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诉法下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原因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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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刑诉法下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原因及对策摘要:证人出庭作证是世界各国普遍规定证人的主要义务之一,证人不出庭作证严重影响了司法公正,阻碍对客观真实的诉讼价值追求。证人拒绝出庭作证既有文化心理上的原因,也有诉讼价值层面和制度层面的原因,有社会原因也有证人自身的原因。要解决证人拒绝出庭作证这一问题,必须采用综合治理、多管齐下的方式,才能在一定限度内遏制这一现象,使其不至于影响审判公正。可喜的是,伴随着新刑诉法的出台,对这一疑难问题有了较为清晰的答案。关键词:证人出庭作证作证义务一、刑事证人拒绝出庭作证的具体原因(一)经济利益的实际补偿机制尚不健全证人除承担作证义务外,应当享有相应的权利,

2、这种权利主要是证人费用请求权,也称经济补偿权利。证人因出庭作证必然要影响口C的劳动收入,并因为出庭不仅要损失一定的工资、奖金和其他劳动收入,还要额外支付交通费、生活费、住宿费等。这些损失到底由谁来承担,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如果作为证人出庭作证,给自己造成经济损失不能得到合理补偿和一定收益,绝大多数证人都会选择逃避。在现实生活中,有许多证人因为出庭履行作证义务而被单位克扣工资、这就进一步让那些从内心中很想去出庭作证揭露犯罪,维护受害人利益实现社会正义的良心证人望而却步,即使知道案件情况,有作证的义务,但是我就是不愿意出庭作证。(-)人身安全法律保护措施有待完善《刑事诉讼法》第49条的

3、规定没有具体的保护措施,没有专职的保护人员以及行之有效的保护机制,对证人的保护只停留在事后保护、人身保护、宣言式保护范围内,忽视了对证人事前预防性及财产方面的保护。一旦证人及其亲属遭到打击报复,造成损害,无论是给予侵害人治安处罚还是追究刑事责任,对于证人及其亲属來说,已经于事无补。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威胁、打击报复证人的行为缺乏有力的制裁措施。证人怕出庭作证如实陈述案情会遭到不利一方当事人的打击报复,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而抱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息事宁人的态度,不愿出庭作证。现实生活中,证人受到打击报复的情况屡见不鲜,保证证人安全是一个I•分严峻的现实问题。(三)中国现实社会结构

4、与传统文化的影响与导向屮国作为拥冇数千年悠久文化历史的国家,以儒家思想为代表的封建传统文化在经济社会生活中产生了极其深厚的影响,历经千年而不衰,对建立现代诉讼观念产生极大的影响。受中国封建文化传统保守观念的影响,国人因对“打官司”的畏惧而产生的消极心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证人出庭作证,以至于有人甚至认为“到法院打官司的都不是好人”,民事官司尚且如此,自然谈不上有一天要因为别人的刑事官司而出庭作证To二、新刑诉法对证人出庭制度的相关规定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按人民法院通知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

5、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止当理由逃避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具体包括以下内容:(一)出庭作证的证人范围法律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义务,证人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因此,证人作证是证人的法定义务。在我国,证人作证的通常方式是以书面证言呈交法庭,而很少出庭作证。证人以书面证言方式作证,与证人出庭以口头方式作证的最大不同在于,后者可以被询问被质证,当面询问与对质被认为是发现真实的最佳途径。证人出庭率过低,不仅让庭审的质证辩论缺乏实效,而且对书ifii证言真假难辨,尤其是关键证人的不出庭,使得对关键证人的质询权无法实现,影响被告人的权益和司

6、法公正。(二)拒绝出庭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新刑诉法明文规定:“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的,予以训诫,情节严重的,经院长批准,处以十日以下的拘留这是我国首次在立法中确立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也就是说,新法对应出庭而不出庭的法律后果规定有三种:强制到庭、训诫与拘留。以拘传的方式强制证人到庭,是处理证人无正当理山拒不到庭的通常做法。例外情形是被告人的近亲属有权拒绝出庭作证,这有利于家庭关系的维系。前些日子在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审的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件,

7、王立军、徐明等证人均出庭作证,而谷开來并未出庭作证,也正是基于此项规定。(三)对证人因出庭产生的费用的补偿证人出庭的保障。为了配合证人出庭作证顺利进行,建立了相应的配套措施,修改后的刑诉法还规定了相应的完善内容,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费用,应当给予补助。证人作证的补助列入司法机关业务经费,由同级政府财政予以保障。有工作单位的证人作证,所在单位不得克扣或者变相克扣其工资、奖金及其他福利待遇。”这些经济、物质等措施的保障措施,改善了证人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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