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文化的再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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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法律文化的再造曾粤兴摘要:法律文化是法律制度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土壤。适应现代社会发展需要的政治伦理和社会大众伦理,是法律及其实践生成和发达的基础。现代法治文化,是吸收了中国传统伦理又融入了现代政治伦理和公共伦理的法治意识、法治原则、法治精神及其外化的法律制度、法治设施和法治实践。..关键词:法律法治法律文化法治文化本文系在2014年云南省哲学社会科学年会主题报告基础上结合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精神扩展而成。简介:曾粤兴,昆明理工大学法学院暨云南省地方立法研究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博士后。一切法律问题,归根结底都是文化问题。文化是制度生

2、成与发展的土壤,法律文化是法律制度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土壤。传统的中国法律文化孕育了中华法系。由于亚洲东方都有人治、专制的传统,特别是日本、韩国和东南亚诸国,自唐代起,渐次接受了中国儒家文化的薰陶,自觉学习、借鉴中国封建法律制度,从而形成了中华法系。但随着西方法律文化的入侵,上述诸国大多逐渐接受了西方的法律制度,从而淡出了中华法系。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是一种伦理文化,它培育了以伦理法为特征的中华法系,它有糟粕,也有精华,遗憾的是随着国民政府六法全书的废除,它的生命也被突然中断,我们从前苏联、欧洲、美国引入的法律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建立在法律文化的断层上,

3、因而很容易水土不服。根据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原理,在经济全球化时代,我们的法律制度、法律文化在建立或者保持自己特色的同时,不可避免地需要与世界人民共同追求的法律制度、法治文化具有一定程度的趋同性,因此,中国法律文化的再造,就成为一个不能回避的现实命题。一个民族的伦理观念和法律观念一样,都是该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文化、伦理文化是民族与国家建立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的基础。文化具有强大的融合力、排斥力、扭曲力和改造力。一般而言,什么样的伦理文化培育什么样的法律制度,但外源的法律制度有可能改造与之不相适应的伦理文化,或者在本土伦理文化中被融合、

4、扭曲甚至被抵触、淘汰。一切法律都不同程度地体现着立法者所奉行或者认可的伦理道德。法律在公民心灵深处的地位与影响,既取决于政府在各种社会伦理关系中的伦理形象,也取决于法律本身与社会伦理的符合程度。中国历史久远,法律制度的雏形可以追溯到原始社会末期,成文的法律制度至少形成于春秋时代,以《吕刑》为代表的刑法著作则产生于西周穆王时期;战国时代百家争鸣,一批杰出的思想家、政治家、教育家为中华民族奉献了璀璨的法律思想,从此以后,从私家注律到官府注律再到官府、私家均可注律,律学一路跌跌撞撞发展,至清代达到鼎盛。法律思想、法学著作、法律制度的共生并长、相得益彰,

5、汇聚成世界东方灿烂的中华法律文化。清末修律,引入了四方法律思想为核心的近代法律文化,催生了西式法律体系和共和制度,随后,共产主义运动在苏俄的成功,又催生了社会主义法系,以工具论为特征的法律观念输入新中国,影响长达半个世纪。可以说,当代中国的法律文化已经难以再用“传统法律文化”概括,传统的中国法律文化正在悄然发生变化。尽管思想的碰撞时隐时现,甚至在法学方法论上观点纷呈,但全球化的法治的实践与发展,几乎决定了中国法律文化向法治文化发展的方向。不过,法治文化的形成虽然是缓慢的但决不是自发的,它需要思想家和法律共同体的引领,需要人民大众的实践加以实现。同

6、时,法律文化的发展变化不可能是革命性的而必然是渐进性的、改良性的。引领法律文化的发展演进,需要清醒地认识到,当今中国的法律文化不仅脱胎于传统法律文化,而且传统观念、传统思想的影响根深蒂固。因此,改造中国法律文化,首先必须正视并反思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一、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特点随着汉代统一的封建政权的建立,以礼教和仁治为核心的儒家思想和以不论大夫平民“一断于刑”为精神实质的法家思想奇迹般地走向融合,儒家的法律思想在全中国范围内取得正统地位,从而使中国法律成为伦理法。儒家原本倡导明德慎罚,强调礼治,经过孔孟的体系化改造,包含了礼治、德治、中庸、仁爱和

7、德主刑辅等思想。这种思想倡导的礼、德、仁爱以等级制度为核心,主张“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法家主张“一切皆有法式”、“以刑去刑”,偏好严刑峻法。儒法合流后,尤其是从汉武帝开始,礼变成了法,礼法合一,礼治与所谓的“法治”高度一致。同时,法家的重刑主义思想深刻地改造了儒家思想主导下的法治文化、法律制度,“乱世用重典”成为历朝历代统治者的治国宝典,盛世亦多刑狱、多酷刑,如盛唐时期以及大明后期(前者向世界开放的文化态度,消减了酷刑文化的后果,促成了盛世的形成;后者闭关锁国的文化态度,在酷刑文化和举报文化的逼迫下,适逢农业连年歉收,最终导致政权灭亡

8、)。我们大致可以说,中庸被打破,仁爱缺市场。但是,辩证地看,传统法治文化存在着等级特权意识浓厚、权利意识缺失、消极看待诉讼方式、诉讼成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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