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当事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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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民事诉讼当事人第一节 当事人概述第二节 共同诉讼人第三节 诉讼代表人第四节 民事诉讼第三人一、概念界定二、诉讼权利能力VS诉讼行为能力三、当事人适格四、适格当事人的确定五、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六、诉讼权利义务的承担七、原告与被告第一节当事人概述一、概念界定(一)界定:(二)内涵:(一)界定: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发生民事纠纷而导致的民事诉讼以其名义进行,案件审理结果与其有利害关系,并受人民法院裁判性文书拘束的程序主体。(二)内涵:第一:诉讼以其名义进行;第二:与民事纠纷所指向的民事

2、权利义务或案件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A、直接的利害关系;B、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第三:受人民法院实体性裁判文书的拘束。二、诉讼权利能力VS诉讼行为能力(一)诉讼权利能力(二)诉讼行为能力(三)诉讼权利能力VS诉讼行为能力(一)诉讼权利能力1、界定:2、民事诉讼权利能力VS民事权利能力:3、主体范围和时限:4、特殊情况:1、界定:所谓民事诉讼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享有民事诉讼权利和承担民事诉讼义务的法律资格。即,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基本法律资格。2、民事诉讼权利能力V

3、S民事权利能力:差异:内涵不同以当事人身份参与民事诉讼程序的基本法律资格VS参与民事实体交往的基本法律资格共同点:二者的主体范围和时限在理论上应完全一致:(解释)(解释)享有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的主体范围,及对民事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的保护期限具有内在的一致性。3、主体范围和时限:A、自然人: 出生   死亡B、法人组织:成立   终止C、其他组织:成立   终止规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49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0条:《民事诉讼法》第49条:第4

4、9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最高法院意见》第40条:40、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1)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2)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联营企业;(3)依法登记领取我国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4)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最高法院意见》第40条:(5)法人

5、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6)中国人民银行、各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7)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8)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9)符合本条规定条件的其他组织。其他组织:界定:是指依法成立,有一定组织机构和财产,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能够从事民事活动,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分类:A、依法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经营性组织:B、依法登记成立的非经营性社会团体组织:4、特殊情况:(思考)A、胎儿:继承关系中胎儿的遗产预留份额问题;B、死亡自然人:公民死亡后

6、的名誉权,及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性权利,如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二)诉讼行为能力1、界定:2、民事诉讼行为能力VS民事行为能力:3、状态和时限:4、无诉讼行为能力人诉讼行为的后果:1、界定:所谓诉讼行为能力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所具有的亲自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独立行使诉讼权利和履行诉讼义务,实施民事诉讼行为的能力。2、民事诉讼行为能力VS民事行为能力:A、内涵差异;B、法律状态和时限的差异:3、状态和时限:民事行为能力:A、完全行为能力;B、限制行为能力;C、无行为能力。规范依据:民事诉

7、讼行为能力:A、有诉讼行为能力;B、无诉讼行为能力。规范依据:规范依据:《民法通则》第11条:“18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规范依据:《民法通则》第12条:“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

8、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规范依据:《民法通则》第13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规范依据:《最高法院意见》:67、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事先没有确定监护人的,可以由有监护资格的人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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