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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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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代销业务的会计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2017)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是指能够主导该商品的使用并从中获得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 同时准则还规定:对于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点确认收入。 那么对于实务中的委托代销业务,应该如何做会计处理呢? 委托代销是指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代销合同,委托受托方向终端客户销售商品。 依据新《收入》准则规定,在这种业务模式下:
2、 对于委托方企业来说:应当评估其向受托方转让商品时受托方是否已获得对该商品的控制权,如果没有,委托方不应在此时确认收入,通常应当在受托方售出商品时确认销售商品收入。 对于受托方企业来说: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向客户转让商品前不能够控制该商品的,受托方为代理人,应当在商品销售后,按合同约定方法计算确定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表明一项业务安排是委托代销安排的迹象包括但不限于: 一是受托方向最终客户出售商品之前,委托方拥
3、有对商品的控制权; 二是委托方能够要求受托方将委托代销的商品退回或者将其销售给其他经销商; 三是尽管受托方可能被要求向委托支付一定金额的押金,但是其并没有承担对这些商品无条件付款的义务。 举个例子来看一下: 2018年6月1日,大宝公司委托小宝公司销售“酷毕”耳机1000个,耳机已经发出,每个成本为70元。合同约定小宝公司应按每个100元对外销售,大宝公司按不含增值税的销售价格的10%向小宝公司支付手续费。除非这些耳机在小宝公司存放期间内由于小宝公司的责任发生毁损或丟失,否则在“酷毕”耳
4、机对外销售之前,小宝公司没有义务向大宝公司支付货款。小宝公司不承担包销责任,没有售出的“酷毕”耳机须全部退回给大宝公司。当月末,小宝公司对外实际销售1000件,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100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6000元,款项已经收到后,小宝公司立即向大宝公司开具代销清单并支付货款。大宝公司收到小宝公司开具的代销清单时,向小宝公司开具一张相同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考虑其他因素。 分析:上述案例中,大宝公司将“酷毕”耳机发送至小宝公司后,小宝公司虽然已经实物占有“酷毕”耳机,
5、但是仅是接受大宝公司的委托销售“酷毕”耳机,并根据实际销售的数量赚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大宝公司有权要求收回未销售的“酷毕”耳机,小宝公司也不能主导这些耳机的销售价格,可以判断出小宝公司没有取得这些耳机的控制权。 因此,大宝公司将“酷毕”耳机发送至小宝公司时,不应确认收入,而应当在小宝公司将“酷毕”耳机销售给最终客户时确认收入。小宝公司在此业务中属于代理人,应该按获取的手续费确认收入。 1、大宝公司的账务处理参考如下: (1)发出耳机时 借:委托代销商品——小宝公司70000 贷:库存商
6、品——“酷毕”耳机70000 (2)收到代销清单时 借:应收账款——小宝公司116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销售“酷毕”耳机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6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销售“酷毕”耳机70000 贷:委托代销商品——小宝公司70000 借:销售费用——代销手续费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600 贷:应收账款——小宝公司10600 (3)收到小宝公司支付的货款时 借:银行存款105400 贷:应收账款——小宝公司10
7、5400 2、小宝公司的账务处理参考如下: (1)收到耳机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大宝公司100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款——大宝公司100000 (2)对实现外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116000 贷:受托代销商品——大宝公司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6000 (3)收到大宝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时 借:受托代销商品款——大宝公司10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6000 贷:应付账款——大宝公司116000 (4)支付货款并计算代销手
8、续费时 借:应付账款——大宝公司116000 贷:银行存款105400 其他业务收入——代销手续费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00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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