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适用盗窃新解释第二条第一项后的量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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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适用盗窃新解释第二条第一项后的量刑问题【摘要】本文围绕具体案例,区分多种情形,就具有多次前科、已根据相关规定将其前科情况评价过一次的犯罪嫌疑人又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盗窃之罪时问题进行探讨。【关键词】盗窃罪;数额较大;重复评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2013年4月4日起施彳T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果涉嫌盗窃的犯罪嫌疑人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在安徽省境内实施盗窃行为,即使此次盗窃行为涉及的数额仅达到一千元而不满二千元,仍属于“数额较大”标准,应以盗窃罪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如下面的案

2、例:犯罪嫌疑人江某常年在安徽境内盗窃并在安徽境内被判刑,2010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单处罚金,2011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管制3个月并处罚金,2012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2013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2014年1月该江又因在安徽境内涉嫌盗窃1800元被公安机关抓获,并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以《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为依据,确认该江盗窃金额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构成盗窃罪,以盗窃罪对其追究刑事责任,并将其起诉至法院。问题在于,法院以《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为依据认定其构成盗窃罪时,已经对其盗窃前科情况进行

3、了一次评价。在对其量刑时,必然又涉及对其前科情况的评价。此时,在己经对该江盗窃前科进行过评价的基础上,如该江此次犯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是否仍能构成累犯?在量刑时,如认定其构成累犯,是否仍能认定其具有前科?如果既认定该江构成累犯,又认定该江具有前科。则是否存在对于同一案件事实涉及不同量刑情节时的重复评价问题?从逻辑上分析,法院对于此案件的量刑将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种情况:认为该犯罪嫌疑人江某既不构成累犯,也不具有前科。赞成该观点的人的主要理由是,刑法理论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也即在《解释》第二条第一项中对于“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中的“刑事处

4、罚”,是概括规定,整体包括了其曾因盗窃受过的所有刑事处罚,无论是一次或是多次,均被该《解释》第二条第一项概括评价。因而在此种情况下,其前科情况已在定罪时被全部评价过一次,在量刑时则不得重复评价。笔者认为,此种看法存在明显缺陷。一、刑法理论中的“一事不再罚”原则,指的是,一种犯罪行为,只能以刑法为依据追诉并处罚一次,而在该案例中,对江某的刑事处罚,仅是追究其2014年1月的盗窃行为的刑事责任,并进行处罚,并不存在对江某以前的犯罪行为再次进行刑事处罚的情况。因而和“一事不再罚”原则并不冲突。二、前科和累犯的量刑情节,评价的均是犯罪嫌疑人再犯的社会危险性,理

5、论根基是其人身危险性和受谴责性都要比初犯大,不论基于报应还是功利的目的均应对其从严处罚。因此具体本案中,如果认为江某既不够成累犯,也不够成前科,那样相当于对其10年、11年、12年的几次前科行为没有进行任何刑事评价。如果按照这样的逻辑,对有一次盗窃前科的嫌疑人和有十次盗窃前科的嫌疑人都将进行相同的刑事评价,并作出相同的刑事处罚,这显然与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抵触。三、具体分析《解释》第二条第一项“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该规定所包含的立法目的应该是,因为某人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其再次盗窃,证明其社会危险性、主观恶性、教育改造的难度比初犯、偶犯的嫌疑人要大

6、。而该《解释》的立法目的,就是在加大力度打击盗窃犯罪的情况下,将本不构成犯罪的盗窃行为,升格为盗窃犯罪。因此,如果将具有一次盗窃前科的犯罪嫌疑人和具有十次盗窃前科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同样的量刑,明显不符合该解释的立法目的。第二种情况:认为该犯罪嫌疑人江某构成累犯,不具有前科。赞成该看法的人的主要理由是,《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法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夕卜。持该看法的人认为:累犯的量刑情节是法定量刑情节,在符合法律明文

7、规定的情况下,优先适用该项规定。而《解释》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中,“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中的刑事处罚应该逐项认定,不可概括认定,因而在定罪时适用《解释》评价前科,并不影响累犯的认定。笔者认为,此种看法值得商榷。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13】14号文件中明确规定“对于有前科的,综合考虑前科的性质、时间间隔长短、次数、处罚轻重等情况,可以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此规定立法目的在于,对有前科者,其曾因犯罪被处罚,仍不悔改继续犯罪,其主观恶性、社会危险性、教育改造难度等均较初犯、偶犯更大,应当在刑事处罚中加重惩罚,并延长对其进行改造教育的时间,以利于

8、消除其再犯的主客观条件。因此,江某的盗窃前科决不能忽略,而应积极评价。二、该看法认为,《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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