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模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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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农村土地流转模式研究摘要:农村土地流转既与“三农”问题的解决息息相关,又反映了我国要素商品的市场化进程,并影响着农村乃至全社会的稳定。因此,在工业化、城市化的大背景下分析这个命题具有很强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文从我国农村土地的历史演变、土地要素的市场化配置、现阶段农村土地流转模式的经验与不足、农村土地证券化和直接上市流转等角度进行了详细阐述。  关键词:农村土地要素市场流转模式    一、我国农村土地的历史演变  建国后,中国的农村土地权属发生了四次重大变革,现在正处于第四次土地革命的关键时期。

2、  (1)土地革命时期  第一次即从建国后到1952年,完成了土地革命,除西藏等少数地区外,全国大部分地区实行了均分地权的“耕者有其田”政策。这时的土地政策有着深刻的社会背景:一方面与当时低下的农村生产力相适应,大大增加了农产品的稳定供应;另一方面,通过农村的土地革命肃清了对新社会不满的地主豪绅,有效地稳定了社会,巩固了政权。  (2)人民公社时期  很快,随着农业的合作化运动,农村的生产组织形式、社会形态又发生了一次巨变,由互助组到初级社,再到高级社,最后发展成为人民公社。与之相适应,农村土地由土改

3、时的私有制变为公有制,并最后确定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集体所有制形式,这个公有化过程在1956年得到基本完成。  (3)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期  上世纪70年代末,统分结合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安徽等省份试点后开始在全国推行。这种制度的创新,最显著的成就是解决了困扰中国几十年的温饱问题。农户获得使用权的“责任田制度”,在后来被明确为“30年不变”,虽然进行过几次小的调整,但并未在农村土地的权属上发生实质性变化。  (4)十七届三中全会后的新时期  然而,这种三十年都改变不大的土地制度已与中国的经济

4、社会背景越发不适应。首先,解决了温饱问题后,农产品供应出现了剩余,维持现行的农村土地制度其实已经严重制约了农民收入的提高,这个问题在上世纪90年代就开始出现;其次,农村土地权属的虚化和分散化已不利于农地的规模化经营,阻碍了我国农业的现代化、产业化步伐;再者,中国工业化、城市化背景下的城乡人口流动也要求农村土地的合理流转,以消除城乡门槛,促进“农民进城能够以合理价格处置土地”和“工商资本顺利与土地联姻经营”。  正是在这一背景下,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拉开了新中国历史上的第四次土地改革(主要是农村土地)的大

5、幕。    二、农地依法自由流转是对农民市场主体地位的尊重与保护  农村土地的合法自由流转是市场经济条件下要素平等交易和有效配置的基本要求,也是尊重农民市场主体地位的基本体现。“双轨制”已经严重阻碍了中国土地市场的健康成长,并滋生了许多“土地腐败”。  市场经济的基本框架在我国已经确立,但其商品、要素的市场化程度还不尽如人意。特别是作为一个重要的经济活动要素——土地的交易流通就没有完全市场化,农村土地市场尤其如此。我国农村土地产权主体的身份模糊化,带来市场化流通的要件缺失,必然“弱化”产权的排他性,进

6、而导致产权侵蚀。  因此,允许农村土地的依法自由流转,给予集体土地以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就显得非常迫切。    三、当前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几种模式及其问题  其实,我国农村土地的流转试点还是比较早的,上世纪90年代初,广东就出现了“南海模式”,后来又有江苏的“昆山模式”、重庆的“托管模式”等。  (1)农村土地合作化  合作组织作为一种经济组织形式,有其存在的必然性,但又不可能是现代经济组织的主要形式。究其原因,主要是其产权的模糊(主要为人合而非资合)、规模过小、缺乏组织约束等。但相对于农村较低的生产力

7、,特别是在农民缺乏资本的情况下,适度规模的农村土地合作化经营不失为一个次优的选择。  (2)村民自我开发模式  相对于与工商资本相结合的引资模式,北京郑各庄则选择了农村土地的自我流转、自我开发模式。同样隶属于郑各庄的宏福集团担当了流转、开发的主体。通过整合村民的宅基地和合理规划,郑各庄分批次、有步骤地实施了商品房开发,不仅使村民住上了现代化的楼房;而且通过商业化运营,提高了农民收入,增强了集体经济的活力。  (3)政府主导的土地托管模式  由于农村土地资源的位置固定化(资产专用性的一种),导致农村土地

8、即使在政策允许的条件下也难以顺畅流转。这将大大阻碍农地的规模化运营,也不利于进城农民主动流转农地,以使农地免于撂荒。因此,政府有必要进行干预、整合,以形成有序的农地流转市场。  (4)关于“小产权房”  “小产权房”实际上就是利用农村集体用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并向社会公开出售或者以长期出租形式变相出售的商品房。这些项目大多由村集体与房地产商联合开发,按法律规定,这些房屋只能向本集体居民出售。但由于价格等因素,也有较多的城镇居民购买了此类住房。    四、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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