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庭前会议中的非法证据排除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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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事庭前会议中的非法证据排除方式摘要本文系统分析了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体系中有关庭前会议中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条款,以及法学理论界的不同观点,从两种观点的对比中,提出除控辩双方争议较大的情况以外,非法证据排除问题原则上应当在庭前会议中解决,同时应明确庭前会议的效力,促使非法证据的排除能够顺利进行。  关键词庭前会议非法证据排除方式效力  简介:蒋庐雯,浙江工业大学法学院诉讼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1009-0592(2016)01-023-02  2013年1月施行的《中

2、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新增加了关于庭前会议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内容,在庭前会议程序中新增了非法证据排除的内容,规定在开庭前审判人员就可以对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问题进行情况了解,并听取诉讼参加人的意见。这一规定给予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以真正的制度承载,使得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具有实际的可操作性。  将2012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先后出台的司法解释与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等五机关颁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进行比较,其中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方式的规定并不完全相同

3、,甚至存在一定的矛盾,学术界对该问题也存在不同的学说,因此有必要对该问题进行探讨。  一、非法证据排除方式问题的提出  自浙江张氏叔侄案件的错案被发现之后,又有一系列的冤假错案被平反。对于这些案件的案发模式,一些学者概括为:合理的怀疑+刑讯逼供=可能的错案,错案+发现真凶=发现错案。①这些冤假错案都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存在非法证据。  所谓非法证据,指的是在收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的时候进行刑讯逼供,或者在收集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时采用了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或者在收集物证、书证的时候程序不符合法

4、定,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排除非法证据则是对非法证据剥夺证据能力,使之不能成为定罪量刑的证据。本文就以审判阶段的庭前会议为切入点探讨非法证据的排除方式。  二、非法证据排除方式的再认识  关于非法证据的排除方式,其实立法是有两种不同的规定的。  2010年施行的《关于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第5条明确规定不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是在开庭审理前或者庭审中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申请,法庭都应当先行当庭调查。也就是说,只有在庭审的过程中才能够对非法证据进行排除。同时新《刑事诉讼法》的第56条规定了在法庭审理中

5、的非法证据调查程序,第57条规定了法庭调查中检察机关对证据合法性的证明,第58条规定法院对非法证据的严格排除。也就是说,按照立法原意,对于非法证据的排除应该在庭审中进行。同时,最高法解释的第100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排除非法。法庭调查可以在申请后进行也可以在法庭调查结束前进行。总结来说就是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可以在开庭前或者庭审中提出,非法证据的调查和处理也应该在庭审中进行。  但是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第2款规定审判人员就非法证据排除在开庭前了解情况,

6、听取意见。最高法《解释》第183条第1款则规定审判人员就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召开庭前会议。也就是说新《刑事诉讼法》第182条的规定和最高法的司法解释都认同在庭前会议中提出非法证据排除的申请,并且可以再庭前会议中进行调查和处理。  对比两种不同的法律规定,我们不难发现,关于非法证据排除方式的争议焦点集中在非法证据排除申请提出的时间是在庭审前还是庭审前和庭审中都可以,还有对非法证据的实质性处理是在庭前会议中还是庭审中做出。对于这两个问题的不同回答就形成了两种不同的观点。  三、庭

7、前会议中非法证据排除方式的不同观点  关于非法证据是否或者能否在庭前会议中排除,理论界存在两种不同理论,即庭审中排除说和庭审前排除说。  1.庭审中排除说。支持的学者认为庭前会议作为使人和物齐聚于庭审日的准备程序,解决的仅限于程序性的问题,而非法证据排除是实体性问题,不能在庭前会议中直接进行。也就是说,非法证据是否能够排除的认定会影响到案件的定罪量刑,涉及到非法证据的排除只能在庭审中做出。从域外法律来看,德国的做法值得我国借鉴,也就是在案件实体问题进行裁判的同时对非法证据的排除做出决断。支持该观点的

8、学者就提出该模式符合我国当前的司法体制及实际情况②。他们提出在新《刑事诉讼法》第56条、57条中规定的在法庭调查过程中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调查,并且在庭审中可以通知相关人员对证据收集的过程进行审查的法条都从侧面证明了我国采取的是在庭审中排除非法证据的模式。  2.庭审前排除说。该学说可以细分为完全的庭审前排除说和有限的庭审前排除说。  支持完全的庭审前排除说的学者提出应当在庭审前解决非法证据排除的问题。从域外法律来看,英美法系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值得我国借鉴。完全的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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