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当事人确定标准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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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当事人确定标准探析  摘要当事人的确定是指在具体诉讼中决定谁是当事人。学界有诸多关于当事人确定标准的学说,争论不断。但是任何一种学说要贯彻始终是不大可能的,确定判决对谁生效要依据时间作综合考虑。确定当事人不能墨守某一概念为唯一标准,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应当依据具体案情作出最便宜的处理。  关键词民事诉讼当事人确定标准  1当事人确定的必要性  当事人的确定是指在具体诉讼中决定谁是当事人。在通常案件中,一般不会产生当事人确定的问题。因为在诉讼实务中,诉状所表示的原告或被告与实际进行诉讼而受诉讼法效果拘束的人不一致的情形并不多见。但是

2、,在若干例外情形下,会有确定何人为当事人的必要。此类例外情形,主要有以下三种:(1)未经他人同意,冒充他人姓名以他人名义起诉或应诉,学者称为冒名诉讼。(2)诉状所表示的当事人已死亡,他人冒充死者起诉,或故意对死者起诉而冒充死者收受送达诉状及判决书。(3)因同姓同名而发生当事人错误,由错误的当事人进行诉讼而获法院判决。发生上述三种情形时,从法院立场来看,法院所认定的当事人与本来应为当事人的人,??际上并不相同,从而必须就该案件确定究竟何人才是本来应为当事人的人。此时,必须有当事人确定的标准,这就是当事人确定学说产生的原因。  2当事人确

3、定标准的学说考察  2.1意思说  主张以原告所欲表示的意思为标准决定当事人的学说,称为意思说。例如,原告甲欲以乙为被告的意思而起诉,但是误将丙的姓名认为是乙的姓名而在诉状上写成丙的姓名,依意思说的标准,该诉讼的被告仍然是乙。但是,现实地确定某人内心的意思是较为困难的,而且,基于原告的意思来确定“何人是原告”的做法也有违一般的常理。  2.2行动说  主张行动说者,认为在诉讼程序中扮演当事人角色而进行诉讼的人或被当做当事人的人,即为当事人。例如,甲冒用乙的姓名起诉成为原告,或冒充乙的姓名出庭应诉。此时依据行动说,甲即为当事人。该学说亦

4、有缺陷,如以类似于当事人身份“实施的行动”,此处具体所指的是怎样的行动呢?在理论上既无统一,也无明确的标准。如当事人的代理人可以提起诉讼,难道也可以将代理人视为当事人吗?这也是该学说无法克服的一个明显缺陷。  2.3表示说  该说认为记载在起诉状被表示为当事人的即为当事人。例如,甲冒充乙的姓名,将乙的姓名记载为原告而起诉,依据表示说,原告当事人为乙而非甲。其主要论据为起诉状是由原告记载原被告的姓名而提交于法院,以表示于起诉状的内容为标准。与行动说及意思说相比较而言比较明确,并且也符合起诉状的记载要件。因在起诉状表示的重点不同,可以细分

5、为以下三种学说:  (1)形式的表示说。此说重视以诉状的记载为确定当事人的立场,直接以诉状的记载看成是当事人的表示。依此说,则甲擅自以乙的名义提起诉讼,因为诉状所载的当事人为乙,那么以乙确定为原告。  (2)假名订正说。此说原则上以诉状的记载为确定当事人的立场,但是如果按照诉状的整体而言,诉状上为假名或变更前的商号等,那么显然允许以订正的方式,以变更后的商号或真名为当事人。  (3)实质的表示说。虽然当事人的确定着重书状的记载,但是不能专受诉状记载的拘束。如果有其他部分如诉之声明、原因事实、证据资料等足以判断何人为当事人时,应以该实质

6、的当事人为当事人。例如:起诉状记载被告为乙,其签发某票据,未获清偿。起诉后,法官发现其实原告看错签名,其所持有票据上的姓名及签名,均为甲,则应确定被告为甲。  2.4适格说  这种学说将诉讼当事人定义为,“作为该诉讼应当解决的实体法上纠纷的主体而参加诉讼的人”,因此,当事人的确定应当按照“在诉讼上所表现出的特征范围内,并且在对其中的―切特征予以斟酌的基础上来把握被认为最适合于解决纠纷的实体法上纠纷主体”的方式来进行。换言之,将被认为最适合于纠纷解决的人确定为诉讼当事人,可以说这是一种通过类推适用当事人适格理论的学说,因而被称为“适格说

7、”。  2.5规范分类说  这种学说认为,应当将“在即将推进其后的诉讼程序之际,考虑‘何人为当事人’的行为规范的视点”与“在回顾既已进行的程序之际,考虑‘该诉讼程序的当事人为何人’的评价规范的观点”自觉地予以分离。对于行为规范,应当采用提供明确性标准的表示说,而作为评价规范,应当将“适合于解决纠纷的人,并且在可以让其承受程序结果的程度上被赋予参与程序机会的人”确定为诉讼当事人。该学说的基本观点是应按诉讼进行的程度、状况,决定何人为当事人。原则上先照表示说,再斟酌一切情形,来确定到底何人为真正的当事人。具体分为两阶段:  (1)行为规范

8、。采表示说,因为此时应当有一个单纯明确的标准,重视程序的整齐划一。至第二阶段时,综观全部诉讼的过程,斟酌到底何人以当事人的身份参与诉讼,或曾被法院或对方当事人以当事人对待,须通过全部的诉讼资料加以判断。  (2)评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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