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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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研究[摘要]纳税人是税收法律关系的重要主体。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义务,也有用法律维护自己利益的权利。近年来,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和公民民主权利意识的增强,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受到高度重视。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目前我国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做得还远远不够。本文针对我国保护纳税人权利体制中存在的问题,在借鉴国际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一些改进建议。  [关键词]纳税人;纳税人权利;保护  纳税人是税收法律关系的重要主体。纳税人有依法纳税的义务,也有用法律维护自己利益的权利。社会强调纳税人依法纳税的同时,也要健全维护纳税人合法权利的制度

2、。税收是靠千千万万个纳税人支撑的,近年来,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和公民民主权利意识的增强,纳税人的权利保护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目前我国对纳税人权利的保护做得还远远不够。  一、目前我国保护纳税人权利体制中存在的问题  (一)现行法规不健全  我国有关纳税人权利保护的法律都散见于税法及《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等法律文件中,而作为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没有关于纳税人权利的原则规定。如我国《宪法》中只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而没有将纳税人的权利作为一项法定权利加以明确规定。而且,我国至今没有专门的

3、纳税人权利保护的法律,从而使一些重要的纳税人的权利,保护纳税人权利的基本原则还没有在法律上作出规定。  (二)纳税人权利行使能力的弱化  纳税人权利的行使缺乏程序性规定。目前,除申请复议权、诉讼权都有相应法律法规对复议、诉讼的条件、程序等作出具体明确规定外,纳税人的其他权利基本上没有程序性的规定,例如,税收征管法规定纳税人具有延期申报权,但对纳税人延期申报的条件、时间、税务机关不予答复的法律后果等等均未有相应的规定。  (三)纳税人权利意识淡薄  税收机关是税务行政行为的实施主体,由于其在税收管理上具有征收、解释、调整、审批和处罚等权力,决

4、定了税收机关在与纳税人双方的征纳关系上具有“主导”地位,而纳税人则处于弱势地位。而且,多少年来我国一直注重“纳税人义务宣传”,很少注重“纳税人权利宣传”,纳税人权利意识淡薄。使得一些纳税人对税务部门敬而远之,还有一些纳税人对税务部门的意见和要求言听计从,而不管这些意见和要求是否合法,甚至有一些纳税人面对税务部门随意性罚款、纳税人多纳税后退款难等损害纳税人利益的行为却不知道依法维权,或者不知道怎样维权,纳税人权利意识淡薄。  (四)税务人员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淡薄,成为维护纳税人权益发展的障碍  财政收入90%以上来源于税收,税收具有强制性,如

5、果纳税人拒不缴纳税款,税务人员可以采取税收保全等措施强制执行,使得税务人员在税收执法过程中滋长了权利意识,而忽略了服务意识。中国有句俗话:“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政府通过征税筹集财政收入,其真正的目的是为了提供公共物品,满足大家的公共需要,调节经济运行,提高经济效率,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税务机关作为国家经济执法机关,其存在的根基是纳税人所纳的税。然而,目前大多数税务人员权利意识较强,为纳税人服务意识淡薄,其表现为:工作怕麻烦,对纳税人在纳税工程中存在的一些纳税问题不及时纠正,对纳税人应享受的税收优惠政策等不及时宣传和提示,使得一些纳税人

6、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维护,成为维护纳税人权利的障碍。  二、保护纳税人权利的国际借鉴  (一)以法的形式明确对纳税人保护  为保护纳税人的权利,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如美、英、法等都比较重视纳税人的权利并把它写进宪法中,同时制定相应的保护纳税人权利的法律。在税法中把征纳双方平等的权利义务作为重要内容予以规定,诸如各国都在立法之初颁布了《纳税人权利宣言》和《纳税人手册》等法律文件,规定了纳税人的权利法定性和纳税后的财产不可侵犯性。  (二)以制度形式明确对纳税人的保护  世界各国特别是经济发达国家,都有在立法保护纳税人权利的基础上,通过各种制度规范

7、来细化对纳税人保护的规定。首先,提供情报制度。对纳税人要求提供情报的权利,各国采取了相应的制度。如在OECD成员国中,所有的国家都向纳税人提供完成纳税申报表的方法、税收减免制度的利用方法以及税收制度如何发挥作用等;约半数国家编写了面向学校的特殊教材,并向纳税人简明扼要地阐明税金的用途;当存在对纳税人更有利的税收制度及税收规定可供选择时,OECD成员国中有16个国家规定税务行政当局有义务向纳税人提供对其最有利的情报。其次,税收诉讼制度。OECD成员国大部分国家采取了如下税收诉讼制度:一是OECD成员国中除意大利、挪威、西班牙三国以外,所有国家

8、均采用诉讼前置制度,多数国家的纳税人就税法的解释与税务行政机关意见不一致时,以及对税务行政机关的处罚不服时,在向一般法院提出诉讼之前,可先向税务行政机关内部的受理单位提出不服的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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