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公诉案件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

浅析公诉案件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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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公诉案件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感知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或执法机关所作的陈述。作为法定证据之一,证人证言在我国司法和执法活动中得到广泛运用。同样,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证人证言也是最常用的证据,几乎每一案件的认定都不可缺少。证人因其对案件有关情况的感知或有所传闻,又因其是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与案件和案件处理结果没有切身利害关系,所以,一般来说,证人证言较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或被害人陈述更为客观、真实、可靠。基于以上特点在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意义。但是由于证人证言受证人主客观因素影响,具有可变性特点,易成为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在认定上也易产生较大的分歧,因而如何正确审查判断证人证

2、言,在刑事诉讼中就显得尤为重要。笔者就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阐述一家之言。  一、证人证言审查判断的内容  在大多数情形下,只要证人对有关事物的特征和概况能够感知,具备能够正确表达感知的能力,就能发挥直接证据的证明作用。但是证人所提供的证言,它是人的思维意识的产物,这种主观意识受人的客观存在的环境所影响和制约,这种影响和制约是来自多方面的,其中包括威胁、利诱、嫉恨、报复等等。因此,这些主客观因素的干扰和影响,必然导致证人证言在内容上有真有假,在用作定案的根据时必须认真进行审查判断,辨其真伪,还案件真实情况的本来面目。应注意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审查判断:  1.审查判断证人的资格。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

3、8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对证人资格的考察主要是从生理和作证能力两方面进行的,具体应了解证人的年龄、身体状况,性格、心理,受教育的条件和程度以及对事物的感知、记忆和表达能力等,这些因素都对证人能否作证及作证能力的强弱产生一定的影响。我国刑诉法虽然没有对证人的年龄做出明确的限制规定,但对于证人作证能力的认定,还应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证人智力发育程度等综合加以判断。对某些重要证人的作证能力,必要时可以进行鉴定。  2.审查判断证人提供证言时有无受到外界影响,是否愿意如实提供证

4、言。一方面应审查证人证言的收集是否合法,有无采取收买、欺骗、威胁、刑讯等非法手段逼取或骗取证言,另一方面应审查证人主观上是否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是否受到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的利诱、指使或威胁。如存在上述情形,则有关证人的证言即不具有证明效力。  3.审查判断证人证言的来源。主要应查清证人所作的证言内容是亲眼在场目睹,还是间接获取,不能以证人的主观臆想或道听途说作为定案的根据。  4.审查判断证人证言的形成过程,以判断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与强弱。证言的形成是一个复杂的、主观能动地反映客观事物的感知、记忆和陈述过程,由于证人的生理、心理、受教育程度等等情况各不相同,因此证人对发现的客观事物加以再现的

5、表达能力也各不相同,这种表达能力与证人的语言文字水平和逻辑思维能力及模式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凡语言文字水平高的证人一般都能客观、准确地表达案件的事实情况,而逻辑思维强的证人就能按照一定的逻辑顺序,紧扣问题的实质部分,清晰地展现案件的原貌,使其证言具有较高的证据价值。反之,证人在作证时语言表达能力差,用词不当,逻辑思维混乱,颠三倒四,导致证言内容含糊不清,令人费解,将极大地削弱其证据力的强度。  5.审查判断证人证言的内容。主要应审查证人证言所表达的内容与案件事实之间有无关联性,以及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之间有无矛盾之处,证人证言与被确认的案件事实之间是否相互吻合,有无矛盾之处。如果证人证言与案件事

6、实本身并无关联,即使在内容上是符合客观事实的,也无证据价值。当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出现矛盾,或者与已发生的案件事实相抵触时,应结合其他证据相互印证,必要时还要依法补充收集证据。  6.审查认定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或案件本身是否有利害关系。证人与当事人有亲属、朋友、同事、同学等关系,或者存在相互敌视的对立关系,就有可能影响证人证言的客观真实性,对上述证人所提供的证言,必须严格核实,根据不同情况作具体分析,慎重使用。  二、证人证言审查判断的方法  1.对单个证言所表达的内容进行全面的分析,判断其是否合乎情理、逻辑和事物发展的客观规律。这种判断方法也称为“甄别法”,是对单个证据进行审查认证的常见形式。即

7、审查主体对证言所表达的内容结合全案事实及其他证据,进行全面分析,考察其与案件有何种联系、证明得了哪一事实,证言所反映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是否符合人之常理,是否符合客观事物发生、发展和变化的一般过程,有无违反逻辑,综合加以识别和判断,从而得出相应的结论。  2.将证言与案件事实及其他证据进行对比,判断彼此之间是否存在矛盾。任何一个证据都无法借助自身来证明其真实性、可靠性,只有与其他证据结合起来,加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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