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天天文库
浏览记录
ID:21434035
大小:65.50 KB
页数:9页
时间:2018-10-22
《有权解释论质疑 》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有权解释论质疑[摘 要]将合同解释的权力专属性地授予受理合同争议案件的法院或仲裁机构缺乏法律和事实上的依据。有权解释论是对私法自治理念的歪曲和篡改,是一种错误的理论概括。与合同有关的所有主体都有权对合同进行解释,合同解释必须成为合同或生效法律文书的组成部分,才会产生法律上的拘束力。在争讼中,法官或仲裁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其他的诉讼参与人对合同的解释成为形成判决、裁决的基础,解释的意见进入法律文书的机会对所有的解释主体都是均等的。[关键词]合同解释有权解释法律效力中国大陆的合同法著述普遍认为
2、,从合同解释的主体出发,可以将合同解释划分为广义的合同解释和狭义的合同解释。“狭义的合同解释专指有权解释,即受理合同纠纷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对合同及其相关资料的含义所作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分析和说明。”[1](P472)正因为狭义的合同解释是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解释,所以也自然而然地被认为是有权的解释。相对的,其他主体(从广义角度讲)所作的解释也就是无权的解释,因此也不会产生法律拘束力。这是通说,权且将其称为“有权解释论”。长期以来,学界几乎没人对此提出任何质疑。有权解释与无权解释所涉及的核心问题是合同解释
3、的法律效力问题。因为从广义的角度讲,尽管有与合同相关的多个主体,包括合同当事人在内,对合同进行了解释,或者说都参与了合同的解释工作,但是与法院或仲裁机构的解释相比,其他主体的解释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所以有权就有效力,无权则无效力。从法律上讲,任何主体的行为不能够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应当是无效的,有效无效之间不存在绝对独立的第三域,特别是在民事领域。民事主体只有从事了法律明文禁止的行为,会被法律宣告为无效,这是最残酷的法律评价。那么法律是不是将对合同解释的权力专属性地授予了受理案件的法院或仲裁机构呢?
4、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对合同的解释也就是对法律行为的解释,“法律行为解释本质上是指意思表示解释,它与对法律的解释有完全不同的含义”[2](P236)。对意思表示的解释既是一个事实问题,也是一个法律问题。一个合同不是因为有了争议才需要解释,或者更极端地认为,一个合同不是到了法院或仲裁机构那里才会出现解释的问题。那么法律关于合同解释的规范是不是只适用于诉讼程序或仲裁程序呢?一、对合同解释概念的基本理解在合同解释概念的分析界定上,学界主要围绕合同解释的主体和解释的对象(客体)展开讨论。其实要讨论谁有权利
5、对合同进行解释和对什么进行解释,必须首先搞清楚我们为什么需要进行合同解释,或者说合同解释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它得以存在的必要性是什么。合同解释的必要性被学者归纳为源于三个“局限性”,分别是当事人的局限性、语言的局限性和合同内容的局限性。合同解释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它的产生是由人们从事合同实现交易的客观需求决定的。因为“局限性”的存在使得人们通过合同完成交易遇到了障碍。由于理解上的差异或不周全使得合同履行变得分外困难,当事人在合同中的权利难以得到较好的实现。合同有时还会被心怀不轨的人利用,成为进行掠夺
6、的工具。合同作为意思自治的一种载体,它的法律价值必然会受到质疑。合同解释法律制度能够“使不明确、不具体的合同内容归于明确、具体,使当事人间的纠纷得以合理解决。”[3](P720)这一功能也被认为是合同解释的“根本目的”。所以,合同解释制度成为合同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必然的和必要的。谁有权对合同进行解释,是由合同解释的功能和根本目的所决定的。合同当事人有权利对合同进行解释。首先,合同是当事人在意思自治基础上达成的一种妥协,是协商一致的结果,当事人让度权利是为了取得权利。在合法的前提下,法律尊
7、重并保护这种自由。合同解释是对意思的解释,无论是意思主义还是表示主义,指向的只能是当事人的意思。所以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对合同的约定进行解释的权利首先应归属于当事人。其次,合同解释不是从一开始就关注表示的,合同解释的目的首先在于探求当事人的真意。解释的意思是否就是当事人的真意,只有当事人自己清楚。表示主义是对意思主义的矫正,是合同自由发展到极致的必然。表示主义思想的诞生经历了一个过程,这个过程之前的历史事实是合同自由精神得到了充分的张扬,自由作为一种私法精神它的法律价值已被充分发挥,既有的对自由
8、的价值诠释需要重新反思。对自由的法律价值新的诠释是自由的新生。主张表示主义并不完全废除意思主义的适用,表示主义是为了辅佐意思主义,实现真正的合同自由。最后,即使是在争讼程序中,当事人对合同的解释同样是必不可少的。私法自治不仅仅是要说明不是所有的对合同的争议都需要法官的最终裁决,而且在私法自治理念之下,合同中的很多东西是法官无权也无法作出裁决的。“因之,透过解释以影响契约成立及生效与否之作业,即被认为应严格禁止;以免藉解释之名,以遂变更当事人意思之实,致意思自治、私法自治之基本原则为之有名无实。”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