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合作开发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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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项目招商合作开发协议甲方:乙方:甲方拟开发建设XXX,将该项目建成宜居、宜业、宜游、独具人文特色的文化产业园区和XXX新城开发建设的核心支撑平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诚实守信,平等互利的原则,就XXX市政道路、河堤、文化广场、行政服务中心、影剧院等公用建筑、市政设施建设等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一、建设范围XXX开发等项目,土地开发四至界线详见附图(规划红线图)。二、建设方式及合作模式(一)开发模式及结算

2、乙方垫资进行项目区内征地拆迁补偿,并以BT模式筹资建设甲方项目区内公用建筑、市政设施。该项目区内的征地费、房屋拆迁费、安置费、征地拆迁管理费及防洪堤、桥梁、城市道路、公园、滨水绿化、广场、城市景观拦水坝、行政服务中心、影剧院等的修建费用和甲方前期已发生费用之和,概算为人民币7贰亿伍仟万元(¥:250000000.00元)由乙方投资,甲方以项目区内426亩土地出让价款作为偿还来源。具体操作模式和结算方式如下:1、甲方允许乙方对原有规划进行局部调整,在不改变项目性质、功能布局、综合建筑密度和绿地率的条件下,允许乙方

3、将项目区内综合建筑容积率调整为≤3.0,建筑物控制高度调整为99米以下。乙方调整规划的修建性详规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并交甲方两个月内按程序组织评审通过。2、乙方对项目区内应建公共建筑、市政设施在人民币壹亿陆仟伍佰万元整(¥165000000.00元)以内按甲方要求根据《XX建设工程计价办法》(湘建价【2009】406号)、2006年《XX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工程消耗量标准》及配套取费文件、2006《XX市政工程消耗量标准》及配套取费文件、《关于发布XX各市州建设工程人工工资单价的通知》(X建价【200

4、9】396号)、《关于调整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通知》(X建价【2009】403号)中的一类工程按2010年《XX建设工程造价信息》第四期中的材料调差后不下浮进行项目设计和工程预算,双方共同组织专家评审并经甲方重点工程投资评审中心通过后施行,甲方以此为结算、审计的凭证和依据。同时,乙方应提供建设开发构想、步骤、开发时间表,工程量清单交由甲方审核通过,项目设计和工程预算应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四个月内完成。73、在公用设施、公共建筑、市政工程实施过程中,涉及工程变更和优化部分,由甲方组织专家评审通过,超出预算

5、部分由甲方负责。4、经乙方认可,甲方以其他方式进行项目区内防洪堤建设,甲方回报给乙方该工程预算价总额30%资金。5、征地费、房屋拆迁费、安置费、征地拆迁管理费以实际发生额为结算依据,甲方前期已发生费用由乙方负责,项目区内的应建公用建筑、市政设施建设实际投资额于工程完工后决算;如以上各项投资总额大于该地块出让价款,则甲方以该协议中的地价及规划条件另行安排土地给乙方前期开发或向乙方补齐资金。(二)土地出让及配套1、甲、乙双方同意项目区内地块于2011年6月底前按照土地价款58.7万元/亩(市政道路、公共设施不算出让

6、的土地面积)设定挂牌起始价挂牌出让140亩,其余286亩出让土地在两年内分块按照58.7万元/亩的挂牌起始价挂牌出让完毕。如因政策调整原因造成挂牌起始价高于58.7万元/亩,调整部分由甲方以同等额度的资金投入到项目区内公用设施建设。2、因乙方前期投入没有固定回报,甲方同意将公开出让成交价款超出58.7万元人民币/亩(市政道路、公共设施不算出让的土地面积)的金额的溢价58.7万元至70万元人民币/亩部分的80%、70万元至100万元人民币/亩部分的70%、100万元人民币/亩以上部分的60%的额度作为乙方前期投入

7、回报。3、上述土地价款不包括交易契税和佣金。74、乙方只能独立竞买本项目,并依法支付税费,且不得再转让或变相转让本项目及地块。5、乙方支付的土地价款必须全部用于项目区内的市政设施建设。6、甲方在交地之日起一年内负责将满足该项目区需要的供水管、污水管、燃气、通讯、供电线路等接至项目区入口。项目区内的管网、道路、灯饰、绿化等市政设施建设及资金由乙方负责。(三)资金支付及管理1、甲、乙双方同意,乙方垫付的资金由双方在XXX设立共同管理账户,共同监管、审核、使用。2、乙方在本协议签订时应支付人民币壹仟万元整(¥:100

8、00000.00元)到共管账户作为履约保证金。3、乙方在甲方取得项目区所有土地批文之日支付人民币陆仟万元整(¥:60000000.00元)按程序转入甲方财政账户,15日内转到共管账户作为征地拆迁资金,履约保证金亦转作征地拆迁资金,甲方在乙方资金转入的同时应启动征地、拆迁工作,乙方应参与征地、拆迁、安置工作,资金不足时乙方要及时补充。4、乙方在依法取得项目区内出让地块后,其前期垫付资金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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