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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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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经济法的视野下谈排污权交易本文从经济法的角度,对排污权交易进行理解,对现在我国存在的排污权交易制度问题进行分析,并从市场准入、政府监管、社会组织监督等方面提出完善排污权交易的建议,进而实现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我国的顺利构建和良好发展。一、经济法角度下的排污权交易理解(一)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理解1.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概念排污权交易简单理解就是将排污权作为商品进行买卖,以此来进行污染控制。通常我们认为,排污权是由政府所制定的,并且政府可以选择不同的方式来分配权利,例如定价出售,招标拍卖,以及无偿分配等,并通过交易市场,进行排污权的买卖。2.排污权交易与排污收费的区别排污
2、收费制度是根据污染所造成的损失对排污者进行收费,它是先确定一个价格,然后由污染者根据既定价格而对环境的破坏买单,而排污权交易制度与其则正好相反,即首先就确定出排污的总量,然后再将由市场对其成本差价进行定价,在实际中,我们可以简单理解为,排污者仅能在其已享有的排污范围内进行排污,而其事先计算出的排污总量即为其临界值。从经济学的角度而言,市场在制定自身价格的过程中就已经在自动现实帕累托最优配置模式。(二)经济法角度下的排污权交易改革开放以来,由于受我国基本国情的影响,很多方面发展都受到限制,我国面临的环境形势相当严峻,传统的治污手段显现诸多弊端,已经严重影响到了我
3、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先进的排污权交易正迎合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通过买卖交易排污权的方式,实现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经济法学中的可持续发展法律制度正是可持续发展的理论表现形式,它以宪法为基础,以环境法、自然资源法等辅之以形成。排污权交易理论正是基于可持续发展法律制度在我国的实行,而被引入和利用的。而经济法的不断发展也为排污权交易的规范提供了良好的市场环境。二、经济法角度下排污权交易中存在问题(一)市场机制建立还不健全由于“经济人”、“理性人”总是追求利益最大化,追求最高的效率,排污企业自然会在各种选择中寻求到交易成本最低的方式,排污权
4、交易的优势就在此情况下得以显现。然而,我国市场机制建立不健全,市场资源以及污染责任的优化配置也受到制约,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市场条件的局限。目前我国执行的某些排污许可证制度尚未充分发挥真正的功能。其次,实际排污费用高于企业既得收益,企业缺乏减排经济效益,交易价格不能充分弥补治理成本,企业就会得不偿失,就没有主动减污治污的积极性,这也是与排污权制度建立目的相悖的。(二)排污权本身制度建立的不健全我国目前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处于起步试点阶段,制度建立尚不成熟,主要体现的方面有:1.排污权交易相关立法不健全,目前我国还没有统一的排污权交易制度相关的立法,仅仅是根
5、据各个地方,实行区域管理,这本身使得排污权交易制度缺乏了统一性和确定性。2.排污权交易过程监测准确度不够,程序公信力不强。排污权交易不是无限或者随意制定的,其交易的上限就是环境可承载破坏总量。因此排污权交易首先要对环境资源承载量进行科学的评估,但是在目前的科技水平下,这是一种技术要求高、计算和操作相当复杂的问题。而在现行的行政体制和地方考核制度下,地方官员为谋求短期政绩,往往不惜牺牲环境质量发展经济,或者对排污许可证的管理和监督等流于形式,总量控制也就根本无法“控制”。再加上个别要权人员的素质全面度不够,也使得公平监测目前处于监测技术水平较低、执法不公平的情况
6、。三、如何从经济法的角度完善排污权交易(一)相关市场准入制度的完善作为排污权交易进行的市场,在市场准入上,也同样应受政府的规划管制。排污权的初始分配既是政府管理排污权交易市场的起点,也是一系列后续交易管理以及监控的基础。排污权交易制度在特殊市场准入制度方面,首先要重视排污权初始分配的问题。按照“污染者付费”原则,排污权应该通过有偿手段。但也不能忽略企业的商业本质,避免企业唯利是图心理,因此现实中应鼓励采取根据一定的条件无偿分配的方式发放排污许可证,这样就能使得企业能有更多的资金投入到环保设施建立和污染治理环节上,实现企业的社会责任。当然,政府在无偿分配排污权这
7、一方式,相关的市场准入制度要求应该更加严格,对排污权获取后,应有一个相对合理的考察时间段,对要求的治污与环保系统建立情况进行考察评价,对排污权交易的许可更是要避免“一许终身制”,一旦超出初始制定的标准,就应变更(收回无偿条件)或者撤销,这也就避免了排污权作为垄断交易牟取暴力的手段。(二)政府部门的有效管理通过市场准入的严加把控,同时也规范了排污权交易的前提——就是没有排污权就不能合法排污。如果政府无法确定现有的排污权分布状况,或者说,即使能确定(有准确的数据),但无法制止无权无证排污,那么排污权交易制度根本就不能切实开展起来。因此,对于无证排污现象,我们应该严
8、惩重罚,更要加强管辖领域的排污管理,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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