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者的侵权责任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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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网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者的侵权责任研究安全的食品是人类生活的基础,X络食品交易的快速发展,给食品安全带来了很大的隐患,也给食品安全的监管带来了更大的挑战。为了建立X络食品交易的良好秩序,保护X络食品交易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使消费者避免权利受损害却“寻求救济无门”的状况,本文认为必须明确X络食品交易平台的法律地位、应尽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责任,完善我国相关X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者侵权责任的法律制度。关键词X络食品平台义务基金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规划基金项目“食品安全的行政、社会监督协调保障机制研究”(编号:15YJA820021)阶段性研究成果;无锡市法学会法学研究课题“X络

2、购物中X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律责任研究”(编号:WFH2016B09)阶段性研究成果。简介:任丹红、潘云华,江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D920.4:ADOI:10.19387/j.ki.1009-0592.2017.04.039互联X技术的迅猛发展,日益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人们赖于生存的食品的交易方式也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线上交易”的方式更多的为人们特别是年轻人所接受。艾瑞咨询“2015年中国外卖020行业发展报告”显示,2014年使用X络外卖的受访者中,55.1%的用户使用过第三方外卖平台叫过外卖,而在校学生的使用率高达76.8%①。线上交易食品的方式通过X络交易平台

3、节约了交易成本,提高了交易效率,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更多的方便。但由于X络交易的虚拟性,隐蔽性,给食品安全带来了更大的隐患,给食品安全的监管带来更大的挑战。如实践中常有通过X络食品交易平台销售过期食品,假冒伪劣食品等情况。所以,食品交易平台的加入,在促进了食品交易繁荣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食品安全的系列问题,增加了食品消费者的交易风险,也使消费者要求出卖方承担责任的问题更加复杂化。“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安全的食品是人类健康生活的基础。食品安全一直党和政府关注的一件大事。互联X食品交易也不能例外。为了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权利,保障X络食品交易的安全进行,维护交易双方特别是食品

4、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X络食品平台提供者的法律地位,确定X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义务及应承担的侵权责任,很有必要。一、X络食品交易平台的定义及其法律地位电子商务协会于2005年出台的《X络交易平台服务规范》中指出X络交易平台是指为各类X络交易提供X络空间以及技术和交易服务的计算机系统,例如,天猫、京东等线上交易平台。而X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就是从事X络交易平台运营和为X络交易主体提供交易服务的法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4年出台的《X络交易管理办法》的规定中,也对X络交易平台的概念作出了明确规定。结合食品交易的具体内容,食品X络交易平台是指在食品X络交易活动中为交易双方或多方提

5、供X页空间,虚拟经营场所、交易规则,交易撮合,信息发布等服务,供食品交易双方或者多方独立开展交易活动的信息X络系统。在X络食品交易行为中,X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律地位的确定直接关系到平台提供者的法律责任的确定。学界对X络食品交易平台的地位问题尚未有专门的研究,2016年3月15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通过的《X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也只是规定了X络交易平台的相关义务,也没有明确规定其法律地位。但根据对其上位概念,X络交易平台的法律地位的研究,X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律地位大致也有三种不同的意见:卖方说、柜台出租方说和居间人说。②卖方说认为,X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者直

6、接参与到交易中,其法律地位相当于“销售者”或“出卖方”,一旦出卖的食品侵害了消费者的权益,就应当承担相应得法律责任。但这一观点认为所有的食品X络交易平台都实际参与到具体的食品交易中去,与现实不符。柜台出租者说认为,X络食品交易平台提供者是一种具备符合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为柜台承租人提供营业场所、物业管理服务、安全维护及保障等服务的出租者。对于商家的入驻,要审核其相关的主体身份信息。但这一观点也存在问题,即有的X站并不按期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收取一定的费用作为租金,而是免费使用平台,如淘宝X,其对所有用户开放,不论是消费者或服务者,只要在其平台上免费注册后,就能使用其

7、X络平台进行交易,所以不能将X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单纯认定为柜台出租者。居间人说认为:食品X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在为买卖双方提供交易平台的过程中,担当了中间人的角色,实际上是产生了中介的效果。这一观点也有不足的地方。食品X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将X络交易平台对用户免费开放,不是通过获取居间报酬的方式获得利益的。所以,对于食品X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律地位应当综合各种因素,进行周密考虑。当平台提供者参与具体交易时,其法律地位相当于出卖人,当平台提供者不参与交易,仅提供技术支持,交易场所时,其地位相当于“柜台出租者”,只不过,有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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