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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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我国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问题摘要长久以来,我国在土地权益方面男女平等没有得到有效的落实,妇女因婚姻而导致土地权益受侵的状况屡见不鲜。究其根源,刨其危害,发现由于受传统文化习俗、妇女自身受教育水平、法律不够全面等多种影响,造成现有的维权困境。为了解决这一困境,本文认为因采取提高性别敏感度、建立公益诉讼制度等措施,进一步完善保护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的问题。关键词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公益诉讼基金项目:陕西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课题名称“困境与出路__关于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的法律思考(项目编号:09F002)。作者简介:李和平,延安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研宄方向:宪法学;民商法;崔

2、世军,延安大学政法学院副教授,研宄方向:民商法。中图分类号:D922.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3-197-03近年来,在城镇化建设步伐加快的同时,我国原本稀缺的耕地面积迅速减少。自1997到2011年,仅短短14年的时间,我国在人口如此庞大下耕地面积赫然减少1.23亿亩。由于耕地越来越多的被征收,土地增值,人地矛盾加剧,妇女土地权益问题也变得日益严重。现在,在各种农村妇女权益纠纷中土地权益的侵害成为了一个重要问题。由此,探析如何维护妇女土地权益,在当下这样一个大环境中是具有非常现实的意义和紧迫感。一、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根源(一)传

3、统文化是诱因自古以来,我国就有着“子承父业”、“养儿防老”、女子要“三从四德”这样的男权思想。并且,长期以来也形成了男婚女嫁的婚姻模式,妇女因婚姻而要变迁居住地,男子则相对稳定。现如今,在农村从夫居这样的现象仍然广泛存在。而且,在绝大多数农村看来此现象是合理和必然的。虽然,我国最初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此一制度时土地的分配相对公平,但是由于婚姻等问题,大多数的农村妇女一生中都有可能从一个集体加入另一个集体之中。在偏远地方思想文化落后,很多妇女自身也没有形成权利意识,这样就导致权利本身容易受到侵犯。而在传统风俗习惯的影响下,再次分配为侵犯甚至是剥夺妇女的土地权益提供了可趁

4、之机。(二)法律、政策自身存在缺陷为侵权留下隐患《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以下简称)其中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此一条款将我国男女平等充分体现于土地权的分配中。但该法在第15条中却强调了土地承包方为“农户”,即以户为单位,而非单独的每个人作为承包者。这样就会使得当每一农户的家庭成员增减变化时,承包的土地不会因此发生变动,有利于更好地贯彻“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稳定我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关系,不会引起土地的再分配。然这一法条却与第六条矛盾,忽视了

5、妇女在因婚姻变动居住地时其相应的土地承包权的变动。我们通常所说有法必依其前提即是法必须合理、健全。法律给予人们权利但是法律规则本身就缺乏灵活而且众多细琐的规则制定起来本身就难免出现漏洞。因此,法的不健全很容易从根源上阻碍权利的维护。当它不完善有时也会成为侵害权利的有力武器。此外,“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以及规定的土地承包期三十年不变本身就存在隐患,长期执行就会造成有的户人多地少,有的户人少地多的现象。为了解决这一现象进而又提出“大稳定、小调整”,但不增不减与小调整二者本身逻辑上就有偏差不能自圆其说其次,在《土地承包法》中规定了只有在非常特殊的情况下才可以调整土地,如

6、自然灾害。而妇女新加入村集体以及因人地不均想要调整土地都不属于上述中所述的特殊情形。村集体已有的土地不能重新分配,新增的人口却没有办法土地。由于耕地的减少,许多农村已无备用的机动地,土地也不能随时回收,况且幵垦荒地只能解决近期的土地问题,并且开垦荒地也需要时间,中间仍然会有几年的时间没有土地。当人口增加时问题还会再次出现,所提倡的小调整实为难调整。(三)村规民约趋利避害通常情况下,外嫁女出嫁前的土地由集体收回或留给娘家人耕种。随着土地增值,土地征收补偿款成为可观利益更使得集体排斥外嫁女、离婚女、丧偶女、上门女婿等边缘人口占用资源,分配利益。一方面,娘家的父兄认为“嫁出

7、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外嫁女是夫家的人不愿让其分得利益。另一方面,村集体也认为即使外嫁女的户口没有迁出也不是本集体的成员不具有资格,不将土地或征收补偿款分配给外嫁女。为了让这些行为名正言顺,妇女所在的原集体通过行使宪法赋予的村民自治权,以集体投票表决的民主方式将这些行为“合法化”。同样新集体亦可为了自身利益,以《土地承包法》中第三十条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为理由不给新娶进的妇女分地。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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