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代销业务的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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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议代销业务的会计处理代销是比较常见的一种销售方式,一般分为两种:一种是视同买断,即由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货款,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另一种为收取手续费,即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或金额收取手续费。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均对这两种代销方式作出了适当调整,其中变动较大的是视同买断代销的有关核算。一、视同买断代销原《企业会计准则——收入》(以下简称“原准则”)规定委托方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受托方将商品销售后,应按实际售价确认为销售收入。而在《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应

2、用指南》中解释:“采用视同买断方式委托代销商品的,按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对受托方的有关会计处理虽然未作说明,根据其关联性应该按购入商品处理。[例1]甲公司委托乙公司代销某种商品1000件,每件成本为80元,双方协议价格为每件100元(不含税)。乙公司后卖出800件,每件实际销售价格为120元(不含税)。乙公司向甲公司开具代销清单,并支付800件的货款及税金。增值税税率为17%。第一,甲公司(委托方)的会计处理1、原准则下的会计处理(1)甲公司将商品交付乙公司时借:委托代销商品(1000×80)80000贷:库存商品80000(2

3、)甲公司收到乙公司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800×100=80000(元)增值税=80000×17%=13600(元)结转销售成本金额=800×80=64000(元)借:应收账款93600贷:主营业务收入80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600借:主营业务成本64000贷:委托代销商品64000(3)收到乙公司支付的代销款时借:银行存款93600贷:应收账款936002、新准则下的会计处理(1)甲公司将商品交付乙公司时确认收入=1000×100=100000(元)增值税=100000×17%=17000(元)结转销售成本=1000

4、×80=80000(元)借:应收账款117000贷:主营业务收入100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7000借:主营业务成本80000贷:委托代销商品80000(2)收到乙公司支付的代销款时借:银行存款93600贷:应收账款93600第二,乙公司(受托方)的会计处理1、原准则下的会计处理(1)乙公司收到甲公司代销商品时借:受托代销商品(1000×100)100000贷:代销商品款100000(2)乙公司实现对外销售确认收入=800×120=96000(元)增值税=96000×17%=16320(元)结转销售成本金额=800×10

5、0=80000(元)借:银行存款112320贷:主营业务收入96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6320借:主营业务成本80000贷:受托代销商品80000(3)向甲公司提供代销清单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借:代销商品款80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3600贷:应付账款93600(4)向甲公司支付代销款时借:应付账款93600贷:银行存款936002、新准则下的会计处理(1)乙公司收到甲公司代销商品并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借:库存商品(1000×100)100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7000贷:应付账款

6、117000(2)乙公司实现对外销售借:银行存款112320贷:主营业务收入96000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6320借:主营业务成本80000贷:库存商品80000(3)向甲公司支付代销款时借:应付账款93600贷:银行存款93600采用视同买断方式代销,委托方与受托方的会计处理均有较大的变化,新准则对会计处理的调整使收入的确认更符合收入的认定条件,满足了会计信息的客观性、及时性、配比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需要。二、收取手续费代销原准则规定委托方应于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受托方在销售时不应确认收入。新的有关规定散见于《企业会

7、计准则──应用指南》中的“会计科目和主要会计处理”中,与原会计准则的会计核算略有不同。[例2]甲公司委托乙公司代销某种商品1000件,每件成本为80元,代销价格为每件100元(不含税)。双方协商乙公司按售价的10%收取手续费。乙公司后按照协议价卖出800件,卖出时向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乙公司向甲公司开具代销清单,收到甲公司开具的相同金额的专用发票。乙公司扣除手续费后将余款支付给甲公司。增值税税率为17%。第一,甲公司(委托方)的会计处理1、原准则下的会计处理(1)甲公司将商品交付乙公司时借:委托代销商品(1000×80)80000贷:库

8、存商品80000(2)甲公司收到乙公司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800×100=80000(元)增值税=80000×17%=13600(元)结转销售成本金额=800×80=64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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