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视角下证人出庭率低的原因及对策

新刑诉法视角下证人出庭率低的原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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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刑诉法视角下证人出庭率低的原因及对策证人证言作为刑事诉讼的重要证据,对于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和正确定罪量刑关系重大。然而,目前我国证人证言制度在实施中普遍存在证人出庭率低的问题。据相关数据统计,在我国刑事案件的审理中,证人出庭率普遍不足10%。自1997年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深圳中级人民法院证人出庭率一直在2%-5%之间;烟台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率低于1%;据上海黄浦区人民法院统计,近年来该院审理的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率只有5%。虽然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一个显著特点是在法庭审判中吸收了对抗制的因素,明确了控方的举证责任,法院庭前审查由实体审改

2、为程序审,允许律师在侦查阶段介入等等,以期在庭审中突出法官中立地位,改变过去以法官职权审问为主的审判方式。但是时至今日,证人不出庭现象没有明显改观。  一、低出庭率在我国的潜在原因  首先,司法正义对人情的让位。证人制度建立的前提就是相信每个良善的公民都有追求司法正义的内心道德意识。但是在现实中如果遇到人情本土的压力,比如亲人邻里之间基于守望相助的人情关系,就会失去出庭作证去维护公平正义的勇气和内心道德操守。在我国,缺乏对证人有关个人信息方面的保密意识,容易使证人出现人际关系、社会观念等方面的顾虑。当面对司法权力要求作证的情况,公民需要承担周边单位和亲友之间的舆

3、论压力。即使成为证人去法庭作证了,也可能是受到某些执业道德缺失的律师影响而出现作伪证现象。  其次,权利保障和作证风险的失衡。根据权义均衡原则,法律设定某种行为为公民法定义务的同时,应该同时确定公民行使该种义务时可以享有的权利以及权利保障手段。证人保护制度的建立与完善以及落实与否,与证人能否安心出庭作证有直接利害关系。但是我国却缺乏针对证人人身安全的保护和经济利益补偿等方面的保障。新刑诉法对证人权利的规定也不十分明晰,只有从有关条文规定的精神中才能归纳出来,这就使得证人在出庭作证时顾虑重重,甚至不愿作证。  再次,我国证据保障法律制度不健全。比如缺乏作证前对证人

4、顺利合法的作证进行指导和培训,再如庭审中具结保证书和交叉询问等环节的不健全等等。在证人出庭还不具备法制环境和社会舆论环境的情况下,能否寻找一个过渡的程序,使证人在合法的但不是公开庭审的程序中露面并接受一定的质证与询问显得十分重要。从当前许多国家做法看,庭前审查制度被普遍采纳,如美国对没有大陪审团审查起诉的案件进行预审;英国治安法院对按正式起诉程序移送刑事法院的一审案件进行书面或言词预审;法国有“二级预审制度”;德国有“裁判是否开始审判程序”。对于我国现阶段发展民事诉讼程序来讲,这些不动全身而只完善部分的“构建措施”,规避了整体布局的全面“解构”,对于维护我国立法

5、稳定和权威性也是很好的建议。  二、完善证人出庭制度的几点思考  (一)新刑诉法对完善证人出庭制度的思考  一是明确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法律责任。新刑诉法颁布之前,虽然我国法律规定证人有出庭作证的义务,但对证人拒绝出庭作证如何处理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缺乏必要的法律强制力,这是造成证人出庭率低的重要原因。针对这一情况,新刑诉法明确规定了证人无理由拒绝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对于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对于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这一规定明确了证人的法律责任,为保证证人出庭作证提供了可行的法律措施。  二

6、是增加对证人的保护和补贴保障。进一步加强对证人的保护,是鼓励证人出庭作证的有效措施。新刑诉法在证人身份保密方面做了相关规定,同时明确了证人在诉讼中作证时有要求人身保护的权利,但其中认为仍有很大的不足。为有效解决对证人身份的保密和审判公开之间的矛盾,笔者认为可以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行政部门出台相关实施细则作为配套规定,进一步加以规范。比如确定辩护人的保密义务。即规定辩护律师在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等特定案件中了解到的证人基本情况,有对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及其家属进行保密的义务,同时规定因辩护人泄露证人身份而导致证人受到被告人及其家属的打击报复的而造成严重后果的

7、,依不同情节,辩护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律师协会和司法行政机关对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证人保密义务加以监督和管理等等。证人证言作为刑事诉讼的重要证据,对于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和正确定罪量刑关系重大。然而,目前我国证人证言制度在实施中普遍存在证人出庭率低的问题。据相关数据统计,在我国刑事案件的审理中,证人出庭率普遍不足10%。自1997年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深圳中级人民法院证人出庭率一直在2%-5%之间;烟台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率低于1%;据上海黄浦区人民法院统计,近年来该院审理的刑事案件中证人出庭率只有5%。虽然19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一个显著特点是

8、在法庭审判中吸收了对抗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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