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财产权行使自由和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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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著作财产权行使自由和限制[摘 要]:基于私法自治之原则下,著作财产权人得依据自己之自由意愿和他人缔结著作财产权之让和或授权契约,使著作财产权得自由转让。然而,基于权利社会化和私法自治有不完善处,于保护考虑著作财产权人之利益同时,亦须考虑社会公共利益,以调和公益和私益。国家对于著作财产权人所享有之著作财产权,应为一定之限制,以符合公共利益。就经济学之理论而言,当资源配置或财产权产生变动,必须变动所增加之效益大于减少之效益时,始符合效率,是限制著作财产权人之行使权利,必须为本钱及效益之分析,不得仅以公益为唯一之考量。

2、有鉴于著作权之保护和否及程度,其和国家社会之经济制度具有密切关系,故本文以经济分析之方法,作为讨论著作财产权行使自由和限制之基准,借由经济分析之模式,探索著作权法和经济学之关联性,检视该法律制度是否可达成效率和财富极大化之目的,以评判保护及限制著作财产权制度之存在功能。准此,本文试以市场性能为基础,于尊重契约自由之原则下,借分析本钱效益之方式,探索契约自由及其限制之必要性,并追求效率及公平之均衡。当限制所产生之效率高于限制之支出本钱,为达成效用极大化或财富极大化,始有限制著作财产权人行使权利之必要性。[英文]:[

3、关键字]:契约自由/效用极大化/财富极大化/外部性/市场经济/市场性能[论文正文]:  当一个产品市场仅有一个生产者,该生产者代表整个产业,而造成独占现象,该生产者有决定价格之能力,其为价格决定者(pricemaker),导致独占定价所引起之财富,自消费者向生产者转移,系消费者剩余向生产者剩余之转变,对消费者是不利地[70]。反之,于完全竞争市场之情形,从事竞争之生产者对于市场价格均无影响力,此等均属价格接受者(pricetaker),消费者具有公平缔约之地位[71]。因此,独占造成经济效率(economic)受

4、损,导致社会有尽对之损失(deadarketfailure),国家自有干预或参与之必要性,限制缔约自由和进行价格管制,调和公益和私益,发挥资源之经济效能,达成市场性能应有之功能[72]。  当著作财产权人独占市场时,倘其生产之特定著作物,并无替换物,缺乏竞争市场存在,将会作成市场失灵现象,为消除独占之经济效率损失,国家有理由对独占者作某种程度之干预[73],使得保护著作权人利益之同时,亦为私人之使用预留一定之公道空间,让社会大众有机会得正当接触利用他人之著作。有鉴于我国著作权法对于发生侵害著作权之情事,固赋予著作

5、权人行使民事请求和追诉刑罚制裁等途径,以兹救济。唯以刑罚处理著作权侵害事件,几乎已经成为我国台湾地区著作权侵害处理之基本模式,此“以刑逼民”之运作方式,导致著作权人和利用人间,因刑罚之关系而形成对立状况,使当事人无法理性地决定著作之使用报酬用度。著作权人或其团体凭借刑罚之功能,作为其等行使权利之后盾,所以对于使用报酬用度之决定,常较为强势。反之,利用著作人因迫于刑罚之威吓而常居于弱势地位,导致必须付出较多之交易本钱。因刑罚之参与,使原本依据市场经济制度和完全竞争市场,得以处理之供需新题目,受到干预,造成供需失衡之

6、现象,无法建立完善之著作使用制度。从而,应避免刑罚之参与,使著作权人和利用人得基于同等地位,协议决定公道之使用费率,以减少当事人因对立和纠纷而耗费之资源,促进使著作权制度之有效率之运作,并兼顾保障著作权人之私益和国家社会之公益[74]。  (三)边际效益及边际本钱  就有限之资源有效运用而言,赋予著作财产权人无穷制之自由行使权利,除导致滥用资源之情事发生外,亦无法达成有效率之资源配置,其势必付出更高之社会本钱,将外部不经济之部分本钱回诸社会负担,造成不公平之现象,不符合人民之法律情感。再者,著作虽为著作人所精神之

7、创作,唯著作人于创作过程中,常汲取前人之成果,在某程度而言,亦属社会协力之结果,其利益应在公道之范围内,由社会成员分享[75]。准此,保护及限制著作权财产权,自应考虑所付出之限制代价,以衡量自治和限制之效益。  以经济学之观点而言,保护著作财产权之程度,应该为保护之“边际效益线”和“边际本钱线”之相交点,此时符合经济效率。即以社会最低之本钱,生产最佳之产品组合,各产品之边际效益即是边际本钱。所谓边际效益(marginalbenefit,MB),系指物品之需求价格,而一产品之需求线即为边际效益线。边际本钱(marg

8、inalcost,MC),系指每增产一个单元产品时,总本钱之增加额。一物品之边际本钱所绘制而成之线图即为边际本钱线[76]。因此,倘限制著作财产权所获得之效益大于其独占所得之效益,限制著作财产权人独占行使权利,使市场有竞争状态,使厂商之定价接近边际本钱,以达成财富极大化或效用极大化之目的,促进资源之有效率配置。  五、音乐著作之强制授权  (一)限制音乐著作财产权之理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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