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会计法适用若干新题目探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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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于会计法适用若干新题目探究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了《会计法》修正案,并于2000年7月1日开始实施。新的《会计法》和修订前的《会计法》相比,作了较大力度的修改,探究其法律意义,我们以为: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会计工作中潜伏的新题目也明显地暴露出来,不同部分、地区普遍存在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行为,有些行为的性质十分严重,其主要表现为:  第一,一些单位受利益驱动,在会计数据上做文章,造成假账泛滥、会计信息失真;  第二,部分单位负责人为粉饰政绩、谋取个人或小团体利益,以“重视”会计工作为名,违法干预会计工作,授意、指使或强令会计机构、

2、会计职员篡改会计数据,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会计职员作为单位普通职工履行会计业务监视职责,缺乏必要的社会环境,由此受到不公正待遇,甚至受到打击报复的情况时有发生,所以,有些会计职员对违法行为知情不报,放弃职守;此外,会计基础工作不扎实,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等新题目也比较突出。  鉴于以上新题目,原《会计法》的规范内容已经难以适应形势变化和国家加强宏观经济调控的要求,客观上需要修改和完善。此次《会计法》的修改充实了会计核算和会计记账基本制度和规则,明确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会计资料真实、完整负有的法律责任,加强了对会计职员的资格治理,强化了对会计工作的制约和监

3、视,加大了对会计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新修改的《会计法》是我国建国以来,非凡是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会计工作经验和会计理论探究成果的集中体现,它的实施,无疑为规范会计行为、明确会计责任、加强会计监视提供了法律依据,必将对解决当前会计工作中存在的一些新题目发挥重大功能。  然而,结合现实情况,在细致地探究了新修改的《会计法》之后,我们以为新法的有些内容,在涉及具心得计工作时,其规范性、强制性可能会进进法律适用的“灰色区域”,进而影响到会计法实施的结果,并和立法预期有一定差距,如下是我们对相关新题目的调查和分析。  一、有关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的法律界定  《会计法》在总则第一条将“保

4、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作为立法目的之一加以规定。一般而言,会计资料的真实是指在会计核算过程中所取得的会计原始资料真实、在核算中所形成的会计凭证、会计报表真实、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核算资料真实。其主要内容包括经济活动所提供的原始资料真实、应用的会计核算方法及通过以上各方面工作来保证会计核算结果的真实。  从《会计法》规定看,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的责任主体是单位负责人和会计职员,但就会计工作实践而言,由于会计工作的专业分工,单位负责人和会计职员难于深进经济活动各个方面,不可能了解经济活动的全过程,如在采购过程中,采购职员收受各种“回扣”,而将发货票价格进步,造成原始凭证中价格不

5、真实,对此夸大会计职员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不免有“客观回罪”之嫌,显失公允。另外,会计工作受行业规则影响,各行业都有不同的核算标准,同行业内部不同部分的核算标准也不尽相同,同时,会计职员由于业务水平、判定能力、实际经验的差别,也会产生不同的核算结构,由此判定会计职员提供资料不真实,也属不当。  对以上新题目,我们以为《会计法》的规定过于原则,可操纵性差,建议国务院及所属部、委根据《会计法》的原则,在有关法规和行政规章中,对“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作出具体规范,明确会计资料真实、完整的条件、程序、标准等。  二、有关单位负责人对会计工作的法律责任  《会计法》规定:“单位负

6、责人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对本单位的会计行为负责”:“单位责任人对本单位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职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职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以上规定明确了单位负责人的责任主体地位,具有明显的积极意义,单位负责人再也不能以“不懂会计业务”或“不了解情况”为借口规避法律责任。不过上述规定在适用上会碰到一个现实新题目——单位负责人定位混乱,如企业在经理、厂长下设置财务总监或财务经理;一般大专院校由副校长或校长助理治理会计工作。  按照企业内部治理制度,财务总监或财务经理拥有“自然控制权”其中包括

7、对会计信息系统的控制和操纵权。寻求经济利益最大化,财务总监为履行多重职责,会有意或无意地操纵会计数据,以使各种契约的实际执行出现有利于自己的结果,由于财务总监或财务经理是企业会计工作的实际全权负责人,法定代表人也不能干预其职务行为。这样就形成了法律责任主体和责任行为实檀越体实际混同,往往造成法律责任差位适用,真正的责任人规避了法律制裁,违法行为自然屡禁不止,会计法规范目的也就难以实现。  依据法律规定和法学理论,任命财务总监或财务经理,是企业内部授权行为,它不能对抗法律和善意第三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任何情况下(除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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