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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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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务犯罪案件中证言的审查判断刍议摘要职务犯罪案件中的证人证言因其的特殊性,往往具有较大不稳定性,具体表现为一次陈述中对案情过程及细节描述的不稳定和多次陈述之间的不稳定,所以要认真核对供证之间每个细节,确立两者之间较为稳定的细节描述来断定证言的真伪。因此,正确理解采信证人证言,对于在诉讼活动中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以及维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意义重大。 关键词证人证言职务犯罪稳定性 简介:马玉宝,诉讼法专业法学硕士,江苏省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 :D925:A:1009-0592(2011)12-
2、122-02 一、职务犯罪案件影响证言稳定性的因素 职务犯罪案件的证人由于涉及其自身利害关系,且极易受外部因素的干扰而改变证词,所以同样具有不稳定性。因此对证人证言必须经过审查判断、去伪存真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由于刑事案件中证人的范围广泛、情况复杂、态度不一,因此证言也较复杂,有真实的也有虚假的,还有真假混杂的,证人在对待作证问题上主要有三种表现:(1)证人拒绝作证;(2)证人作伪证;(3)证人翻证。主要原因有: (一)证人证言不稳定的内在因素 1.畏惧担忧心理。证人对作证顾虑最大的可能是怕遭到打击报复而
3、不敢冒险,贪污贿赂案件中的被告人大多是有一定社会地位,关系X密,出于对自身及家人的安全考虑而拒绝作证,或者在侦查阶段作证指认职务犯罪行为有罪,一旦证人离开侦查场所或者不堪犯罪嫌疑人亲属的骚扰或律师诱导而翻证,甚至在法庭找其核证时再一次翻证,这也暴露了现行证人作证制度的脆弱。 2.明哲保身心理。职务犯罪案件中的证人大多与犯罪嫌疑人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这种关系一般表现为领导与部属的关系,也可能是同事关系,或业务关系。他们往往出于某种利益关系、情面关系或害怕作证后影响自己,出于“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中庸之道的“厌讼”心态,也不
4、想得罪人和耽误时间耗费精力,而拒绝作证或者串通作伪证。 3.报恩义气心理。证人与被告人关系亲密,或者受过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友的恩惠,认为作证就是出卖朋友、不讲义气,从而不愿提供对犯罪嫌疑人不利的证言。 4.贪财畏罪心理。如果证人因被当事人或其亲属财物收买或利益诱惑,则可能拒绝作证或者作伪证。甚至有的证人本身就具有污点,一旦指证被告人,自己也可能会东窗事发,那么出于自身考虑或攻守同盟,证人作伪证的可能性则更大。 (二)证人证言不稳定的外在因素 1.立法上的不完善是证言不稳定的最重要原因。首先,《刑事诉讼法》第37条只是
5、规定了“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但缺乏对拒证行为相对应的责任追究制度,导致作证具有随意性和无偿性。其次,缺乏完备具体的证人保护制度。从现有法律规定来看,对证人的保护主要是事后惩罚性的,缺乏预防性保护,并且缺乏对敢于作证行为的奖励机制,这也不利于调动证人作证的积极性和证言的稳定性。 2.证人因受外界的干扰影响而改变证言。一般来说,证人在没有思想顾虑和外界压力的情况下提供的证言,比较准确真实可靠。如果证人受到别人的指使、收买或者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压力的影响,或者在询问证人的过程中,司法人员采取了威胁、引
6、诱、欺骗、暗示等非法的方法,在这些情况下证人提供的证言就可能失真从而使证言发生变化。 3.先前影响证人作出虚假证言的因素排除后得到的证言。主观方面,即证人的自身状况。例如证人感知事物的能力低、记忆力不好、表达能力差,或者在发案时心情过于紧张或精神过于分散,等等。后来因妨碍因素的排除使证言得以改变;客观方面,即外部客观环境和条件。例如案发时天黑、距离远、声音小等自然条件都会影响证人正确感知案件事实。以上都是证人证言变化的合理情形。 4.侦查机关非法取证等违规行为导致证人翻证。职务犯罪审判实践中,证人(通常是行贿人)在检察
7、机关指证被告人有罪,但一旦进入审判阶段则否认了自己的证言,尤其是面对被告人及其亲属的时候,大都称因受到检察机关的恐吓或者诱证而作证的,从而使被告人获得对己有利的证言;而在法院核证时,被告人因怕受到责任追究又改变证言,称其所作证言以在侦查阶段记录的为准。 5.因客观原因致使多次证言之间有矛盾。证人证言的形成要经过感受、记忆和表述三个阶段,在这个过程中,由于受到主观和客观条件的限制和影响,证人可能没有看清楚或听清楚或者理解力差,记忆力不好或者表述不准确,从而不能完全准确地提供案件的真实情况,甚至提供了完全错误的情况。对于证人
8、的无意错证,应当允许证人自行加以改正或者法院提出质疑要求加以解释清楚。 二、职务犯罪案件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标准 1.相互印证标准。证据相互印证作为判断和采信证据以及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一项规则,并不否定自由心证原则,它只是规制或制约自由心证,防止自由心证的误用和滥用,使自由心证原则在法官采信证据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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