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21614208
大小:87.00 KB
页数:15页
时间:2018-10-19
《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教育资源-天天文库。
1、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与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与接续类型主要政策依据业务经办流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类型省内转移跨省转移未就业随军配偶的转移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转移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转移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转移跨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省内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制定的吉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吉政办发[2010]9号)未就业
2、随军配偶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关于未就业随军配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通知(后联[2011]3号)国办发〔2009〕66号文件第三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保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的,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办发〔2009〕66号文件第
3、四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按下列方法计算转移资金: (一)个人账户储存额:1998年1月1日之前按个人缴费累计本息计算转移,1998年1月1日后按计入个人账户的全部储存额计算转移。 (二)统筹基金(单位缴费):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后各年度实际缴费工资为基数,按12%的总和转移,参保缴费不足1年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转移。国办发〔2009〕66号文件第五条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
4、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国办发〔2009〕66号文件(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国办发〔2009〕66号文件(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
5、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国办发〔2009〕66号文件第六条跨省流动就业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按下列规定确定其待遇领取地: (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在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二)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在该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当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国办发〔2009〕66号文件(三)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
6、地累计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回上一个缴费年限满10年的原参保地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四)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在户籍所在地,且在每个参保地的累计缴费年限均不满10年的,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及相应资金归集到户籍所在地,由户籍所在地按规定办理待遇领取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流程谢谢!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