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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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制度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建设单位依法确定施工单位后,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向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统称“监督部门”)的备案。第二条苏州市建设局委托苏州建筑业安全监督站受理城区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的备案工作,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各县级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所属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受理辖区内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的备案。第三条建设

2、工程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备案内容,包括:1、建设工程安全施工措施备案表(见附件一);2、建设工程相关各方履行安全责任的建设项目安全生产责任书;3、各专项施工方案计划,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编审及专家审查论证计划表;4、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其主要内容:(1)施工现场总平面布置图;(2)总进度计划;(3)临时设施规划方案和已搭建情况;(3)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搭设计划;(4)拟进入现场施工使用的起重机械设备计划(型号、数量、时间);(5)文明施工、安全措施费用及使用计划;(6)季节性施工安全技术

3、措施。5、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及相关执业资格证书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6、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名单及相关操作证;7、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8、工程项目总监及监理人员名单及岗位证书;9、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和现场安全监督人员名单。建设单位应承诺报送资料的真实、有效。第四条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资料报送“监督部门”备案。第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提交本制度第三条规定的相关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资料,并同时提供

4、以下材料,向“监督部门”备案。1、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2、拆除施工组织方案(包括:安全技术措施);3、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4、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第六条“监督部门”在接到备案材料后,对符合备案要求的给予备案。第七条对建设单位不履行规定的安全责任,未报送安全施工措施资料或未通过备案的,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发放施工许可证。第八条对不按规定呈报备案擅自开工的建设单位,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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