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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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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违法所得概念的思考摘要在我国现行的《行政处罚法》立法中,简单指明了没收违法所得作为一种行政处罚形式而存在,而在其他的法律法规中,违法所得作为不言自明,拿来就用的概念。这说明在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对违法所得作出明确直接的界定,而如果对这一概念作出了错误的解读,则将造成立法上的混乱以及执法上的困惑。因此我们要明确违法所得这一概念。 关键词违法违法所得违法所得性质 :D922.11:A 在姜明安的书中,我们理解到,行政处罚中的违法所得是指违法所得是指违法行为人从事非法经营等获得的利益。但是这个定义总让人觉得同一个意思的反复说法。从违法所得字面上看,
2、由“违法”和“所得”两个概念构成,因此这两个概念的明晰,是界定违法所得的概念的关键。违法所得是个跨部门的概念,我们要先弄清楚什么是违法,违反的法律法规是民事法律法规,还是行政法律法规,还是涉及刑事责任的法律法规。明确了违法所得的产生途径,也就可以找出相应的法律依据,理清相应机关的权责界限。行政违法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故意或过失实施的违反行政法律规范,侵犯国家、社会公益或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危害国家安全或社会秩序,但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通过刑事途径产生的违法所得是在侦查阶段、起诉阶段和审判阶段中由司法机关认定和处理的违法所得。在行政处罚案件中,经
3、常涉及到违法所得的问题。行政违法是一般违法行为,其社会危害性尚未达到犯罪程度,而犯罪则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违法行为。当违法行为情节较重、涉案金额较大、以及违法行为后果严重,非刑事途径的违法所得可以向刑事途径转化。而除了涉案金额的大小可以由具体的价值衡量以外,违法行为情节和违法行为后果的判断都是以人的主观性占主导,由于执法人员的不同理解,可能会导致相同的违法行为运用不同的惩罚措施,这与法律公平公正的理念是背道而驰的。另外,在起诉阶段,如果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扣押、冻结的违法所得接触扣押、冻结,可见,刑法意义上的违法所得也会向行政法
4、意义上的违法所得转化。 关于违法所得的性质认定也是很重要的,这直接关系到被害人财产权益的维护和违法行为人合法财产和非法财产的区分,也关系到国家机关之间的权责分工问题。因此,违法所得的性质必须由国家授权的特定机关通过一定的程序加以认定,不是任何人任何机关随便认定的。在立法上,国家授权的特定机关可以是公安机关、检察院,也可以是人民法院,立法上的模糊也导致了在实践中似乎公、检、法都有认定的违法所得性质的权力。如果认为三机关都有认定违法所得性质的权力,当人民法院的审判结果认定的范围与公安机关或是检察院认定的范围不符,而在审判结果出现之前,公安机关或是检察院已
5、经对违法所得定了性作出了处分,将会导致人民法院缺乏实物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或是生效的判决无法执行,势必会引发国家赔偿或是行政诉讼的问题。笔者认为,违法所得的性质的认定主体应该是人民法院,违法所得是以行为人违法行为的成立为前提的,有罪判决书是认定违法所得的生效判决。人民法院对违法行为没有作出有罪判决之前,也就不能对违法所得进行定性。当然,在司法实践中,并不是每一个案件都能走到审判阶段,有许多案件在侦查阶段或是起诉阶段就终结了,侦查起诉机关就会作出撤销案件或是不起诉的决定,本着遵循诉讼经济的原则,笔者认为,可以赋予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以处分权,就如同行政执法权一
6、样,这与人民法院的定性权在本质上是不同的。 违法所得的概念不总是单独存在的,实践中,往往与各种不同性质的财物概念混杂在一起,我们不仅要懂得区分,还要准确把握之间的关系。例如,第一,违法所得与供违法行为人使用的自有财物,供违法行为人使用的自有财物是指违法行为人用于违法活动使用的资金,非法运输货物的交通工具等其他财物,如用来走私物品的船舶,供其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的机器,虽然也具有证据价值的特性,但是不具有取得手段的违法性质。这些自有财物是违法行为人进行违法活动的工具或是手段,可以在诉讼的过程中视为物证,但是不属于违法所得的范畴。违法所得是违法行为人进行违法
7、活动获得的目的。第二,违法所得与非法财物,非法财物是指违法行为人所占有的违禁品。违禁品本来就是国家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物品,如炸药、弹药、武器、麻醉剂等法律规定的违禁品,为了保证国家对特定物品的管制,虽本不属于违法行为人所有,但同样要强制收缴,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但是,如果违法行为人通过违法的手段获取了一些违禁品,那么这些违禁品将被认定为违法所得予以收缴。区分违法所得与非法财物,有助于我们准确执行,避免证据混乱。 界定违法所得这一概念的难点之一在于区分到底是属于司法机关所认定的违法所得,还是行政机关所认定的违法所得。之所以进行这样的区分,是因为行政机关和
8、司法机关在违法所得的认定上有所不同。行政违法所得是不应该扣除成本的,因为任何人都不被允许从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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