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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3
《试论法律职业精英化与法学教育大众化的关系》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试论法律职业精英化与法学教育大众化的关系为了更好地进行我国法治建设,早在几十年前,我国就已经开始实现了法律职业精英化和法学教育大众化,很多人对于这样的建设体系持有怀疑态度,认为两者之间是冲突的,因此我们更应该正视法学教育的方式,从客观上分析法学教育大众化产生的影响与作用,理清法学教育大众化与法学职业精英化之间的关系,找出在两者共同发展中出现的问题,克服这些问题,建立更加科学地法学教育体系,寻找更加科学合理的教学模式。自从1978年召开的十三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便将工作重点放在了经济的发展上,在不断地发展经济的过程中,努力建设社会主义民主,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作为我国的治国方针,恢复法院在
2、全国的执法作业,并且在法制建设的过程中,我国政府意识到,传统的党政方法用来处理法院审判人员的措施已经跟不上时代进步,会被逐渐淘汰。在这个期间,我国政府不断地对我国法制进行改革,在1995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将原本的法院审判人员重新命名,改称“法官”,并且对于法官的工作与权力做了明确的限制。法官在我国法制社会的建设中起的作用越来越大,他们随着我国法律制度的改革,在我国法律历程中所处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因此很多人都开始学习法律,想要成为法官。其中很多地区的学校甚至是机关团体,都开始要求建立完善的法学教育体系,实施高等法学的相关教育。在这种急功近利的情况下,我国政府应该尽快地加
3、强整体调控力度,实现统筹规划,但是法学的教育部门却没有将重点放在教育上,导致教育部门与司法部门没有进行明确的分工,全国的法学教育陷入了一片迷茫中;即使经过一系列的改革措施,但是法学教育与职业精英化的管理方法与制度仍不完善,缺少合理的结果测评、审核和信息回馈机构和有用的整体控制方法,再加上我国经济发展导致我国经济市场日新月异,很多部门和区域采用反复建项、闷着头皮自己发展的措施,甚至有些地区采取了地方协护主义,严格禁止或者约束那些教学质量较好的学校进行法律专业的招生工作,但是对于一些教学质量较差的学校,允许他们进行法律专业学生的扩招,导致法学教育出现失控的状况,甚至导致社会混乱,严重违背了
4、正常的社会发展轨迹,出现了很多低水平或者是错误的法律教学体系,浪费教学资源,导致法律教学质量下降,法学教育的发展出现宏观失控、一哄而上、重复办学、秩序混乱的局面。本文在此叙述了法律职业精英化和法律教育大众化的基本定义,研究法律教育大众化的历史转变历程,从中剖析法学职业精英化的必要性,找到法律职业精英化和法律教育大众化两者之间的关系,提出法学职业精英化的改进措施,以期实现我国法制建设的顺利进行。一、相关的基本概念(一)法律职业精英化的基本定义随着我国法制体系的不断完善,我国法律的职业不断增多,我们把这些职业根据领域的不同归为三类:立法、执法、司法。这三个领域的职位都是为了更好地保证我国社
5、会秩序的正常运行,在这三个领域工作的法律相关人员都是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掌握着国家的权力,为国家管理奉献自己力量的重要人员。从整体来看,只有充分了解我国法律知识体系,掌握我国法律案例,才有能力承担我国法律的建设和社会秩序的管理,因此我国从事法律职业的工作人员基本上都是社会中的法律精英,在我国法制建设的过程中,这些法律精英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二)法学教育大众化的基本定义随着我国法律职业的增多和人们对于法律职业的向往,越来越多的人要求受到法律专业知识的学习,同时由于我国法制建设制度的实施,我国公民已经意识到法律相关知识对于保护自己权益的重要性,因此很多公民公开要求得到法律知识的教育。据
6、统计,到2007年,在我国高校中,不仅政法学院迅速发展起来,许多经济院校、师范院校、语言院校、农业院校、理工类院校以及综合类院校都争先恐后的开设了法律院系,到目前为止,我国已经建设了六百多个法律院系,法律教育模式已经呈现出普及的状态。二、法学教育大众化的发展历程在国家政策的指导、社会与经济环境的变化下,国家对于法律专业人才的大量需求以及法律体系本身的特征,使得法学的教育在过去的几十年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一)上世纪70年代在十三届三中全会的时候,邓小平同志就向我们强调一定要重视国家法制建设,全面扩展法律院校的开设。正是由于这个理论的提出,我国原本的四大政法院校开始恢复招生,1978
7、-1981这三届毕业的学生现在已经成为我国法律界的领头羊,成为当时法律院校招生的辉煌,从此以后给我国法学的发展带来了重大的影响,成为了我国法律界的神话。(二)上世纪80年代这个时期,我国的法制教育才刚刚起步,但是在我国法制建设体系的内部专业人员是严重空缺的,为了弥补这些空缺职位,国家提出加大力度训练培养已经就职的工作人员,加大力度开展广播电视大学、函授大学、自学考试等多种方式的法律专业,逐渐形成了层次多样、规格多类、形式多变的法学教育格局,办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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