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职务犯罪案件证据的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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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职务犯罪案件证据的收集监察委成立以来,很多同仁们热议的话题之一就是如何切实、有效地搞好“纪法衔接”。这个衔接,笔者觉得可以大致概拈成两个方面:一方面是我们监察委内部的衔接。原纪检委的同志们要学习刑法等和关法律知识,构建“实体正义、程序公正”的法治思维;转隶的检察院的同志们要钻研党的纪律处分条例等和关纪检业务,树立“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执纪理念。另一方面是我们监察委与外部的衔接,主要是同司法机关的衔接。根据目前发布的《监察法》二审稿第四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对被调查人涉嫌职务犯罪,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

2、、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这就意味着我们调查工作的落脚点是建立在满足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法定要求和标准之上的。目前司法改革的重中之重、就是“以审判为中心”,而“以审判为中心”的实质其实就是“以证据为中心”。由侦查阶段就完成案件的实质性调查改为审判阶段通过控、辩双方举、质证的激烈对抗,最大程度地还原案情的本身,法官据此作出最终的裁判。新刑诉法对于侦查人员出庭作证的情形,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表明我们监察委的工作并不是游离于审判之外的。证据的收集不仅是保证案件质量的“生命线”,更关乎我们监察委工作人员的执法权威,所以在证据问题上,容不得半点纰漏、抱不了

3、丝毫侥幸。基于上述所讲,笔者从以下四个方面谈一些个人观点和看法:一、职务犯罪案件证据的分类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涵盖了除“被害人陈述”外的所有刑事证据,具体包含以下七类: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二、职务犯罪案件证据的收集标准和原则职务犯罪案件所收集的证据首先要满足证据的基本“三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能否成为职务犯罪案件的证据,要看其能否证明案件事实的真实情况、其证据的效力与程度如何、能否达到法定的证明标准。其次,证据之间还要相互

4、印证,综合判断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动机、目的和后果等案件七要素的相关证据是否一致,特别是后三种要素的证据,因为它们关乎罪与非罪、罪重与罪轻的问题。最后还要排除一切合理怀疑,使所收集的证据形成一个完整的链条,环环相扣。我们在收集职务犯罪案件的证据时,要手握两样“法宝”。一个笔者称它为“浼网”——要综合案件整体情况,尽可能多地网罗相关证明材料;另一个称它作“簸箕”一要仔细甄别上述收集到的证明材料,过滤出存在定罪可能和可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作为定案证据。要牢牢坚持“无罪推定”和“疑罪从无”原则,确保收集的证据最终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从而令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质驳

5、不倒、被合议庭的法官们一致采信。三、职务犯罪案件证据的收集要求职务犯罪不同于一般的刑事犯罪,在证实犯罪事实方而除了要满足如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年龄等刑事犯罪共性特征外,从犯罪构成来看,职务犯罪案件证据的收集还需要满足如下特殊要求:(一)犯罪主体方面职务犯罪主体的特定性是它区别于其他刑事犯罪最显著的标识。其犯罪主体可以简单概括为“行使国家职权的国家工作人员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是因为这一特殊性,行为人所就职的单位,其组织人事工作应该管理得较为规范,证实其犯罪主体身份的档案资料也往往保存得比较完备。可以说,相对其他证据,这也是职务犯罪案件证据中最容易收集的。我们要从

6、这些资料中提取行为人的“工作履历”、“任职文件”、“职权范围”等书证在案,由此判断其是否利用了“职务便利”、是否“怠用、滥用和逾用”相关职权。在职务犯罪案件调査中,关于主体身份需要格外注意的一点就是国有企业涉及改制、重组等企业及人员性质发生根本变更的情形。比如“以公用资本退出为核心”的国有企业的二次改制,除了明确是国有单位委派到改制企业的工作人员,没有经过特别委派的人员,无论改制前是否是国家工作人员,都不再构成职务犯罪的犯罪主体。所以在处理这类案件时,一定要收集涉案人员是否有委任状、委派书或者其他相关的任职文件材料。如果国有企业改制后,没有重新办理正式的委派手续

7、,即使原班人马继续留任、即使行使的职权范围与改制前也一样,也不宜按照职务犯罪的主体认定。(二)犯罪主观方面职务犯罪案件的侦査一般是“由人到事”,这和我们纪检委“由事到人”的方式恰好相反。侦奔从一开始通常更突出搜集犯罪动机、犯罪意识形成并表现的过程,行为人对自身行为认识的态度和配合程度等。如“贪污罪”,主要证明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必须有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占有公共财物为非法,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采用侵吞、窃取、骗取等方法将公共财物占为己有”的主观心态,当然还要结合对涉案财物的处分行为等证据,印证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是否具有可信性,从而正确判断、认定其主观心态

8、。渎职犯罪,根据不同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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