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审计证据收集和保全的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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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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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审计证据收集和保全的方法  审计证据是指审计人员获取的能够为审计结论提供合理基础的全部事实,是审计报告和审计结论的基石,在审计工作中处于核心地位。如何收集和保全审计证据是防范和化解审计风险的关键所在。本人结合审计工作的实际,探索审计审计证据收集和保全的方法,以期提高审计质量,进一步发挥国家审计在国家治理中的作用。  一、收集审计证据的原则  (一)目标明确。一是根据法律程序、审计项目需获取哪些证据;二是根据审计方案要求,确定收集的审计证据达到什么目标。按照证据的形式可分为物证、书证、证人及证言、被审计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和检查笔录

2、、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对于重大的违法违纪案件和个人的经济案件,一般必须取得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审计人的陈述、视听资料、鉴定结论等。而一般的财务收支审计则以书面证据和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为主。  (二)及时准确。审计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但也有时间上的要求,有些证据会在短期内会因各种客观因素导致证据的消失。如现金、银行存款、实物的盘点,工程现场施工情况等。在审计过程中,对发现的重大违纪线索必须保护好现场资料,审计人员认为必须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及时取得书面证据和被审计人的证言以及实物资料。根据需要,在报经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的情况下,迅

3、速做出是否采用封存财务会计资料、先行登记保存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找相关人取得证人证言等手段,及时抓住战机,防止串供、更改账目、作伪证等情况的发生,确保审计工作处于主动的地位。  (三)客观充分。客观取证是审计工作的生命。所谓客观充分是指在审计职责的范围内,从客观实际出发进行收集证据,不夸大、不缩小、不先人为主,对审计调查不采取威胁、诱导等方式来收集证据。在审计底稿对问题的综合分析利用方面,必须以记录事实为主。对于人民来信中反映的问题,要从不同的角度去收集证据,从证据上能看出反映的问题是否属实,定性是否准确,其问题的性质及危害程度等。对被审

4、计单位对审计证据持否定意见时,要重新获取获取审计证据和相关材料。充分性是对审计证据量的规定性。审计中应依据被审计单位的内部控制情况、评估存在的重大问题的可能性来决定审计证据的数量。实践中应根据审计项目的不同类别确定审计证据的数量。如对领导干部的经济责任审计还要围绕领导干部的绩效、决策、个人廉洁等情况收集审计证据,以增强审计评价的支撑力。  (四)科学细致。在证据的收集过程中必须做到细致认真,抓住细微环节进行分析对比,使获取的证据具有相关性、可靠性、合法性和充分性,便于分清罪与非罪、违法与违纪、违规与账目差错的界限。科学性要求在收集证据前拟

5、采用何种方法和手段。如根据不同的情况,做出是先从被审计单位的外部收集,还是从内部收集,是先向当事人收集,还是向被审计单位收集的决策,并做到收集证据的过程、结果必须科学可靠;科学细致对于发现审计线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尤其是对稍纵即逝的违纪违规问题,通过细致入微的观察,可以从中发现线索。  (五)严格依法。一是对被审计单位的审计必须是依法授权的项目或具有审计管辖权的项目;二是必须由法定的机关和指定二人以上的审计人员进行;三是审计取证的方法、手段、程序必须依法进行。只有具备这些条件,收集的审计证据才具有合法性。  二、收集审计证据的方法及要求

6、  (一)询问法。询问法是对当事人和证明人进行询问取得的言词证据。询问法的内容。根据犯罪当事人违法行为收集证据,如口供提供的犯罪,就要围绕犯罪人嫌疑人的地点、时间、来源、在场人员等来询问。根据当事人的情节收集证据。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线索收集的证据。根据当事人的辩解收集的证据。提供的证据一般会出现全真、全假、部分真、部分假的情况,只能通过辩解、分析、查证,才能进一步证实真实性。询问法要求:一是系统性,询问时要在时间上不留空档,地点上不出现挪位,弄清何人、何事、何时、何地、何因、何果;二是可查性,确定纳入的口供可通过调查取得口供,避免因事实不清

7、而在调查中走弯路;三是可证性,即提供的证据的真假能得出肯定和否定的结论。询问的方法;让当事人、证人自由陈述所知道的情况,通过当事人、证人自由的陈述畅所欲言,有时还会取得意外的收获。询问人提问由当事人、证人回答问题,这种方法言简意赅,收集的证据具有条理性,系统性。询问与陈述问答相结合。  (二)勘察法。指在对作案现场进行勘察审验,以发现是否留有作案的线索。如对销毁的书信、邮件、会计资料进行勘验、提取指纹、血液、对基建工程量实地查看等;利用物质的物理性、化学性的原理和运动轨迹,找出有利于审计证据的有利因素。其要求是:细致、认真,并具有一定的专

8、业判断能力。  (三)搜查、检查法。搜查法是法律赋予司法部门的特权,审计部门不能单独行使。但与公安、检察等部门联合办案时,按照法律程序可使用。检查法在审计部门广泛使用,不在这里赘述。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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