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媒体对司法活动的影响及规制路径探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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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自媒体对司法活动的影响及规制路径探求  摘要自媒体时代到来,人们法治意识不断提高,司法活动更多的为公众所关注,越来越多的案件成为了社会热点。自媒体与传统的媒体相比,具有其独特的优势。自媒体改变了人类传统的交流方式,也在深刻影响着我国的法治建设。不同的群体藉由自媒体这个平台参与到司法活动中来,对司法活动产生着巨大的影响。  关键词自媒体表达权司法公正规制路径  1自媒体的特点  “自媒体”(“WeMedia”)是一个传播学概念,最先由谢因?波曼与克里斯?威理斯联合在其研究报告中提出:“它是普通大众经由数字科技强化、与全球

2、知识体系相连之后,一种开始理解普通大众如何提供与分享他们本身的事实、他们本身的新闻的途径。”  自媒体为任何一个普通民众提供了一个发声平台,通过自媒体,任何人都可以向特定或不特定的人群传播信息。就当前而言,最常见的自媒体形式主要包括如下4类:(1)微博;(2)微信;(3)网络论坛;(4)个人主页。  2自媒体时代公众司法参与和司法机关自媒体的兴起  传统媒体通常代表着官方舆论场,而自媒体往往是民间自发舆论的主阵地。而在自媒体兴起之前,官方舆论占据着绝对优势地位,民间舆论的空间与力度都相对较为微弱。随着自媒体时代来临,民

3、间舆论的力量不断增强,例如,微博给了普通民众自由发声的权利,微信公众号给了普通民众自由出版的权利。自媒体使得公众更为关注司法活动,更便捷的参与到司法活动中来。人们谈到媒体与司法,通常会想到“监督”。而自媒体的开放型、交互性、广泛性真正的为权力制衡提供了条件。  2.1法律人群体的参与  法律人群体包括了法学学者、知名律师、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等。这些群体在司法案件的讨论中通常处于“意见领袖”的地位。因为其职业敏感,他们更善于发现问题而发起话题。这些话题有的是其亲自处理的案件,或者是其研究领域所涉及的问题。因此他们在司法

4、领域有着较大的发言权,法学学者、知名律师的意见经常更为深刻、一针见血,其能够通过其专业的眼光,对个案或者司法现象进行挖掘、讨论。从而挖掘出个案或者个别现象背后的制度性问题。而国家司法机关也会通过自媒体进行案情披露。如各级法院均会开设官方微博,开设公众微信号。目前,较有影响力的法律人微博有:迟夙生律师(微博粉丝达71万);陈有西律师(微博粉丝达60万);秦希燕律师(微博粉丝达31万);贺卫方教授(微博粉丝达186万);徐昕教授(微博粉丝达319万);何兵教授(微博粉丝达103万)。这些教授与律师因其在学术界与实务界的地位

5、而拥有数额巨大的粉丝,其个人自媒体在发生热点司法案件时,经常会发表观点进行追问、反思,有时会发起辩论,而其数目庞大的粉丝也会纷纷转发点赞,从而形成巨大的舆论态势对司法机关的审判活动发生影响。  2.2社会大众的参与  相比法律人参与司法,社会大众的参与更为广泛。社会大众通常包括了“普通民众”和“网络大V”。普通民众关注司法通常热衷于案件的“戏剧性”、“娱乐性”,对于制度层面的问题很少关注。“网络大V”指的是在社会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与影响力,在其领域有一定的权威,他们关注社会各种公共问题,热衷于社会公共事务。如:潘石屹(微

6、博粉丝达1838万);韩寒(微博粉丝达4243万);李开复(微博粉丝达5010万)等。对于热点司法案件参与评论,会给法官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有所压力,能让司法权在阳光下行使。  社会大众参与司法,从终极意义上讲,这是一个有关权利与权力的制衡理论,从价值观层面上考虑,应当首先肯定媒体对司法权监督的积极意义。但是民众由于个人法律素养的缺失,法治意识的淡泊,也会为司法审判带来一些负面效应。如侵犯个人隐私,将法律问题泛道德化、泛政治化,或者过度参与,过度同情弱势群体,造成自媒体审判。例如在一些案件中,一些微博、微信号等自媒体将案

7、件当事人的家庭住址,个人联系方式,家人等??人隐私信息予以披露,严重影响当事人的正常生活,对案件公正性的关注也被低俗的八卦猎奇心理所取代,这样也影响了司法的严肃性。在一些贪腐案件中,许多案件的真实案卷材料并没有披露,于是公众会想当然的对案件当事人进行有罪推定,率先对案件作出判断,对涉案人员作出定罪、量刑、定性以及胜诉或者败诉等结论;有的公众会想当然的将案件想象成权力斗争的产物,将司法案件编排成“黑幕小说”。美国学者谢茨施耐德的“冲突理论”认为:对于冲突的直接参加者而言,处于优势地位的一方通常总是期望将冲突保持在公共权威

8、的规约之外,这也被叫做“冲突的私域化”。在一些关涉到不同社会阶层的司法案件中,人们往往会先入为主的同情弱者,如“富二代飙车案”、“雷洋案”等。人们往往会认为,“富二代”、国家权力机关处于强势地位,而同情弱者是人的天性,公众会不由自主的将心中的天平偏向弱势一方。在诉讼中获取弱势身份,取得公众的同情成为了冲突双方的重要的策略。这也确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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