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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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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清代中原地区的立嗣民事习惯问题摘要:清代中原地区绝嗣家庭同姓继嗣的情况最为普遍,是主流,包括独子兼祧或二子并继等特殊情况;而异姓承嗣和招赘承嗣的情况作为同姓继嗣的补充,体现了乡土社会民众的实用主义和现实主义的原则。血缘承祧历来被人们所重视,但人为的拟制血缘关系也为民间社会所认可。作为绝嗣无子的救济手段,清代中原地区不同家庭面临的立嗣选择是多元的,乡村社会生活图景有其自身的多元性和丰富性。关键词:中原地区;立嗣;契约文书中图分类号: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3-0751(2015)05-0123-05中国
2、传统宗法社会里的宗祧承继问题长期受到学术界的关注①。从现有的研宄成果来看,一方面偏重于上层的制度和相关规制,旨在探求中国民事规则的本土资源;一方面注重恢复区域内民事习惯的本来面目,受资料的限制,研究主要集中于有千年文书的徽州地区。由于中国地域的广阔和各地风俗习惯的巨大差异,促使我们更要进一步加强区域民俗史的研究工作。为此,本文通过对洛阳民俗博物馆馆藏继嗣契约文书的研宄,力图全面揭示清代中原地区绝嗣家庭的立嗣民事习惯图景,从而为更加深入地认识清代乡土社会和民间秩序提供一壁参考。②笔者从洛阳民俗博物馆藏契约文书
3、中整理出的大量继嗣类文书主要来自豫西和晋南,属于狭义中原地区的范围,该地区是中国古代文化的核心区域,其文化研究更具有普遍意义。③所谓绝嗣,是指一个家庭没有男性传承人,民间通常称之为“绝户”或“断香火”。这在传统家庭中是一个很严重的危机,除了可能面临老无所养的问题外,宗祧血祀也将断绝,没有给自己祭祀的人,成为馁鬼,成为“不祀之鬼”将是人的最应悲哀的不幸的命运。④对此,不同地域不同家庭往往根据自身条件,采取不同的应对措施。从相关契约文书来看,清代中原地区的立嗣民事习惯是灵活和多元的。一、同姓继嗣为了保持宗族血缘
4、关系,立嗣首先考虑在本宗的范围内选择,这是立嗣的基本原则。在本宗的原则下,又须遵循由亲及疏和昭穆相当的规定,以维护宗法秩序。清代律典进一步强化了这些规则,《大清律例》关于立嗣的规定指出:“无子者,许令同宗昭穆相当之侄承继,先尽同父周亲,次及大功、小功、缌麻。如倶无,方许择立远房及同姓为嗣。若立嗣之后,却生子,其家产与原立子均分。”⑤因此,同姓继嗣是各种承嗣类型的主要形式。洛阳民俗博物馆所藏继嗣文书约200余件,其中,多数为同姓继嗣。这些文书的立约时间从康熙二十三年(1684)到宣统元年(1909),从中我们
5、能够看到,契约格式基本定型,很少发生变化。其中,立约人、文约详情、承继条件、见证人和立约时间,是清代相关继嗣契约的必备要件。对于立约人,存在几种不同类型。一种为承继人的直系亲属,此种类型数量较多,如契约009613屈民依、契约027748赵守忠等皆为承继人之父;契约013608张程氏为承继人之母;契约010800冯章并妻卢氏、胞兄冯暄则为承继人父母和伯父;契约012207姚门王氏同子守业、守义为承继人祖母和父伯;契约030484卫吕氏同子清福、清连为承继人祖母和父叔。此类契约一般称之为过继文约、过继合同、出
6、继合约或出继文字。可以看出,承嗣活动的发生,承继人直系亲属的同意首肯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另一种为取继方家长,如契约009999王门杨氏、契约019209王门奚氏同孙媳任氏等。此类契约多为女性,可以推断出她们或夫丧或子故,不得不从亲族中取嗣。此类契约一般称之为取继文书或取继合同。另外,也有部分契约,出继方和取继方家长同时为立约人,如契约010385董爱物、董正物兄弟;契约010981王李氏及堂侄王化昌。此类契约需经双方家长同时画押认可,一般一式两份,由双方家长收执为证。当然,也有部分契约是由出继方家长画押出继
7、合同,再由取继方家长画押取继合同,双方互换后才生效的。对于有争执的,有时会有官府介入,如契约001616,立约人为亲族族长史三让,盖有官印,该次立嗣发生了如何的纠纷不得而知,但最终应该是在官府干预下通过亲族调解议定了承继人。尽管见证人的名目和人数有所不同,但所有契约均需经过相关人员的见证。这些见证人主要是亲族、邻佑、乡党,有时也包括立继方的妻族。其中,亲族的协商公议在多数契约中成为过继的重要保障。有些契约也反映出过继礼仪由立约一方的娘舅主持,宴请部分亲友,从中选定中人,立下过继文字,并遍告同族、乡邻周知。妻
8、族的参与是对绝嗣女性,尤其是寡妻的照顾,体现了传统社会对家族事务公正性的追求。有时同一个家族不同时期连续进行立嗣活动,这也说明中原地区绝嗣家庭普遍存在。⑥如契约010981,王李氏于嘉庆二十二年正月二^^一日(1817年3月8日)取堂侄王化昌长子锡龄为其子日昌继嗣;而据契约009999反映,道光三十年(1850),该王门杨氏又通过立嗣活动取胞侄锡龄长子进才与故子福龄承嗣。又如契约019200,王文兴于道光元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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