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新税改引发的对社会主义公平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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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新税改引发的对社会主义公平问题的思考摘要: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6月30日下午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根据决定,个税起征点将从现行的2000元提高到3500元,到此为止,此次个税修订在先后经历了初次审议、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分组会议研讨之后终于得出最后方案。众所期待的新税改和以往历次税改有什么本质的改进吗?新税改有助于更好的实现公平吗?本文就以上问题通过搜集资料、理性分析以展开探讨并得出本人个人建议。  关键词:新个税改革;公平;健全体制;  :D922.22:A:1006-4117(2011)10-0152

2、-02  一、浅谈历次个税改革的“怪圈”  (一)个人所得税历程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经济的引入以及国家宏观调控力度的不断加强,个人所得税顺理成章的成为所得税中的又一大税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初衷在于健全公共事业、调节收入分配、缩小贫富差距以促进社会的公平与和谐。个人所得税不仅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之一,也是调节社会成员收入分配的重要手段,它对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缩小贫富差距,维护社会稳定,有着十分重要的政治意义和经济意义。  我国个税占财政收入的比重还处在十分有限的阶段,数据显示,我国个人所得税占税收总体的比重尚不到7%,

3、但值得一提的是,财政收入的庞大主体正是由一笔一笔的税收累积的,我们还是应该对个税予以充分的重视。更何况,随着国民收入的不断增加,个人可支配收入也在不断增加,个人所得税的发展前景将十分可观。自1980年9月10日公布建国以来的第一部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税法》以来,先后三次做了不同程度的修订。2005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决议,把个人所得税工薪费用减除标准从800元调整到1600元,决定于2006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自2008年3月1

4、日起由1600元提高到2000元;2011年6月底,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自2011年9月1日开始个税免征额调至3500元。30年的发展历程,个税制度不断完善,征管不断加强,收入不断增加,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也不断提高。  (二)“一刀切”切掉了公平  然而,个税中存在的问题仍然十分明显,公平真正意义上的落实并不轻松。宏观上,观历次税改不难发现,起征点始终都是面向全国作统一标准的。我国仍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在“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思想的引导下,区域间的发展并不平衡,东至沿海,西至高山疆界,贫富差距不止一点点。据此,个税

5、起征点在全国范围内的“一刀切”就显得尤为不适。试想,同样的5000元收入,在承受着高消费、高利率的东部与享受着低消费、低利率的西部却缴纳着相同数目的个人所得税,从这个角度上说,这个“一刀切”确实切掉了公平。另一方面,微观上,个人所得税始终是以个人固定的薪酬加以计算而忽视了个人自身的社会状况。再试想,同样是月薪5000,一位单身青年却和一位上有重病之母下有待哺婴儿的中年人缴纳相同的个人所得税,从这个角度,这个“一刀切”也着实切掉了公平。  二、财产申报——个税改革的真正“瓶颈”所在  (一)个税中引发热议的“贫富倒挂”现象  税收本意在于缩小贫富差距

6、,然而事实可能并不如表面所见。以下情况的数据对比可能更能说明问题:在美国,5%的富人纳税占57%,而中国富人纳税不足1.3%,其中个人所得税50%以上都来自于工薪阶层,富人承担的比例却不到20%,外国人称“中国的富人是税负最轻的富人”。个税不是要调节贫富差距吗?为什么个税的负担却加在了工薪阶层的身上?为什么反倒出现了“贫富倒挂”的现象?不能不说这是一个引人深思的问题。其实问题出在了富人的收入问题上。中国的富人财富在很大程度上都属于非工薪收入,还有很多属于“灰色收入”,因而监管起来十分不便。而监管最便利的就是工薪阶层,他们的收入固定,而且一般单位代收

7、代缴,征管起来有证可寻,十分方便,以上就是造成“贫富倒挂”现象的主要原因。  (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呼唤健全的财产申报体制  由以上分析不难看出,此次上调个税起征点其实还是走了“一刀切”的老路,调高税率也只是对那些以工薪收入为单一的高新收入者有所影响,而对以其他途径收入作为主要的高收入阶层几乎没有触动,由此可见,并没有从根本上发挥个税应有的调节作用。那么,明知“一刀切”的诸多弊端,为什么一直迟迟没有根本性的改进措施呢?  笔者认为,这个问题涉及到很多方面,其中最重要的两点在于国民意识和财产申报体制的建立健全。就前一点而言,观察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税

8、收历史悠久,国民的纳税意识大多非常强,每人每月会按时填报纳税申请单页,自觉主动纳税。相比之下,中国虽然也有个人纳税申报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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