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图书馆信息网络传播的法定许可理念分析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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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数字图书馆信息网络传播的法定许可理念分析和探讨自《信息X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实施以来,学者们对此的抱怨声就不绝于耳,几乎都认为信息X络传播权已经成为制约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开发利用的关键性瓶颈因素。诚如有学者所指出的,信息X络传播权立法的价值取向应该有利于著作权人利益的实现和有助于X络媒介及其相关产业的发展[1]。数字图书馆就是典型的X络文化产业,它的建立着眼于扩展传统图书馆的服务空间,使社会公众便捷地接触到信息资源。数字图书馆现有的使用方式有很多,如强制许可、授权许可、延伸性集体管理等,虽然它们各有优势,而且目前有的使用方式还在实际

2、运行着,但是它们都在某种程度上不利于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的迅速、便捷地开发利用。经比较分析数字图书馆现有使用方式所面临困境,发现法定许可是一个较好的选择,它是高效率的著作权授权方式。以此为基础,将探讨信息X络传播法定许可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和适用性。    就现有研究成果来看,学术界不乏有关论述数字图书馆法定许可制度的文章,其中主要涉及法定许可制度的适用性、图书馆法定许可权利的限制和法定许可执行过程中注意问题等几个方面的研究。经文献调研发现,有些研究是不区分数字图书馆的主体性质来谈法定许可的;有些研究是关于现有的法定许可扩大范围适用于数字图书馆;有些研究是

3、针对数字图书馆馆内读者的法定许可制度的,等等。可以看出,目前还缺失面向馆外读者的公益性数字图书馆法定许可制度及其构建研究,笔者将此作为本文主要的研究视点。基于以上的分析,借鉴补偿金制度的思想,构建数字图书馆信息X络传播的法定许可制度,以期扫除数字图书馆信息资源X络传播侵权的危险性,使数字图书馆能够有序健康地发展。    1 数字图书馆现有使用方式面临的困境分析    1.1 强制许可实施的不现实性    著作权的强制许可是《伯尔尼公约》和《世界公约》对发展中国家使用他国作品规定的优惠条款,即在没有征得著作权人同意,或在著作权人拒绝授权的情况下,发展中

4、国家可以以教学或科学研究为目的使用国外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我国《著作权法》中没有规定强制许可,而且,两个公约对强制许可规定了相当严格的程序与适用条件,加之强制许可的权利范围仅限于“复制权”和“翻译权”,不包括对“数字化权”“X络传播权”等数字的强制许可[2]。相应的,法定许可权利是法律授予的,以此方式利用作品无需任何程序,而且法定许可的适用范围也较广,如作品的转载、录制、广播等。因此,两相比较就会发现,以强制许可方式利用外国作品和取得信息X络传播权的授权,对数字图书馆建设并不具有可适用性和现实意义。    1.2 授权许可操作的不可能性    《条例

5、》没有赋予数字图书馆传播受保护作品的例外,故而数字图书馆必须取得授权才能传播著作权人的作品,否则就是侵权。正如许多学者已经指出的那样,从“海量”的著作权人处获得“海量”授权,不仅在操作层面上耗时费力,无法与数字时代所要求的“数字速度”相适应,而且“海量”的“个别交易”所形成的巨额交易成本是难以估量的。相反,法定许可就可以省去寻找人的困难和大笔的交易成本。所以,利用目前的授权许可解决数字图书馆取得信息X络传播权的授权,在操作上是不可能的。    1.3 延伸性集体管理的不相宜性    延伸性集体管理,是北欧的做法,其目的在于扩大集体管理组织的代表性,有

6、利于其对使用者发放一揽子许可,大大简化使用者获得权利的过程。的确,延伸性集体管理能够解决数字图书馆面临的取得信息X络传播权授权的困难。但是,延伸性集体管理,作为非自愿集体管理,在我国则显得有些不适宜。正如国际复制权组织联合会(IFRRO)所建议的,只有在那些“著作权人有良好的组织”的国家,才适宜建立延伸性集体管理。也就是说,一个集体管理组织只有具有充分的代表性,而且运作成熟良好,例如,有成熟的许可费收集分配机制,完善的数字处理技术、高水平的国际协调能力,等等,才适合在法律允许延伸集体管理时进行此项管理[3]。我国是发展中国家,急需发展经济、文化、教育

7、和科学研究,现在不具备这样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因此,我国还不能用延伸性集体管理来解决数字图书馆的问题。    根据分析可知,法定许可将会是一个不错的数字图书馆使用方式。但是《条例》中图书馆的馆外法定许可权未获通过,法制办就《条例》答记者问中给出的解释是:“考虑到现在出版界已经开始实行类似‘复本数’的当事人约定信息X络传播权事项的实践,而且对没有著作权的作品使用不受限制,图书馆需要法定许可通过信息X络向馆外读者提供作品所涉及的作品有限;《条例》已规定了图书馆通过信息X络向馆舍内读者提供作品可以不经权利人许可也不向其支付报酬,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公众通过图

8、书馆获取作品的问题;而且有关方面对图书馆法定许可通过信息X络向馆外读者提供作品争议太大,《条例》对此也未作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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