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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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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阴阳合同”事件,这些涉税问题值得深思 沸沸扬扬的“阴阳合同”的事件最近赚足了眼球,老顾作为一名吃瓜群众,也从中看到了一些是是非非,通过这件事情,对于广大财务人员来说,应该有一些自己的认识,先给大家抛几块砖,希望能引起大家更深度的思考。 1、合同管理问题 业务合同是公司经营中重要的法律凭证,合同的签署、保管应该有严格的制度。如果不是合同管理不善,怎么会把那么重要的内部资料传到了第三方手中?所以首先引发深思的是一个单位的合同管理怎么出现严重失误。 鉴于业务合同的重要性和特殊性,结合合同管理的实际工作,建议各单位合同管理部门,在管理中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公司所有合同均
2、由专人(机构)统一登记编号、经办人签名后归档。 (2)建立合同管理台帐。 (3)保存的合同文档定期清理核对一次,如有遗失、损毁,要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4)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查阅合同文档,确因工作需要须借出查阅,需要公司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借阅手续,以复印件借出,合同原件无特殊情况不得外借。 2、关于合同价格约定引发的税务处理问题 在大多数的公对公的合同中,双方约定的都是含税价,或者价税分开约定,一般也很少涉及代扣代缴问题。在实务中,很多公对私(即公司与个人)签订的合同中,经常会出现税后金额的约定,个人不承担税费,由支付方(公司)承担,这
3、其中就会涉及到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问题。 (1)关于个人所得税扣缴规定 《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个人所得税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前款所说的支付,包括现金支付、汇拨支付、转账支付和以有价证券、实物以及其他形式的支付。 依据上述税法规定,在履行公对私签订的合同时,支付方在向个人支付款项时,必须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及时入库。 (2)处罚规定 《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
4、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因此,对于扣缴义务人来说,不及时扣缴入库,后果是很严重的,这问题要引起重视。对于纳税人来说,千万要记得跟对方要一份完税凭证复印件,以证明自己履行了纳税义务。 3、关于偷逃税的处罚问题 如果是采用“阴阳合同”支付相关款项,首先产生的编造虚假计税依据,那么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对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该影视从业人员签订“阴阳合同”中的涉税问题,江苏省地税局表示已组织主管税务机关等依法开展调查核实。如发现违反税收
5、法律法规的行为,将严格依法处理。其结果有待于税局公示。 如果涉及偷税的问题,应该依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进行处罚,即: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
6、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至于能否追究刑事责任,还需看能否达到立案标准,大家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五十七条规定:[逃税案(刑法第二百零一条)]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
7、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上述行政处罚和犯罪问题,需要明确一个关键问题:如何界定偷税数额? 可以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偷税数额,是指在确定的纳税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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