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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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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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的不足与完善证券法民事责任中虚假陈述行为民事责任是最典型、最有代表性的制度,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建立,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利益、预防和遏制违规违法行为、加强市场监管等。我国现行证券法中关于证券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的制度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缺陷,这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也制约了我国证券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应把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作为一类特殊侵权责任进行更深入的研究,进一步完善现行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制度。  关键词虚假陈述归责原则责任主体诉讼机制  :DF438:A    证券法自实施以来,对维护证

2、券市场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发展,保护投资者合法利益等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由于我国现行证券法中关于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制度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缺陷,在对一些严重侵害投资者权益的证券违法事件进行处理时,虽然证券监管机构依法追究了违法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却未能充分有效地保护受损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背离了证券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的立法目的。近些年,我国在规范证券市场秩序方面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这些规定使得因虚假陈述而遭受损害的投资者寻求司法救济有了更多的法律依据,但是仅有这些规定还远远满足不了证券市场发展的需要。理论界对现

3、行证券法民事责任规定的缺陷已有诸多论述,并提出了一些解决的办法。在借鉴已有论述的基础上,本文着重对我国证券法中虚假陈述这一违法行为的民事责任制度进行分析,并对如何完善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归责、举证和诉讼机制作一些简单思考。  一、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概述  (一)证券虚假陈述的概念与表现形式。  1、证券虚假陈述的概念。  证券虚假陈述是指发行人,上市公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对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的事实、性质、前景、法律等事项未按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

4、实真相的情况下作出投资决定,导致投资者利益受损的一种证券违法行为。  2、证券虚假陈述的表现形式。  在证券法中,证券虚假陈述的表现形式主要有不实型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和遗漏性陈述。  (二)证券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  1、证券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概述。  根据我国目前包括《公司法》和《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在内的规定,对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主要归纳为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三类:本文主要讨论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  2、证券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  所谓证券法中的民事责任,是指上市公司、证券公司、中介机构等信息

5、披露法定义务人,因在证券发行或交易中违反了与信息披露相关的法定义务,侵害了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承担的损害赔偿等民事责任。证券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一般有以下四个构成要件:(1)虚假陈述的行为人或参与虚假陈述的人员,必须是故意在公开文件中进行不真实的或隐瞒真实情况的表述,即主观上有过错;(2)虚假陈述人有法定虚假陈述的行为;(3)虚假陈述致使投资者或公司股东做出了错误的投资决定,即产生了损害事实;(4)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或参与虚假陈述的其他人员的虚假陈述行为具有因果关系。  根据《证券法》第6

6、9条之规定,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公告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承销的证券公司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各类民事责任,无论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都可通过损害赔偿方式进行。我国《公司法》、《证券法》中针对证券虚假陈述规定的“损害赔偿”,仅指明了法律救济方式,并没有明确虚假陈述应承担何种形态民事责任。本文认为,证券市场虚

7、假陈述的民事责任一般为侵权责任。在虚假陈述者与投资者间有事实上的合同关系时,也存在着违约责任、缔约过失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本文论述的证券民事责任仅限于证券法上的侵权民事责任。  (三)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主体。  虚假陈述民事责任的责任主体即在向证券监督管理机关或公众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时,违背信息公开、真实、准确、完整的基本原则,作出虚假陈述的法人或自然人。根据《证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在内的规定可知,因虚假陈述而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主要有三类:一是股票发行人及发行人的负责人,法律还规定发行人中负有责任的董事、

8、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等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二是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负责人,根据我国《公司法》、《证券法》的规定,发行人发行股票必须采取间接发行方式,承销的证券公司等将直接参与发行筹备和文件起草等一系列工作,承销商承担因其不及时纠正虚假陈述或故意促使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其负责人承担连带责任;三是参与公开信息制作的其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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