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医患纠纷中有关问题

试论医患纠纷中有关问题

ID:21498627

大小:35.0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8-10-22

试论医患纠纷中有关问题_第1页
试论医患纠纷中有关问题_第2页
试论医患纠纷中有关问题_第3页
试论医患纠纷中有关问题_第4页
试论医患纠纷中有关问题_第5页
资源描述:

《试论医患纠纷中有关问题》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试论医患纠纷中的有关问题  近年来,随着医疗纠纷方面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医患纠纷案件也不断增加。在处理医患纠纷案件过程中,无论是双方当事人,还是法院似乎都显得有些无可奈何。在此,笔者试着就医患纠纷案件中的有关问题加以分析,以期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关于医院与患者之间发生纠纷后的法律关系问题  此前,关于医患之间发生纠纷后的法律关系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持此种观点的人认为,患者付费,医院提供医疗服务,双方之间是一种平等的民事合同关系。一旦医院方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出现差

2、错,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另一种观点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是侵权关系。持此种观点的人认为,医院在为患者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未尽到法律赋予的相关注意义务致患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的是侵权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笔者同意后一种观点。理由是:其一,医院在为患者提供服务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之间并不是一种平等地位建立起的合同关系。患者生病到医院就诊属无奈,医院为患者治疗是履行其救死扶伤的职责,而非民事合同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二,医院在为患者治疗过程中,本身就存在着医疗风险,即医院不可能保证治好患者的病,而是经过对患者诊断后,查

3、对病症,有针对性的治疗。如果受医院自身条件的限制,无法查出患者的病症,也不能说就是医院违约。其三,医院在为患者诊疗过程中,若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致患者人身损害的,侵害的对象是患者的生命健康,则应当承担的是一般意义上的人身侵权损害赔偿责任。这是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无法约定的,也不能作为合同的附随义务。  二、关于医患纠纷案件的构成要件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4、。”从这里,我们不难看出,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内容:(一)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这里所说的“医疗机构”是指按照国务院1994年2月发布的《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这里所说的“医务人员”是指依法取得执业资格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如医师和护士等,他们必须在医疗机构执业。医疗事故是指发生的场所和活动范围必须是依法取得执业许可或者执业资格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其合法的医疗活动中发生的事故。(二)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实。如果说,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即使有差错,但未造成

5、患者人身损害,则也不构成医疗事故。(三)行为的违法性。这里所指的是导致医疗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因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其行为违法。(四)医院的过失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存在因果关系。这是判断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一个重要方面,即患者的人身损害必须是因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所造成的。若是因其他原因造成的,就不能构成医疗事故。(五)主观上存在过失。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对患者治疗过程中,主观上要存在过失行为,而非故意。这里所说的过失主要是指医务人员在诊

6、疗过程中,按其医疗水平及能力应当能够预见和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由于其主观上存在过失,没有预见或是没有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从而导致医疗事故的发生。  三、关于医患纠纷案件举证责任的分配  前面,我们对医疗事故的构成要件分析后,再来谈谈举证责任。若是一般的侵权人身损害赔偿,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患者则需要举出医疗事故构成要件中五个方面的证据,并获得法院的认可,其请求才能得到支持。然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

7、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根据该规定分配的举证责任,医院方必须举出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笔者认为,这里所说的过错,即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对患者治疗过程中,其治疗行为在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两方面的证据方可免责。否则,就推定医院在这两方面举证不能。但这并不意味着患者方面就可免去任何举证责任,患者仍需举出主体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实以及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违法这三方面的证据。只有在构成医疗事故的五个要件全

8、部成立的情况下,才能构成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法律关系。若其中任何一方当事人不能按照上述分配责任完成自己的举证责任,就可能承担对其不利的后果。  四、关于医学会的鉴定问题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不属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该规定,我们可以理解为一旦发生医患纠纷后,双方当事人必须选择到医学会进行医学鉴定,只有在纠纷被定性为医疗事故后,医疗机构才承担其相应的责任。否则,医疗机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