护理理论和护理常规技术操作;掌握常用的急救技术和急救药品的使用;6.医技科:积极开展新技术、新项目,满足临床工作需要。第九条在发生重大疫情、自然灾害或事故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民营医院必须无条件服从地方政府和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积极参与抢险救灾和医疗救治。第十条贯彻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全面完成传染病的防治任务。明确专人做好法定传染病的监测、预防、救治、网络直报及院内感染管理工作。第十一条被确认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机构的民营医院,应按有关规定为参保病人提供服务,宣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保的有关政策,

5、规范出具相关票据,履行告知义务,严格执行定点机构协议中的有关条款,坚持科学诊断、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收费。第四章执业行为管理第十二条建立健全社会监督制度,及时处理对医院工作的意见、建议和批评。全面推行院务公开、收费公示和服务承诺。第十三条严格执行卫生部《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第十四条建立健全科学的医院管理体系,结合实际制定医院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做好计划的执行、检查、考核和评价工作。第十五条民营医院应按医院等级或专科性质配备配足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不得超出登记范围开展执业活动。第十六条医院必须与所有员工签订聘用(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

6、当事双方均可向人事或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第十七条严格卫技人员准入制度,医、技、护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执业资格并经注册后方可上岗,严禁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外聘医护人员必须报卫生行政部门审查并注册后方可聘用;财务人员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其他工作人员也应具备相应资质。第十八条按照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和诊疗科目开展服务,不得超范围执业。严格执行手术分级管理有关规定,未经批准不得超范围开展手术。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核准的助产和计生技术服务范围开展相关工作,执行《常用计划生育技术规范》。从

7、事医疗执业活动的人员,应当取得执业医师资格,并在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未取得医师资格并依法登记注册的,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严禁诱导医疗和过度医疗。第五章规范管理第十九条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和《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按照全市统一部署认真落实统一采供血液的规定,严禁自采自供血液。第二十条建立健全医疗管理组织,建立相应的工作规章制度,明确一名副院长分管医疗业务工作。制定切实可行的全院医疗业务年度建设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认真组织实施。(一)建立健全医疗工作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诊疗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和医疗质量标准。(二)有专

8、(兼)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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