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和哈贝马斯正义与合法性的争辩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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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罗尔斯和哈贝马斯正义与合法性的争辩分析〔〕B02〔〕A〔〕1004-4175(2012)02-0046-04罗尔斯和哈贝马斯是当代西方社会政治哲学的两位大师级人物,从1971年《正义论》发表到1993年的《政治自由主义》,罗尔斯本人一直处于西方政治哲学的风口浪尖,他受到的批评和质疑是全方位的,既有自由主义内外各路人马的全面攻击,也有来自经济学、政治学、伦理学、法学、社会学等多学科的交叉批评,其中非常引人注目的是哈贝马斯的书评,以及罗尔斯的回应文章。本文试图厘清二人围绕正义之争的基本观点、理论旨趣和关怀差异,辨析和阐释关

2、于正义与合法性这两个当代政治哲学的核心理念。一合法性问题是现代社会的中心问题,它是指在一定条件下,某人会完全接受某种法律是合法的,即使他可能并不认同这一法律,即使他认为这一法律是不正义的。按照美国著名哲学家伯顿德累本的说法,《正义论》的主题是正义,它植根于英国国家的政治哲学传统和自由主义传统之内;而《政治自由主义》的主题则是合法性问题,它独一无二之处在于对自由主义提出了一系列新问题。正义的主题是经常受到讨论的主题,而自由主义传统中的当代哲学家少有人专注于合法性问题。实际上,在《正义论》中关怀正义的罗尔斯并没有在《政治自

3、由主义》中放弃对正义的思考,而只关怀合法性问题了。从《正义论》到《政治自由主义》的思考是一脉相承、逐渐深化的。所以,如果说罗尔斯在《正义论》中思考的主线是正义,那么到了《政治自由主义》,他思考的主线就变成两条,一条是正义,另一条就是合法性问题。正因为如此,罗尔斯在《答哈贝马斯》一文中指出,哈贝马斯通常使用的概念是合法性,而不是正义,这表明哈贝马斯的兴趣是合法性问题,而不是正义问题。在《正义论》中,罗尔斯就非常关注正义理论的稳定性问题。或者说,正是《正义论》中关于稳定性的论证问题把罗尔斯引向《政治自由主义》,并在《政治自

4、由主义》中对稳定性在理性多元主义的事实下是否可能做出了重新论证。所以更具体地说,贯穿《政治自由主义》的思路有三条,即正义、合法性和稳定性问题。这三条线索在《政治自由主义》中并驾齐驱、相辅相成。我们知道,理性多元主义是现代民主社会的事实,这一事实使罗尔斯意识到,《正义论》中关于良序社会的稳定性建立在正义与善的一致性上是不现实的。因为理性多元主义事实表明,每个民主政体下的公民持有的合乎理性的完备性学说是不一样的(比如完备性正义学说),他们的善观念也是不一样的。这至少意味着两点,第一,罗尔斯以康德道德哲学为基础的正义与善的一

5、致性证明在理性多元主义条件下是不成立的。第二,作为完备性学说之一部分的作为公平的正义不可能得到所有理性公民的支持,因为这些公民的道德和信仰是被各种不可调和却又是合理的完备性学说所深深分化,而这种分化又是被两个正义原则所捍卫的言论自由和思想自由所允许,并且是人类理性在宪政民主政体下长期自然发展的结果。稳定性问题是指在理性多元主义的社会文化条件下如何建立并保持民主社会的秩序和稳定,在政治哲学中这个问题至关重要。而建立在正义与善一致性基础上的《正义论》中的稳定性证明不仅被理性多元主义所否定,而且它还面临着更为严峻的挑战,那就

6、是一个被各种合理的完备性的宗教、哲学和道德学说所深深分化的社会可能达致基于正当理性的稳定性吗?需要指出的是,罗尔斯要论证的稳定性总是基于正当理性的稳定性,而不是指那种由各种势均力敌的力量相互牵制而形成的临时稳定。如果可能,那么这种稳定性的基础是什么?理性多元主义的事实已经意味着平等而自由的公民不可能同意同一种完备性学说,这同时意味着社会不可能在基于同一种完备性学说的基础上获得基于正当理性的稳定性。这一事实向罗尔斯指出了对作为公平的正义进行改造的方向,那就是把作为公平的正义从《正义论》中的完备性道德学说改造成《政治自由主

7、义》中独立的政治正义观点对各种合理的完备性学说保持中立态度,容忍它们多元竞争、自由发展和共同支持,如此才有望得到宽容基础上的重叠共识,从而使由这种政治正义观规导的社会获得基于正当理性的稳定性。伴随着把作为公平的正义从一种完备性正义观改造成政治正义观,罗尔斯要做的就是把完备性正义观中的康德式的道德人的理念改造成政治正义观中的公民的观念,前者把人的理念建立在道德自主和实践理性的能力之上,后者则把自由、平等和理性的公民的观念建立在民主思想和多元文化中不言而明的观念里。这种公民的政治观念为独立的政治正义观提供了基础。作为一种政

8、治正义观,公民间的关系是一种政治关系。这种政治关系有两个基本特点:第一,它是社会基本结构内的人际关系,第二,在民主社会下,强制性的政治权力是一种公共权力,是自由而平等的全体公民平等共享的权力。既然民主社会下的权力是由全体公民平等共享的,那么公民在运用政治权力决定宪政本质和基本正义问题的时候就有必要对其政治决定的正当性向彼此做出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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