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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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印发《辽宁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卫函字〔2007〕469号各市卫生局,省直各医疗机构:为进一步依法规范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以下简称主诊医师)的认定工作,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医疗美容学科和医疗美容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管理条例》和《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省卫生厅制定了《辽宁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辽宁省卫生厅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辽宁省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

2、认定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依法规范医疗美容主诊医师(以下简称主诊医师)的认定工作,保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促进医疗美容学科和医疗美容行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护士管理条例》和《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第三条主诊医师的执业范围与其注册的执业范围相同。第四条主诊医师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从

3、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外科、耳鼻喉科、眼科、妇产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病专业临床工作经历。(三)三年内在符合省卫生厅规定条件的医疗美容专科医院或综合医院的医疗美容科室培训六个月以上或进修一年以上,负责培训或进修单位认定合格。 (四)近三年内未发生主要责任以上的医疗事故。(五)近三年内未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

4、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医疗行业规范受到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六)经省卫生厅技术考评合格。第五条承担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的医疗美容专科医院或综合医院的医疗美容科室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设置应符合《医疗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要求,医疗美容科室所在的医院应为三级综合医院。(二)医疗美容专业科室设置床位不少于20张。(三)设有能容纳10人以上观摩的手术室或电化教学设备。(四)设有能容纳20人以上的教室及相应的教学设备。(五)医疗美容专业科室至少有两名以上具有副主任医师以上

5、技术职称的主诊医师和3名以上具有主治医师技术职称的主诊医师,且具有连续从事本专业5年以上的临床实践经验。(六)医疗美容科室的主诊医师应为该院现职在编人员,并具有本科以上基础学历和较坚实的专业基础理论以及较丰富的本专业临床理论知识与实践经验,具有一定的教学能力。第六条申请认定主诊医师应提交下列材料:(一)《认定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申请表》(一式两份)。(二)《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复印件各一份(现场审验原件)。(三)符合条件的培训或进修单位出具的合格证明。(四)考评合格证明。第七条主诊医师的认定程序:

6、申请人所在的医疗机构,统一将本机构中申请主诊医师人员的相关资料报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在7日内将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申请人材料报省卫生厅;省直医疗机构将申请人材料直接报省卫生厅。省卫生厅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认定申请人为主诊医师的决定。对符合主诊医师条件的颁发《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证书》;对不符合主诊医师条件的不予认定,并将不予认定的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第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相关部门每两年对主诊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等

7、方面情况考核一次,对考核不合格者按第三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第九条本办法自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我厅2004年下发的《关于委托辽宁省医学会进行医疗美容主诊医师资格认定的通知》(辽卫函字[2004]445号)同时废止。附表: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申请表附表:医疗美容主诊医师申请表姓名性别年龄照片工作单位所学专业毕业学校申请医疗美容科别学历职称从事相关临床工作年限联系地址联系电话邮编现从事专业近三年有无医疗事故发生有无近三年有无违反执业医师的法定职责或医疗行业规范受行政处罚或行政处分有无医师资格证书编码医师

8、执业注册机构及证书编码工作经历起止年月执业机构从事专业申请人签字:年月日医院意见:年月日(公章)市卫生局意见:年月日(公章)省卫生厅意见:年月日(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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