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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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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国际刑法的刑罚及其作用国际刑法的刑罚是国际刑法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历史和现有的国际刑法渊源中涉及到的刑罚包括死刑、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等刑罚方式。在国际刑法当中设定不同形式和等级的刑罚对维护国际刑法的权威,威慑、打击国际犯罪,维护国际社会的和平与安全等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一、国际刑罚的概念对于国际刑罚的概念,有的学者归纳为,国际刑罚是对个人和组织违反国际刑法制度施加处罚的规则、规定、标准、规章、公约和习惯的总称。笔者赞同这种表述,但是有需要说明的问题,即:国际刑法中的犯罪主体,不仅包括个人和组织,同时也应当包括国家。(一)个人和组织由于其拥有独立
2、的意志,应该并且能够判断自己行为的性质以及其可能的社会危害性,是国际犯罪主体之一。(二)国家作为一种特殊的法人存在,其具有产生特定意志的决策机关和具体的执行机关,其实施的行为有时会危害到国际社会和平与安全、危害到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以及“震撼人类良知”,这些“国家行为”的产物,或者是按照“国家赞成的政策”行事的结果,或者是由于国家容忍甚至故意不作为,以致缺乏国家执行措施的结果。因此,国家也是国际犯罪的主体之一。虽然国家可以成为犯罪的主体,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国家能够承担刑事责任并接受刑罚处罚。国家,是一种特殊的法人,虽然其具备法人的一般特征,但是,作为一国的代表
3、,代表着某一特定民族,更多体现的是政治方面的意义。对某一国家实施刑罚,也就意味着对某一民族的或族群处罚或者侮辱,这是国际刑法所要避免的问题,也是被历史证明不可取的方式。所以,引进国家责任,应当限定在获得赔偿性赔偿金和惩罚性赔偿金的手段,以此作为赔偿被害人,并且威慑国际刑法领域的未然犯罪。(三)国际刑罚尚未有统一法律存在形式国际刑罚目前还没有制定统一的公约予以规定,所以关于刑罚的规定散见于各种形式的规则、规定、标准、规章、公约和习惯之中。一些国际刑法准则提出应施加刑罚的义务,或者国家处罚的义务。国际刑法文件缺乏具体刑罚规定的原因是国际刑法已通过“间接执行方式
4、”得以适用。二、国际刑罚的渊源从国际刑法的规定看,一般只是原则规定,对国际犯罪应给予“严厉惩罚”,但无具体刑罚方法的规定。国际刑法中的刑罚主要于习惯法和公约或者规约等方面。而这些刑罚方法也是散见于各种法律形式当中。(一)国际公约国际公约是国际刑法的主要渊源,也是强行法的主要组成部分。涉及到国际刑罚的国际公约比较多,例如,1948年的《防止及惩办灭绝种族罪公约》第4条规定,凡犯灭绝种族罪或有第3条所列行为之一者,无论其为依宪法负责之统治者、公务员或私人,均应惩治之。1970年的《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第2条规定,各缔约国承允对上述罪行给予严厉惩罚。1
5、988年的《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规定,各缔约国应使本条第1款确定的犯罪受到充分顾及这些罪行的严重性质的制裁,诸如监禁或以其他形式剥夺自由、罚款和没收。在性质轻微的适当案件中,缔约国可规定作为定罪或惩罚的替代措施。诸如教育、康复或回归社会等。如果罪犯为嗜毒者,还可以采取治疗和善后护理等措施。缔约国对于按本条第2款确定的犯罪,可以规定对罪犯采取治疗、教育、善后护理、康复或回归社会的措施,以作为定罪与惩罚的替代办法或补充,该公约还具体规定了关于“没收”的规则。(二)国际法庭规约国际法庭的规约一般是由各国通过谈判协商或者由世界主要国家或者联合
6、国主导制定的国际刑法法律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规定了对于实施了国际犯罪的主体应当适用的刑罚。例如,在《纽伦堡军事法庭宪章》和《远东军事法庭宪章》都规定了具体的刑罚。其中,《纽伦堡军事法庭宪章》规定了战犯可能受到“死刑或者其他确定的公正的审判”。此外,《前南法庭规约》和《卢旺达法庭规约》至少都规定了一些决定适用刑罚的机构,《前南法庭规约》第24条第1款规定,法庭适用的刑罚应限制为监禁刑和“定期的有期徒刑”,法庭还将考虑前南斯拉夫法院有期徒刑判决的一般实践。《卢旺达法庭规约》包含了相同的规定,同时也参照了卢旺达国家法院的一般实践。在《国际刑事法院规约》第77条规定
7、了可适用的刑罚。可见,国际法庭规约也是国家刑罚的重要渊源之一。(三)国际习惯法国际刑法中由习惯法衍生的刑罚主要是那些推动认可、起诉和处罚违反习惯国际法刑法规范人的规定,最典型的例子就是航海历史上长期以来普遍承认的对海盗罪的刑事惩罚,很多国家的立法实践和判例法形成和发展了对海盗罪的起诉和惩罚。另外,由习惯法衍生的刑罚还体现在广大国家普遍认可的战争和武装冲突的习惯法规范中。三、国际刑法中的刑罚种类国际刑罚体系主要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主要针对个人犯罪后承担刑事责任的需要,另一部分是针对组织和国家应承担的责任的需要,所以相应的刑罚方法有所区别。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在
8、1951年编纂的《危害人类和平与安全罪法典草案》中规定了刑罚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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