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中的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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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一节公司法律制度概述一、公司的概念特征及分类(一)概念公司是指股东依法以投资方式设立,以营利为目的,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独立法人财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不同的公司形式1、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2、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仅为一人,并由该股东持有公司全部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3、国有独资公司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4、上市公司(必须是股份有限公司方可能上市)5、外商投资公司公司法中的公司主要指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公司的区别1.有限责任公

2、司,简称有限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类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2.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股份公司,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这类公司,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无论有限公司还是股份公司,他们最大的特点就是股东对公司承担的责任是有限的,并以其出资额为限。也就是说,当公司资产不足以偿还其所欠债务时,股东无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即不需股东替公司还债。投资人普通合伙企业≥

3、2人有限合伙企业2~50人有限责任公司1~50人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2~200人人数要求区别出资制度与股权确认(一)出资制度——认缴制1.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的认缴金额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募集设立——登记“实收股本总额”需验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35%可抽回出资的情形不是抽逃)放松了法定资本制度取消三项规定(无最低注册资本、取消缴纳出资的法定期限、无需验资)1、未按期募足股份;2、发起人未按期(30日)召开创立大会;3、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解释1】新《公司法》取消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和“出资期限”的要求,同时取消了“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

4、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的规定。【解释2】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由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法定资本制度被放松。自2014年3月1日起,“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和“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实缴出资时无需验资。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的区别发起设立:ABC三人发起设立一家甲股份有限公司,ABC三人为发起设立人,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全部发起人认购1000万的全部股本总额。发起设立比较简便,只要发起人认足了股份就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但它要求各个发起人有比较雄厚的资金,仅发起人就能认购公司应当发行的全部股份。募集设

5、立:ABC三人作为发起人采用募集设立一家乙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ABC作为发起人,认购股本400万,剩余部分采用募集方式。发起人认购股份——发起人最低认购的比例为35%;发起人缴足出资后才能向他人募集股份。1.公开募集股份2.实收资本进行验资3.30日内召开创立大会3.30日登记申请工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司成立日期募集设立方式的特点是发起人只需要投入较少的资金,就能够从社会上募集到较多的资金,从而使公司能够迅速聚集到较大的资本额。但是,由于募集设立涉及发起人以外的人,所以,法律对募集设立规定了较为严格的程序。【例题·多选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

6、集方式设立的,认股人缴纳出资后,有权要求返还出资的情形有()。(2014年)A.公司未按期募足股份B.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C.公司发起人抽逃出资、情节严重D.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ABD2.出资方式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例]甲乙两公司与郑某、张某欲共同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并在拟定公司章程时约定了各自的出资方式。下列有关各股东的部分出资方式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A.甲公司以其获得的某知名品牌特许经营权评估作价20万元出资B.乙公司以其企业商誉评估作价30万元出资C.郑某以其享有的某项专利权评估

7、作价40万元出资D.张某以其设定了抵押权的某房产作价50万元出资C3.出资的法律效果(2015新增)有限责任公司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认缴出资出资人负担出资义务+未履行对公司债务负补充清偿责任认足出资后才可申请设立登记公司成立后应向出资人签发出资证明书、股东名册公司解散时未缴出资应列为清算财产发起人负担出资义务+补充清偿责任认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发起人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公司解散时未缴出资应列为清算财产申请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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