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诉江某以及深圳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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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陈某诉江某以及深圳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房地产买卖合同纠纷案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江某、中原公司三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合约书》,以及陈某和江某双方签订的《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均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属有效合同...  【案情】  原告:陈某  被告:江某  被告:深圳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原公司)----------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

2、,供你所需-------------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  1998年11月23日,被告江某和深圳市侨置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侨置公司)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向侨置公司购买位于深圳市罗湖区华丽西路的某花园星华阁13F号房屋,房价为人民币764877元。合同签订后,被告江某以银行按揭方式向侨置公司支付了购房款人民币544877元。对于尚欠的购房款人民币22万元,江某又和侨置公司签订了分期付款协议,约定由江某分

3、期向侨置公司支付该22万元。2000年5月9日,被告江某取得上述房屋的《房地产证》。2001年7月4日,通过被告中原公司的中介,原告陈某与被告江某签订一份《房屋转让合约》,合约约定:双方通过经纪人出售和购入上述房屋,转让价为人民币50万元;原告陈某应在签订合约的同时付2万元定金(该定金在双方签订正式合同时转为购房款);被告江某应将房产证原件放在中原公司处作过户之用,原告应将剩余房款应在买卖双方签订正式的《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时全部付清,该款由中原公司代为保管;被告江某应保证所卖房屋有完整所有权,该房屋转让之前

4、已产生的产权纠纷、债务、税项及租赁等事宜,被告江某应在转让完成之前清理完毕,并保证转让后原告无须负责。该合约还约定:基于被告中原公司提供的服务,中原公司有权向卖方收取人民币17500元及向买方收取人民币7500元作为佣金;若买方或卖方未能依该合约的条款卖出或买入该房屋,则毁约方须付给中原公司人民币15000元的赔偿金。被告中原公司也在该合约上进行了签字盖章。《房屋转让合约书》签订后,原告陈某总共向中原公司支付了款项人民币515000元。2001年7月23日,原告陈某和被告江某签订了正式的《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

5、,并经公证。中原公司收到原告付来的购房款后,即代被告江某向按揭银行支付了购楼款人民币328288元,并于房地产买卖合同签订当日将剩余房款人民币171712元支付给被告江某(已扣除15000元的佣金)。被告江某亦向中原公司出具了收取购楼款人民币500000元的收款收据。原告亦搬进所购的华丽花园星华阁13F号房屋居住。随后,中原公司将《房屋买卖合同》、房产证等有关资料报送房屋产权登记机关,为陈某和江某申请办理产权转移过户登记。但因江某和侨置公司之间的购房款纠纷,法院于2001年8月6日查封了被告江某欲转让的房屋的产

6、权,导致房屋的产权无法过户登记到原告陈某名下。陈某因此向罗湖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1.解除其和被告江某之间的《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2.被告中原公司双倍返还定金人民币3万元,并退回佣金人民币7500元;3.被告中原公司退回其购房款人民币495000元及利息;4.被告江某双倍返还定金人民币1万元并赔偿其租金损失,由中原公司对江某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审判】----------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专业最好文档,专业为

7、你服务,急你所急,供你所需-------------文档下载最佳的地方  罗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江某、中原公司三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合约书》,以及陈某和江某双方签订的《深圳市房地产买卖合同》,均是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属有效合同。合同签订后,原告陈某和被告中原公司均按约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因被告江某尚欠开发商的款项,导致该房屋在产权登记部门办理产权转移登记的期间被法院查封,使原告无法取得该房屋的产权。最终导致房屋买卖合同不能履行。对此,被告江某应负全部的过错责任。被告中原公

8、司作为买卖双方的居间人,虽不存在故意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等情况,但因被告江某的过错,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因此中原公司应将收取的有关费用退回给原告。原告主张双倍返还定金、支付利息、补偿房租损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中原公司作为居间人,在办理有关房屋买卖转让手续时并无违规情况,因此,法院亦不支持原告要求中原公司对被告江某返还购房款负连带责任的主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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