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证据收集制度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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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民事证据收集制度李亮摘要:在法治社会中,诉讼应当处于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棊础性地位并具有终局性效力。证据在各种诉讼屮处于核心地位,对证据的收集和评判构成了一个诉讼过程中最重要的工作。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中包含奋丰富的证据规则,法律对民事证据的收集和评判活动进行了严格的规定,这些法律规定有效的规范着诉讼程序的推进,以保障裁判结果的公正。然而,由于深受传统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影响,我国现有的民事证据收集制度已经越来越明显的表现出对某些纠纷解决的局限,以及不能很好的保障当事人收集证据权利。本文在分析我国现有证据收集制度的基础上,借鉴

2、国外相关制度,提出完善我国民事证据收集制度的思考。关键词:民事诉讼;证据收集;制度在民事诉状中,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双方当事人通过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并以此为基础进行辩论,法官基于当事人的主张和证据认定案件事实,从而决定如何适用法律,对案件做出裁判。因此,民事证据是民事诉讼的核心,当事人在诉讼中对抗的武器就是证据,证据是连接事实与法律的媒介。°民事证据的收集便构成了认定案件事实的起点,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权利显得尤为重耍,该权利的实现程度直接决定着当事人所主张事实的成立和实体权利的实现,因此,在民事诉讼屮建立一套完善、有效的证

3、据收集制度,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证据收集权,是衡量一个国家的民事诉讼制度是否先进和完善的重要标准。我国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法律对我国民事证据制度进行了规定,明确赋予了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权利,但是,H前的法律并未详细规定当事人收集证据的具体方法、程序以及对证据收集权受侵害时的救济方式,导致了当事人证据收集权的虚设,使该权利成为“空屮楼阁”而名存实亡。“国家对一种权利体系所承担的基本义务,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通过法律形式对这种权利体系予以确认;二是保障法律化的权利充分而有序地实现。国家确认

4、权利也意味着W家有义务保障权利。换言之,国家的重耍职能就是保护权利和促进权利的实现。”®因此,借鉴国外相关证据收集制度以完善我国民事证据收集制度,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是我国民事诉讼法发展和完善的必然要求。一我国民事证据收集制度现状(一)我国民事证据收集制度的历史沿革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各种民事纠纷表现出新的特征,民事诉讼也不断显现出民法“意思自治”的理念,我国民事诉讼法经历了一场深刻的变革,总体上来说,表现为在诉讼中对法院职权的减弱和对当事人权利的增强,尤其是在证据的收集方面,越来越强调当事人的主动性

5、,将收集证据的权利和义务广泛赋予当事人自身,法院只是在非常有限的范围内和特定条件下冰收集证据,这种转变符合民事诉讼法的发展趋势,也能够更好地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相衔接。例如在1982年的《民事诉讼法(试行)》屮,一方面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另一方面却又要求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收集和调查证据。在这种情况下,调查取证的责任主要由法院行使。后来在1991年的《民事诉讼法》贯彻了“谁主张,谁举证”的精神。这不仅意味着诉讼成本也应当由当事人来分担,而且为当事人收集证据提供了立法上的依据。即使

6、在这种法律规定屮,法院在证据收集屮仍然有着很大的权力。该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第2、3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耍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而地、客观地审査核实证据。”不难看出,法官的自由裁量权与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权利之间仍然没有明确的界限划分。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地将法院负责调查收集的证据限制为四种情形:(1)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

7、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2)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勘验的;(3)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互相有矛盾,无法认定的;(4)人民法院认为应由自己收集的其他证据。至此,法院的权力主要集中在对证据的审查核实方面,而在证据收集方面的权力被人人削弱了,证据收集制度主要以当事人为主体。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当事人证据收集的权利,规定法院只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审查核实,法院只有在及其例外的情况下才可以收集证据,这样进一步区分了证据收集和证据调查,我国的证据收集制度得以独立。此后,在对民事

8、诉讼法新的修订中在证据收集方面并没有新的突破。(二)我国民事证据收集制度的困境由上述立法进展可以看出,我国民事诉讼证据收集制度已经转变为以当事人为主体的“谁主张,谁举证”的模式。一般而言,由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这些证据由当事人自己收集,有法院在庭审中进行审查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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